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積分:1730分
文章編號:89662335

個人積分:499分
文章編號:89662442
大家來看看法條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 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按照樓主所貼的影片....
1.疑似違規車輛在左轉時,對向車道才剛轉進來一台汽車....並不是已經有看到對向有來車,仍逕行逆向超車....警員應該不會認定違規或是認為違規樣態不明顯.....
2.疑似違規車輛除了超越樓主的車輛外,在還沒有超越第二台車並完成回到原行進車道時,就已經左轉了.....嚴格來說並沒有「完成超越連貫兩輛汽車」.....所以員警應該也不會認定違規...而認定違規樣態不明顯......
3.反而是舉證前面的麵包車未淨空路口停在黃網區比較有機會....


為提供您更優質的服務,本網站使用cookies。若您繼續瀏覽網頁,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s政策。 了解隱私權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