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此新聞有感而發:
禮讓行人27秒 台中駕駛遭檢舉「1罪名」罰2.4萬!提訴訟裁決出爐
法律上,對於誣告者,可提出誣告罪。同理對於惡意亂檢舉是否也應該有相關罰責?不然對於被冤枉勞心勞力提出申訴者(最後還上法院)是否很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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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禮讓行人竟還被檢舉?一名超衰駕駛小明(化名)去年10月在台中市南區遭檢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當時他開車行經台中市南區建國南路一段與西川一路交叉路口時,因兩度禮讓行人通過斑馬線,短短27秒竟被人檢舉,事後收到高達2.4萬元的罰單。最後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才裁定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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