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e ventura wrote:
PS. 這法官判決的漏洞未免太多 是故意把球丟給2審嗎?
上訴意味著必須在判決書中打法官的臉
視線如何不佳, 判決書有說明
你所謂的"創新判決"指"過失未滿100%就沒有過失"也不對
而是指"被告的過失不足以讓被害人致死"
換言之, 被害人死掉並非皆是被告的過失
再換言之, 法官認為被告的過失致死成立, 必須建立在被害人沒有過失的前提下
和過失傷害有傷就算數有很大的不同, 不能一概而論
2審要駁回也是要理由的, 不是說駁就駁

bonbo wrote:
事故發生於清晨、天色尚未完全明亮,現場道路照明設備突然關閉,光線明顯不足。
即便客觀上有5秒時間可反應,但在實際照明不佳且視線條件嚴重受限的情況下,被告無法有效察覺前方行人異常穿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