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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應注意而未注意,就可以『你違規,我就撞你,來懲罰你』。最倒楣的還是行人。
應注意而未注意,我覺得還是要保留,畢竟這也算是保障(如同上面網友說的)。但應該在審判時更嚴謹一點,而不是甚麼都要套上應注意而未注意。另外,除非重機嚴重超速,否則路權是重機的(直行且綠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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