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sao.tw wrote:
得饒人處且饒人,況且...(恕刪)
D牌手套 D牌手套 D牌手套



(不要當真,我開玩笑的!)
如果像是店家要求賠償100或1000倍確實可能構成恐嚇取財,但實務和學說上仍有不同見解,畢竟沒有用強暴脅迫的方式強迫他從是沒有義務的事情,從另外一個法理來看,還是給該行為人選擇機會,並沒有恐嚇或強迫之客觀態樣,當然,如果太超過的話,自然可能構成恐嚇取財,應該由個案推定。但反觀民法契約自由原則,在不過分的情況下(如賠償差不多價額的東西做為交換),只要雙方合意的情況,於法並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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