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過斑馬線闖紅燈遭撞死 機車騎士判無罪

ace ventura wrote:
PS. 這法官判決的漏洞未免太多 是故意把球丟給2審嗎?

上訴意味著必須在判決書中打法官的臉
視線如何不佳, 判決書有說明
你所謂的"創新判決"指"過失未滿100%就沒有過失"也不對

而是指"被告的過失不足以讓被害人致死"

換言之, 被害人死掉並非皆是被告的過失
再換言之, 法官認為被告的過失致死成立, 必須建立在被害人沒有過失的前提下
和過失傷害有傷就算數有很大的不同, 不能一概而論

2審要駁回也是要理由的, 不是說駁就駁
Ja100cky
專業
路人39 wrote:
而是指"被告的過失不足以讓被害人致死"



這判決不就是被告 "完全無過失"嗎?

如果有"一點點"過失
那判決書會怎麼寫?
路人39
有寫被告違反法規第幾條
ace ventura
但是"無過失"? 有違法但無過失? 那不違法是不是就不會撞死人? 還是不管怎樣這行人就是會死? [笑到噴淚] 這法官邏輯真怪.
Ja100cky wrote:
騎士如果有辦法證明 : 能注意且也注意 並有相關反應措施 勝率才有辦法拉到很高

承上面回文
法官沒有不認定被告有過失
而是法官認為被告過失不足致死
這一條罪是"過失且致死"
過失和致死必須有相當因果關係
檢方是這層因果關係被法官打臉
不是什麼法官認定被告無過失
要先弄清楚

反應時間的問題就如我前面所說
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5秒有時間反應
所謂的5秒是第三人看監視器影片算出來的
這就是法律奇妙的地方,有沒有罪,法官說了算.....

之前還在宣導行人只要走在斑馬線上,就算行人闖紅燈,汽車也要禮讓.......
路人39 wrote:
承上面回文
法官沒有不認定被告有過失
而是法官認為被告過失不足致死
這一條罪是"過失且致死"
過失和致死必須有相當因果關係
檢方是這層因果關係被法官打臉
不是什麼法官認定被告無過失
要先弄清楚

反應時間的問題就如我前面所說
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5秒有時間反應
所謂的5秒是第三人看監視器影片算出來的



原來是這樣
大家都別各自解讀判決了XD

小弟把判決丟給chatgpt4.5整理的結果如下,我個人覺得算是蠻完整的。

這份判決的核心觀點,可從以下幾個層次詳細分析:

一、案件背景及主文:

本案被告涉及一起交通事故,檢察官主張被告因未禮讓穿越行人穿越道的行人,導致被害人傷重不治而死亡。然而,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被告無罪。

二、法院論述的核心法律觀點:

法院判決的主要依據是「刑法謙抑原則」以及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即排除合理懷疑原則)。具體分析包含以下法律層次的觀點:

(一) 客觀構成要件與相當因果關係:

法院認定被告在客觀上存在注意義務的違反:
法院參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認定被告在案發前有約5秒的反應時間,於正常情況下應可避免事故發生,但被告未能有效地履行義務,因此在客觀層次上存在注意義務之違反。

但法院進一步分析相當因果關係時認為:
法院指出,被害人明確違反交通號誌(闖紅燈)是肇事主因,被告未能於5秒內有效反應,難以在刑法意義上造成社會重大不安或嚴重的法益危險,因此認為被告的違反注意義務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相當因果關係不足以成立。

法院進一步闡述,刑事責任不同於民事責任,「肇事次因」的認定主要用於民事損害賠償的比例分攤,在刑事上則應從嚴格的蓋然性(80%可能性)與社會危險性的標準進行判斷。

(二) 主觀注意義務的判斷(按情節能否注意):

法院特別強調,即使客觀注意義務存在,但仍須考量案發當下的具體情境,判斷被告是否具備「主觀上的能注意」。法院指出:

事故發生於清晨、天色尚未完全明亮,現場道路照明設備突然關閉,光線明顯不足。

即便客觀上有5秒時間可反應,但在實際照明不佳且視線條件嚴重受限的情況下,被告無法有效察覺前方行人異常穿越行為。

法院因此認為,被告在主觀條件上確實存在「不能注意」的合理情狀,因此不具備主觀上的過失。

(二) 法律原則之適用—刑法謙抑原則:

法院特別強調刑法之謙抑性,指出刑法應作為最後手段而非優先手段。即便客觀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注意義務違反行為,也需進一步確認其是否達到足以引起社會動盪或顯著威脅法益的程度,方可定罪。法院認為本案情形並未達到如此嚴重性。

二、結論:

法院最終裁定被告無罪的核心理由為:

被告的行為雖有注意義務的違反,但與本案的結果之間並無刑法上足夠的相當因果關係。

被告受當時情境影響,無法履行主觀上的注意義務。

此判決清晰地體現了法院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如何嚴謹區分民事與刑事責任、客觀與主觀要件,以及如何運用刑法謙抑原則,避免刑法過度介入日常社會生活之中,以達成法律正義與社會秩序之間的適當平衡。
bonbo wrote:
事故發生於清晨、天色尚未完全明亮,現場道路照明設備突然關閉,光線明顯不足

即便客觀上有5秒時間可反應,但在實際照明不佳且視線條件嚴重受限的情況下,被告無法有效察覺前方行人異常穿越行為。



還是一個"法官主觀認定"的邏輯漏洞.

光線不足時 開/騎車的時速應該是多少?
看不清楚不用開車燈嗎? 還是開車燈也看不到? (是在迷霧之島嗎?)

看不清楚 又經過人行穿越道
需不需要減速以便有反應時間應付突發情況?


時速50 會撞死人 那減速至30會不會就不用死呢?


按照這法官的見解
如果換成一個行動不便的人
當天是 綠燈時穿越馬路 但是走到一半變紅燈

是不是算"活該"被撞死嗎?
那全是死者過馬路走不夠快 (沒有防禦觀念)的問題?!



PS. 通常路燈會關閉, 表示"光線充足", 除非停電. 而且就算是晚上無路燈, 也有車燈啊! 難道車燈也壞了? 當時伸手不見五指?
Ja100cky wrote:
https://udn...(恕刪)


別太天真了, 充滿帝王的台灣, 讓我們看看民事判決的結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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