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沒錯,塞車的定義沒有解釋,所以這邊板主可以大做文章,只要自己覺得後面不夠塞,前面不夠空,都不算影響交通。連警察在這點的判定上都很模糊,因為法規不明確。
2. 每家車廠時速表的標準不同,每台車輪胎胎壓也不同,胎壓造成輪胎直徑的改變也會影響時速表的準確度。 而車輛長時間在高熱與震動下行進,每個機件的精準度都會被影響。連手錶都會有誤差,何況每台車是由不同廠商製造,不同的使用習慣,甚至改裝輪胎尺寸都會影響,怎麼可能每台車時速表都一樣呢?
GPS時速是以點對點的平均時速做計算,而若是以定速開,在初期誤差值會大,但是持續一小段時間就會很準確。 這跟統計學的道理是一樣的,就算每個樣本都有差異,但是樣本越多 (看GPS訊號每次隔幾秒發送接受),自然可以找出最接近正確值的結果,但是說100%準確也是不可能。
既然變因這麼多,板主就不能夠把自己的時速表當作唯一準則,而不去尊重其他車輛時速表跟板主不一樣的事實。 若是板主執意不去尊重其他人時速表的誤差,自然問題就會產生。
3. 路權,是每個人都雍有的,法律沒有條文規定超速者沒有路權,法律也沒有規定合法者有權剝奪超速者的路權。因為老百姓是沒有權力執行公權力,這是確定的,唯一能夠做的是舉發。 憑什麼要讓路,當然於法你不用讓,因為你只要速度到達速限標準內,你是有你的路權的。
但是板主別忘了,連犯人都有權力請律師,板主也沒有權力剝奪其他駕駛人的違規,除非板主本身是交警。
而我提到安全的問題,也是政府小力宣導防衛駕駛的內容。 而以其內容來論,板主把自己放在容易產生危險的處境,同時也把四周用路人放在危險處境的行為,就算在自己合法的狀況下,也是危險的行為。 當然無法可管板主的行為,可是這樣對板主來說只是增加自己危險的機率。 當然板主決定這樣做,那也是板主的自由行為。
我來大概舉例一下,3K黨在森林進行祕密集會,而一個有色人種,衝進森林跟3K黨大聲抗議,很有可能這個黑人集會後就消失了。這個黑人沒有錯,並且3K黨的行為有錯,但是結果不會因為這個有色人種的立場正確,而相對換來好的下場。
我有時候跟老婆有爭執的時候,就算我知道我對,而我老婆只是月經來脾氣不好想找人發洩,我想我不會白目到瞭解她身體不舒服的事實後還繼續跟她講理。因為對我來說,此時的讓步表示我尊重他身體不舒服造成情緒無法控制的事實,而我也瞭解家庭對我的重要性凌駕於任何其他事情。
對開高速公路來說,我知道會有許多違規的駕駛,這是既定的事實。 而我的重點就是以我跟乘客的安全為至上,自然我不會留在內線道,我也盡量保持距離,盡量讓我內側邊淨空,並且常常檢查後面的車流量。
我想板主的重點應該不是安全,而是強調自己的行為是“合法”的,我想這是衝突點,加上法律的模糊性,所以希望勸說板主不要留在內線道的網友,用法律跟板主進行辯論是很困難的。
而從許多內容來看,相信板主言論用"神人"這樣字眼來形容其他立場與板主對立的網友的同時,板主已經體會一點點的眾怒。 當眾怒出現的時候,板主當然可以堅定自己的立場,可是相對的板主要思考的事情是,在此討論版所發生的情況,可能就跟板主在路上碰到的情況是一樣的。 我所謂的“安全”,就是避免把自己,甚至車上的乘客放入這樣的處境。
除了板主外也請眾網友注意,不要覺得在網路上愛說什麼就說什麼,言語攻擊的行為若是被攻擊方提出告訴,可以以公然侮辱罪起訴對方。 我想大家在討論的時候,為了保護自己,請盡量避免用攻擊性,影射性的文字來侮辱對手。就算對方的立場是錯的,只要侮辱的條件成立,還是犯法了,請網友注意。 (我不是管理員......)
內車道是超車道沒有錯,但卻可以用最高限速行駛在裡面
而超車道的用義是給中線的車要超越前車使用的,
在進入超車道後,如不敢用最高限速行駛的話,
請在安全的距離下駛回中線,如未以最高限速行駛在
內側道,而讓正在用最高限速行駛的人被者住了,
就有機會被開立罰款。
如果用車速分流來看,外側60~80
中線80~100
內側110
而政府的宣導影片來看,他是以80公里的慢速車
來告知民眾,如速度未達最高限速110
請離開內側道,不要堵塞正在用最高限速行駛的車輛。
所以在法規的最高限速(不要管警察給予的+10)
2高就是110,所以當您的錶速達到110時,
就可以在內側道行駛,後車沒有權利要前車讓道。
當您在內側道被前車擋住時,從右側超車是不成立的(應該吧,這我不懂)
因為您都在內側了,要如何從左側超車呢?
