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過馬路擋救護車 還比中指

就事論事
我是認為分兩個部分

第一部分
要分成行人被撞到沒有
沒被撞到
可以參考這一項
對此行政院交通部今(26)日澄清,行人過馬路也應禮讓救護車優先通行,若行人有不禮讓妨礙救護車優先通行,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妨礙交通的規定,可處行人500元罰鍰

而撞到了
可以參考這一項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3 條,雖救護車有道路行駛優先權,惟車禍事故檢警仍會調查事故責任,依過失比例釐清法律責任。



第二部分
比中指
公然侮辱、妨害公務
沒什麼好說的
希望可以提告
我不知道為什麼這幾年很多人動不動就要比中指
既然手指要那麼活潑
就賠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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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穿越道行人絕對路權
救護車只有相對路權
當然行人大
所以是救護車要讓行人
道交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是什麼

第78條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可見並無涉及路權認定問題...與救護車路權認定無關
看起來就是找個名目硬罰而已
用社維法不當言詞或行動,處理會比較適當

根本方法還是修法把不足部份明確化
建議救護車直接撞他,再載他去醫院
中指蕭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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