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的肇事率低,我們的道交法跟他們相似度很高,甚至去歐洲自駕還可以直接換國際駕照不用重考就可以得知;但是為何差不多的法規,執行後的結果差這麼多?原因就差在台灣「不執行」。侵害路權的車禍政府用降低速度來處理,侵害路權的車禍法院用「應注意未注意」連帶處罰擁有路權的一方(變相減輕侵害路權方的責任)。
路權的重要性,在警察的不執法後,在政府的輕視後,在法院的和稀泥後,變得沒人鳥。於是車禍層出不窮,最後是更多的測速與區間。偉哉台灣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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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惡魔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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