以上請各位看看,這樣是否解釋的過去呢。
cooler1234 wrote:
但要是我的話,寧可右側超車趕快過去就算了
這個沒意見, 不要和中線車併行, 阻塞車流, 最終形成 "車陣".
後方看起來前方是車多, 但實際穿越車陣後, 發現是...
內,中線領隊的車一前一後, 而且通常, 內線車輛數 > 中線 > 外線. 因為在車陣後端的駕駛看前面是車多, 加上內側車道至少以最高速限行駛的觀念還不足, (內線和中線大家一起90), 當然形成車陣,
後面跟上來的車會愈積愈多.
所以為什麼一直呼籲, 非超車使用, 勿佔用內側超車道, 超車完成有適當距離也請切回中線車道. 至少讓內側能用來疏解後方以最高速限/或說以最高速限+寬限值之內行駛的車輛, 讓後方來車以速限以下(路隊長自以為是的最高速限)跟車行駛, 真是大恩大德啊!

cooler1234 wrote:
以台灣的狀況,我認為可以貫徹不佔用超車道的時機
應該只有晚上8、9點過後到隔天早上上班前這段時間吧
不完全是~
以北部路段, 大部份都車多壅擠, 這是明顯的.
但並非全部路段都是壅塞狀況, 所以, 在不趕時間, 非超車使用時, 不佔用內側, 並非難事.
在中南部路段, 車流以大部份來說都算順暢, 但常見如其他人所提, 車陣是一方塊一方塊的, 這個原因, 大家也都知道.
要突破前方車陣, 有必要開到多快嗎 ? 我個人的經驗, 是不用的.
頂多加上寬限值就夠了. 尤其是路隊長, 用最高速限就巴過去了.

cooler1234 wrote:
大家討論激烈的目的,應該都是為了能夠「保持行車通暢」吧
不知道什麼時候引進的不佔用超車道這條法則,相信原是美意
但現在個人不禁會想,「不佔用超車道這條法則在台灣適用嗎?」
保持行車通暢, 是的. 我趕時間, 我想快一點到目的地, 我希望不會有太多車陣, 即使有, 也能順利超車. 相同的, 當我跟著前車走, 按著速限或速限以下開車, 我待在外線, 或用中線來超慢車或大型車. 內線除非必要,否則不去佔用行駛. 這樣很難嗎?
開車, 是駕駛人駕駛交通工具, 也是人與人的互相, 別人快一點點, 自己慢一點點, 就儘量不擋到別人, 我常說"你方便,我安全", 你方便超車,我安全行駛, 何必去堵著人家, 那沒比較正義, 也沒比較好心.
以條例來看, 超車完成,有安全距離就切回原車道. 如果內線車是在超車狀態, OK , 不過, 很多時候都是無法完成的超車狀態, 它和中線車差不多快....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oddchung wrote:
而我提到安全的問題,也是政府小力宣導防衛駕駛的內容。 而以其內容來論,板主把自己放在容易產生危險的處境,同時也把四周用路人放在危險處境的行為,就算在自己合法的狀況下,也是危險的行為。 當然無法可管板主的行為,可是這樣對板主來說只是增加自己危險的機率。 當然板主決定這樣做,那也是板主的自由行為。
「宣導防衛駕駛」 ---> 你知道為什麼這麼多人會選擇開內線,而不是開中線嗎 ?
就是因為一堆自認自己技術很好,愛亂超車的車主,
內線、中線、外線道到處亂跑,不管車距,不管路況,
切入一個車道,待不到十秒鐘,又切到另一個車道,
即使車流大,而全部車道的時速都在 100以下,
那些車還是要拼命亂超,
不管路況如何,都把中線車道當成自己的家一樣,想進就進、想出就出,
而中線車道,時常還會受到大貨車或大卡車的干擾,
搞到一堆車子不管快慢寧可在內線跟車,也不在中線跟車,
搞到開內線比開中線安全,
愛亂超車的人越多、
就越多乖乖車會選擇去開內線,
越多乖乖車開在內線,
想超車的就得走中線外線,
好笑吧 !
當然我也希望板主開在內車道時當領頭羊時,
能參考 GPS 時速去開在 105到 120之間,
如果板主只有一般表,那我會希望他開在 120左右,
因為原廠時速表在120時,GPS時速大約是 115到 105之間,是不會被照相的,
但他如果是按原廠時速表在開 110,我也沒意見。
反正那點時速差,
開個 50公里,也才差 3分鐘,
下交流道,隨便塞個車、等個紅綠燈就超過了。
人生就該好好的玩 !
