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tmeqft wrote:汽車及機車都是時速八九十下,汽車不顧後方,違規迴轉。那汽車駕駛該死。但汽車時速二三十,機車時速八九十下,或許機車也要擔些責任。當然黃線不可迴轉主因,機車速度過快也算次因。故希望此文能讓許多的重機愛好者了解"永遠是肉包鐵"。不要讓別人的白目,造成自已家人的遺憾。 大家要有信心,現在的肇事鑑定是以絕對路權第一優先,超速是違規,但不是肇事因素。現在很多肇事鑑定的判決多是:甲方100%肇責 vs 乙方涉嫌超速違規,但無肇事因素。再次強調:超速違規不一定是肇事因素,但是這並不是鼓勵大家超速遵守交通規則,不要害人害己,平安最重要。
煙銅管 wrote:發生車禍時,一定要告對方"故意殺人"罪在考駕照之前大家都一定知道"汽機車不得於雙黃線道路迴轉"的規定明知雙黃線不能迴轉駕駛人還故意迴轉,明知不可為而為之是謂"故意"所以告訴肇事人"故意殺人"罪應該是剛剛好而已! 這行不通的,只是出一口氣而已,但是違背被害者或家屬的利益。因為"故意殺人"的刑責, 保險不予理賠。
沒有用的啦 大家總在事故後 講一堆其實 事故 每天 都在發生 只是 很多是 沒曝光的事件10 幾年來 我身邊 走掉的 10來個了這就是騎重機的不歸路 我看多了 所以也變得很僅慎小心這就是台灣 自私的駕駛道德 所導至只能自保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