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e_5402 wrote:
想到一則故事 :有一...(恕刪)
你可能誤會了。
警察有分專辦刑案的,也就是俗稱的刑警,和一般的行政警察。
穿制服的即是一般的行政警察,如果在街上發現有刑事案件發生,這些警察依法可以執行司法警察的權利,進行逮捕等動作。所以不是說開單就不能抓小偷,但是他們通常只負責在刑案發生的當下去執行任務,而在平常時不負責刑事案件的追查等工作。
而刑警,平時是不會上街開單的,但是他們專責刑事案件的追查,例如說到各汽車修配廠、資源回收場查贓,或是針對重大刑案進行跟監、監聽等工作。
用簡單的說法,假設說現在有一部車子剛被偷,小偷還沒離開現場就被發現,而現場有行政警察在,他可以以現行犯逮捕小偷,並移送偵辦。
但是如果車子已被偷一個月了,那麼後續的偵辦是由偵察隊,也就是刑警追查,行政警察頂多幫忙在路上用隨身電腦查詢是否有失竊贓車而已。
再補充一點,目前我國的制度是,派出所無法移送案件,所以由各當地派出所所查獲的刑事案件,都要移到當地分局的偵查隊,由偵查隊去移送地檢署偵辦。
我原籍蘇州,現任華府伴讀小書僮,門前一對雙花大紅棍!

像我今年考績一定是乙等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