大家書是念到哪裡去了
學校是怎麼畢業的
怎麼會這麼簡單的東西都搞不懂呢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就這麼簡單的3句話
有沒有智商高一點的出來說說
我重申
1.高速公路不是你家開的,不是你想怎樣就怎樣
2.高速公路不是道德重整委員會,講道德是沒用的
3.高速公路不是慈濟功德會,要做功德的請到別的地方
4.高速公路不是孔融讓梨表演大會,超過來讓過去就不必了
路是大家的,不是你比較急,開得比較快,就得讓你,
高速公路是有規則罰則的
這是大家都得遵守的
這些規則罰則就是台灣共識的具體內容
其他的表速GPS速拉拉雜雜都是狗屎
不值一提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全文貼出
希望真能理性討論的
看完思考後再回答
想一想為什麼平日開車的時候內線車道怎麼可以有一堆小型車行駛
也不怕警察開罰單
難道是錢多嗎
當然不是
因為本來就可以開內線車道碼
大家看看條例
認真看再動動腦好嗎
第一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高速公路︰指其出入口完全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迄點外,並與其他道路立體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二、快速公路:指除高速公路外,其出入口完全或部分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迄點外,並與主要道路立體相交、次要道路得平面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三、主線車道︰指車道中可供汽車直駛之車道。
四、外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右側車道。
五、內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六、中線車道︰指同向三車道或五車道中之中間車道。
七、中外車道︰指同向四車道或五車道中鄰接外側車道之車道。
八、中內車道︰指同向四車道或五車道中鄰接內側車道之車道。
九、加速車道︰指設於匝道與主線車道之間,專供汽車由匝道駛入主線車道前加速之車道。
十、減速車道︰指設於主線車道與匝道之間,專供汽車駛離主線車道進入匝道前減速之車道。
十一、輔助車道:指設於主線車道外側,銜接相鄰兩交流道間加、減速車道,專供車輛進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之車道。
十二、交流道︰指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相互間,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與其他道路連接,以匝道構成立體相交之部分。
十三、匝道︰指交流道中為加減速車道及主線車道與其他道路間之連接部分。
十四、爬坡道︰指設於上坡路段主線車道外側,供爬坡時速低於最低速限之車輛行駛之車道。
十五、中央分隔帶︰指隔離雙向行車之中間界區。
十六、路肩︰指設於車道之外側,路面邊線與護欄或邊溝間之部分。
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但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上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其行車速率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第一項規定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車或其他特殊狀況時,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時,其行車安全距離應依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
第七條
汽車自交流道、服務區或休息站進入主線車道時,應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並先利用右側加速車道逐漸增加車速,判明交通情況確達安全距離,方得駛入主線車道。
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載重之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下坡路段,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五、車輛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六、拖吊車輛於執行拖吊任務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第九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跨行車道、迴轉、倒車或逆向行駛。
二、在路肩上行駛,或利用路肩超越前車或倒車。
三、在加速車道、減速車道或單車道之匝道上超越前車或倒車。
四、由主線車道變換車道至加速車道、減速車道、輔助車道或爬坡道超越前車。
五、擅自開啟或穿越中央分隔帶分向設施。
六、四輪以上汽車之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
七、大型客車站立乘客。
八、車輛輪胎粘附泥沙致污染路面行駛。
九、車輛夜間行車時未使用燈光,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仍使用遠光燈。
十、拖拉故障車輛,使用非鋼質連杆。
十一、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二、於日間或夜間遇道路施工時,未按布設之施工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三、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取締而逃逸。
十四、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救濟車及吊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限制。經高速公路、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核准之拖吊車輛,於執行核准路段拖吊任務時,得不受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或由警備車引導。
第十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除遇特殊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驟然減速或在車道中臨時停車或停車。
第十一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第十二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除於規定之停車處外,不得在路肩及路肩外、中央分隔帶、隧道內、交流道或收費站區停車。但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等特殊狀況嚴重影響行車安全時,得在路肩暫停,並應顯示危險警告燈,視線清晰時,應即恢復行駛。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救濟車及經高速公路、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核准之拖吊車輛,得不受前項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標識。
第十三條
汽車因故停於路肩,停駐路肩原因排除後,須自路肩駛入外側車道時,應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並先利用路肩逐漸增加車速,判明交通情況確達安全距離,方得駛入主線車道。
第十四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在行駛途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缺水、缺電或缺燃料。
二、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三、輪胎任一點胎紋深度不足:
(一)四輪以上汽車:一‧六公釐。
(二)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一公釐。
第十五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滑離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駛進路肩,車身或所載貨物突出部分,須全部離開車道。待援期間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並在故障車輛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之。
