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問題了!警察便宜行事素質不良,對法規的認知水準不一,對於民眾的檢舉本來就要更慎重為之 ,另外這條規定本來就是有危險駕駛的前提行為先發生才可能成案,但卻被部分惡意檢舉魔人濫用,一當遇上便宜行事警察隨意開單,就會導致無辜受害者發生,正常應該從法條內容修正必須同時發生數種不當行駛行為才能符合這條違規精神,單單只有暫停於道路之行為根本不該有成案條件才對,另外也暫成對濫開罰單的員警要有適當約束獎罰,身為公職人員政府既然給予開單權力但就是要有約束其濫用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