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wickwang wrote:
首先行人穿越馬路應走斑馬線,其次即使網狀線內沒有斑馬線,汽機車在網狀線範圍內仍應停讓行人,但是圖中右側非斑馬線與網狀線,所以行人穿越就是違規穿越不守法


「即使網狀線內沒有斑馬線,汽機車在網狀線範圍內仍應停讓行人」說的是黃網格和行人的優先次序→黃網格內不可暫停,但遇到行人還是要停;「但是圖中右側非斑馬線與網狀線,所以行人穿越就是違規穿越不守法」貌似若有網狀線,行人通過就不違規?
erick LIN wrote:
遇到行人從網格線那穿...(恕刪)

現在對行人不是無論如何讓就對了
這個問題,應該回到「路權」上去討論。行人可以在行穿線以外,隨時有路權任意穿越過馬路嗎?沒有,所以不需「禮讓」。事實上,交通順暢靠的從來不是「禮」而是「理」,用「禮讓」這詞,只會讓交通更亂,因為每個人「禮」的標準不同。但是用「理」讓,每個人遵守的法規是一致的,交通才會順暢,別人才能夠預測你的行動。
但是不需「理讓」,那不就要撞下去?更好的做法是按喇叭讓他知道你對他的無理行為不退讓,行人硬要搶道,汽車駕駛大概也只能幹譙他幾句而已。真的得理不饒人撞下去,那後續刑事會有多麻煩大家都知道,所以應該不會有人這樣做。(所以之前交通部長被問到行人任意穿越要不要禮讓,大概也就是這個意思。你可以不想讓,但不得不讓,不過這稱不上是禮讓。)
在德國走路時,遇到路口要過馬路,汽車一定遠遠的就停讓;在但是道路中間任意穿越馬路時,車輛是不會讓你的,你硬要搶道他更可能搖下窗戶罵你。這就是有序,何時誰該讓、何時誰該先走,一切都可預測、有順序,而不是靠「禮」;這也是德國高速公路敢開放∞的底氣。
交通部一直在揪結行人地獄這四個字,反正他們已經不在乎合不合理了,以他們的尿性大概沒多就會要求不管行人出現在哪裡都要讓,所以可以無限上綱,包含以後在天上飛的,水面上走的工具看到有人也要讓......
Harvey norman
[100分][讚]
i hung
你的罰單是交通部警政署開的還是各縣市警察機關開的?各縣市警察機關聽誰的?不是各政府的交通局?所以你被開罰單是交通局亂解釋法令?執不執法也是交通局決定,交通部能逼各交通局亂開單?
後面沒有車就讓吧 能讓就讓比較好
erick LIN
後面有一輛車,看到我停下來就要從外線超車
遇到行人是肯定要讓的
不過可以長按喇叭提醒他
(唯一自保的方法,也提醒行人他錯了)
順便也提醒後方前面有狀況別撞上來或是以為前車無端停車
不緊急剎車的禮讓
被隔壁車道撞...對你而言那就是完美的結局
昨天在路口遇到一位學生,一副想過馬路的臉,我就停下來等他,還叭他示意要禮讓他過,但不知是對向車子都不停讓(中間其實也是有空檔可以快速通過是沒問題),他就是不過去,搞得我好煩,還被後車叭。
搞這禮讓行人的白痴政府,還有一堆魔人,非要開車人都要會讀心術,不想花錢搞「行人通行鈕」,至少規定一下,真心想過馬路的人,「舉個手」讓人知道你想過馬路,不然每次都要停車看路人是不是真的要過,有夠煩的。
knift wrote:
行人可以在行穿線以外,隨時有路權任意穿越過馬路嗎?沒有,所以不需「禮讓」。


半對
有些是行人可以穿越
法規規範在前後100公尺內有行人穿越道
行人需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
但如無行人穿越道
中間也無雙黃線或分隔島
行人是可以通行

荷蘭更是無規範
荷蘭行人穿越馬路以「人本交通」為核心,行人擁有極高優先權,沒有強制規定必須走斑馬線或行人天橋,但穿越時仍應注意來車,特別是無聲的自行車。當地沒有「行人違規穿越(jaywalking)」的法律概念,行人可自由選擇穿越地點,車輛普遍會禮讓行人,且許多路口設計注重減速與安全。
knift
感謝指正,一時忘了有這項規定,不過在此種狀況下,行人的路權應該不像在行穿道上有優先權。另,記得前陣子有新聞說紐約行人可以任意穿越馬路,應也是相同理念。
天天吃阿鈣 wrote:
說到底就是民進黨這王八蛋交通部無能
被罵怕了就胡搞行人帝王條款


禮讓行人這條款
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一次公佈時
裡面就有這一條
這時執政的應該不是民進黨吧!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