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什麼責,一、希望你保險買的夠賠二、不要剛好去買到富邦的,他們家理賠很雞歪三、希望對方傷勢不嚴重,只要遇上需要開刀的治療,沒有50萬以上、沒有調解兩次以上、對方沒有提告,是不可能和解掉的。上面是我騎車跟別人開車擦撞的經歷,最近才剛和解,對方富邦保險,調解兩次,我提告後60萬和解才撤告。
如果你是住那棟樓的趕快去叫管委會去申請塗銷停車場入口的綠色人行道那天有魔人為了紓壓跑去那裏蹲點違規行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6款,處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就
事故聯單誰排第一?初判表出來可能狀況機車行駛時未注意車前狀況(70%)汽車轉彎時未注意車側狀況(30%)車主有全套保險嗎?有的話直接出險最省心這種等級的保險業務出險就是三成(37分)不會浪費心力去幫車主喬事情你可以去申請車鑑(保險不出錢),車鑑有把握判你全贏?如果對方不吞告刑事附加民事上法院搞不好來個5%肇責就GG建議對方有王牌(體傷)下就是小賠(來年保費)結案出場車禍很難裏子面子都拿,請想清楚為什麼要花錢買保險?真心建議花錢消災,省心無價!
標線型人行道可以穿越但不得行駛有人提到"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排序排序跟肇責無強相關警方解釋,聯單上的排序是基於現場處理情況,依「責重害輕原則」排列,主要考量當事人傷勢輕重或現場狀況。例如,若事故中某一方傷勢較重,警方會優先協助送醫,並先行製作傷勢較輕、留在現場當事人的資料,而送醫者的說法及資料可能需後續補充。若雙方都在現場,則僅依據現場情況,對「可能責任較重」的一方先行登記。但需注意,這些「登記順序」僅為行政處理原則,並不代表肇事責任的判定。尤其像雙方併行或超越前車時發生擦撞等類型事故,常會出現各執一詞的情況,警方需結合現場跡證、行車紀錄器與監視器畫面進一步調查分析,才能得出客觀結論。
雖然動線略有錯開,對方可以主張不是前後車而是轉彎車與直行車關係,但樓主可以主張機車是突然變道的,但樓主方向燈打多久會影響這個主張成不成立。機車若是騎上人行道就更吃虧了。個人淺見而已,樓主要好好爭取自己無肇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