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生活家家 wrote:
就如前面大大所說,撞死和撞傷都要算在內,並不是只有看死亡率,而且美國人命值錢完全不能比,在台灣撞死人賠多少?美國同樣的事賠多少?
實際一點的說,美國雖然強調自由,但是絕大多數都是很守法規的,甚至到達一個會讓你覺得不通人情的境界,反觀台灣,還是能看到一些闖紅燈的騎士或路人
+1
目前看來,大多數汽機車已經會禮讓行人
少部分還以切西瓜方式撞傷、死行人
庇護島、科技執法也起了大作用,讓不守法駕駛付出代價
應該要廣推到所有4線道路口
此外就是車禍司法判決應讓違法者付出更大代價
至少初期應作到美國賠償金額30%為目標
做不到就以交通罰款成立基金補償受害人
交通罰款應不能成為中央、地方政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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