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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posin wrote:
對方要求賠償二手車,屬於額外請求,法律上不一定站得住腳。
是屬於額外請求
但是 這個在某些狀況下(尤其是殘值過低下)
是常常看到的
建議 跟對方商談
或是找看看同樣車型 廠牌的車子
二手價是多少
如果沒有相同的
則以相同"用途"的來考量
如果在"維修總額"下,就讓對方自己去購入
(賠償金本來就是對方應用範圍)
如果是遠高於維修總額
則考量官司進行到二審 需要花費的時間
(金額往往會判定為殘值 加上 因車禍需要出行的代金
以及 部分個人賠償_這部分會以違規的故意性判賠)
再加上官司上的費用
來做考量
如照您所舉的例子 那往往是得不償失的
最後 和解在金錢外
往往也會看人情 誠意
以負責態度面對對方要求
可以讓和解更易進行
現在的問題是 保險公司拉高保額的部分,只限制用在對方維修後,直接賠付給維修廠,而不是給他們現金,所以保險公司說不可能同意他們要二手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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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惡魔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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