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爺 wrote:
在強的駕駛技術這還是...(恕刪)


如果, 我是機車騎士
1. 行車前一定開啟大燈 (大燈是消耗品/我每年固定換)

2-1. 先鬆掉油門放慢速度, 時刻預備煞車
如果對向"無來車", 騎接近中間一點 (靠雙黃線)
2-2. 先鬆掉油門放慢速度, 時刻預備煞車
如果對向"有來車", 不要太靠(貼)近那台貨車
抓個1.5-2人身的間隙經過, 在靠近貨車尾部前3公尺
喇叭按住不要放(或是點放), 直到經過貨車前端
3. (2-1) and (2-2) 看情況, 同時做

喇叭會吵, 一定會有人幹x !!!!! 至少有人會注意, (老人家 / 小孩除外)
降低人身受傷風險或平安騎過去 ~ ~

曾有女士想要從馬路中間穿越, 但是並沒有走完全部
而是從路邊起步沒多久(還不到中間), 又立即轉身退回原點
我是打算從她背後過去, 沒意料有回馬槍動作而撞上
(我有先預備鬆掉油門放慢速度, 時刻預備煞車)
她是被撞上, 嚇到腿軟而斜坐下, 我是沒跌倒也沒摔車
彼此關心對方一下, 互相說抱歉後離開
回想整個過程, 就是沒按著喇叭經過
不是因為不爽而按喇叭, 因為有些人會一時失神 !
或是滑手機 / 講電話, 也有可能被魔神仔牽著 ....

按著喇叭經過(或是點放), 有時可以保平安
女生走入車道前只向右看沒向左看。。。

但,機車是在斑馬線上撞到人,這下可能更無法要求較低的肇責比例。
狗狗沒跑走

大幸
這個還算慢的,之前也是從人行道要走到道路上路旁騎車,可能我站的位置被車子擋住,所以來車看不到我。不過那台BMW開超級快的,我那時候走出去之前稍微探頭瞄了一下,一陣狂風從我前面刮過然後揚長而去,在那個擁擠的路口,他在主要車道旁邊機車道超車還開至少有90以上,所以我覺得出門走路,只要是道路都要非常小心謹慎,務必要先看清楚再走,這是每個人為了保護自己該做的~~

不要覺得自己守交通規則就一定沒事,你守交通規則、別人不守交通規則依樣有事情,交通規則只是確保出事你能夠有人賠償,但是命是自己的,沒了就沒了!!

所以走路要專心走路,騎車更要專心騎車,路人躲在車後看不到,我們也只能盡力小心,但是騎車划手機的話更別說甚麼小心,連專心都做不到了~
放心

以行人那種智商

怎麼樣都會被撞

建議交通部收集多一點這種影片,
從小學開始, 影音教育, 宣導,
相信20年後, 這樣事故會少一點。

觀念對了,不管事開車, 騎車, 行走,
都可以大幅縮小事故的發生。
什麼叫做騎士閃不過

無號誌,有行人穿越道

需減速慢行,並注意禮讓行人通過

要用閃的,就代表連減速的意思也沒有,負全責。

在國外,這種都要在停止線前停車再開。
前三頁都還在討論行人眼睛看哪,騎士閃不閃的過,還是違停擋視線。
難怪整天都在行人地獄。
沒錯,人在右側的關係,要先看左再看右,這可以目測目標距離,遠的先看,看完可以後,
再換看另一側,同樣人在左側也如此.先看離遠的右側,再看左側,可用時距差進行確認.
hpvs19 wrote:
過馬路要 先看左、再...(恕刪)
--
但車就不一樣,車不是因為駕駛在左側就這樣,而是看該車本位在右側或左側行車的國度.
右側行駛例如國內,也是以車為基準,直行過路口時先看距遠的左側然後再看距近的右側.
準備右轉時先看右側後照鏡再看左側,最後再看一次右側,理論上防禦駕駛就該多看幾次.
然後先停再開也差不多類似,直行先停再開,先看左側前側右側,右轉時,也跟上述一樣.
左轉時先看距離遠的左側,左側目測安全距離看完後再看前側與右側,確認無誤後就左轉.
我們在進行這個過程,很簡單就是先抓準安全距離,若對方開快,你也很難前行,只能等.
換位思考,離通過下個路口之前就該先慢下來,目的就是留給該路口行車與你的安全距離.
保護自己也保了珍貴的時間,同時也可以達成駕馭安全與美德,對了!我是騎機車居多的.
不管我是開車還是騎車,我只能證實速度不是造成車禍的主因,人的粗心才是主因,其餘,
道路速限是副因,我騎車開車都知道過彎與直行的速率就是有速差,不該放一起做同速限,
比方說這條路設計就是直行可以七十,但到了下一個彎道時,聰明人都知道過彎一定低於,
彎道設個50,或到了下個路口時,路口設20,進市區或鬧區,每路段都該有相對速限.
人品是做人最好的底牌.
jason 567 wrote:
什麼叫做騎士閃不過

無號誌,有行人穿越道

需減速慢行,並注意禮讓行人通過

要用閃的,就代表連減速的意思也沒有,負全責。

在國外,這種都要在停止線前停車再開。
前三頁都還在討論行人眼睛看哪,騎士閃不閃的過,還是違停擋視線。
難怪整天都在行人地獄。


台灣有台灣的交通模式,如果真的要強硬比照你說的國外要停車再開,那以台灣現有的斑馬線及車流密度,我包準全台一大堆馬路接下來將是幾乎動彈不得…

如果國外的月亮真的那麼圓,那為什麼台灣不開放槍支、不開放吸大麻、不落實廢除死刑?
台灣路權:
違停 >> 行人 >= 行進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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