前項情形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應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同時應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顯示危險警告燈,牽移離開車道,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處設置可於夜間距離二百公尺處辨識之車輛故障警示設施,及立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第十六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行經隧道路段,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駛於隧道內,應開亮頭燈。
二、行駛隧道內,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停於緊急停車彎或緊靠路側停車待援。待援期間應將車輛熄火、顯示危險警告燈,並在緊急停車彎入口處之人行步道上或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之,並立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駕駛人應協助乘客退至安全處所。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隧道內,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顯示危險警告燈,牽移離開車道,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處設置可於夜間距離二百公尺處辨識之車輛故障警示設施,及立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駕駛人並應協助乘客退至安全處所。
四、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應保持五十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但大型車時速超過每小時七十公里以上時,應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如因隧道內道路壅塞、事故或其他特殊狀況導致車速低於每小時二十公里或停止時,仍應保持二十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
第十七條
汽車行駛交通阻塞之路段,除應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駕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車輛暫停或停駐路肩,以免阻礙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車及救濟車進入現場清理或急救。停在主線車道之車輛應顯示危險警告燈。
第十八條
汽車駛離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主線車道擬進入交流道、服務區、休息站時,應先駛入外側車道,再循減速車道逐漸降低速率行駛之。
第十九條
下列人員、車輛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一、行人。
二、部隊行軍或演習。
三、慢車。
四、機器腳踏車。
五、三輪汽車或馬達三輪車。
六、農耕機。
七、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
八、拖有非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故障之車輛。
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核准施工、養護與執行公務之人員及機具與擔任國賓車隊護衛及開導任務之憲警、執行緊急勤務之警察或執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隧道緊急任務之機器腳踏車與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進入與行駛之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或經核准之特殊活動參與人員,不受前項限制。
為維護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
前項禁止、限制或開放事項得包括車輛、乘載人數、裝載貨物。
第十九條之一
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之大型車,其使用之輪胎,應依下列規定:
一、遊覽車及公路汽車客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國道客運路線營業車輛,不得使用翻修輪胎。
二、前款以外之大型車,其轉向軸之車輪,不得使用翻修輪胎;非轉向軸之車輪,使用翻修輪胎者,應使用經經濟部驗證合格之翻修輪胎。
第二十條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於快速公路,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車行駛規定,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同車道併駛或超車。
二、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配戴安全帽,且其安全帽應為全面式或露臉式。
三、全天開亮頭燈
第二十一條
貨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裝載物品應依下列規定:
一、裝載之貨物,應嚴密覆蓋、捆紮牢固。裝載砂石等粒狀物品,除應嚴密覆蓋外,並不得超出車廂高度。
二、載運獸類、家畜、魚類之車輛,應有防止滲漏及盛裝排泄物之裝置,並不得任意傾倒。
三、裝載超長物品,其後伸部分,不得遮擋車後燈光、號牌。
違反前項第三款規定,或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致設施損壞者,得責令汽車所有人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
第二十二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在指定場所以外之路段裝卸貨物或上下乘客。
第二十三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前,應依標誌指示預為減速慢行,並依規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順序行駛過站繳費。
第二十四條
載重之貨車、客貨兩用車、聯結車進入地磅站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不得在地磅上緊急煞車,並依服務人員或號誌指示停車或開車。
前項車輛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逾百分之二十而無法當場卸貨分裝者,經舉發後,未依責令改正繼續行駛者,得連續舉發處罰。
第二十五條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予拖、吊、移置、保管、處理外,並應予以舉發處罰:
一、停放車道外側路肩之故障車輛逾二小時。
二、停放服務區、休息站內之車輛逾四小時。
三、交通事故損壞之車輛妨害交通。
四、行駛中車輛機件發生故障,妨害交通未能即時移置於無礙交通處所。
五、違規停車未能依規定迅即移離。
六、非因執行任務停放於隧道內或隧道出入口之車輛。
七、依本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須移置保管之車輛。
前項車輛拖、吊、移置、保管、處理之費用,由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負擔,該費用之費率由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會商轄管警察機關定之。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載運物品散落於車道或路肩時,汽車駕駛人應於物品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並即時清除,無法即時清除時,應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協助處理之,其所需費用由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負擔。
第二十六條
未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關登記許可之拖、吊車輛,不得擅自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沿線路權範圍內營業。
第二十七條
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執行交通稽查之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穿著制服,或配帶識別標識。經警察機關核准者,得攜帶稽查證實施便衣交通稽查。
第二十八條
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上執勤之車輛,除實施便衣交通稽查所使用之車輛外,應有明顯之標識。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則之規定,依本條例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高速公路之交通事故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處理。
快速公路之交通事故由所轄縣、市政府警察機關或內政部警政署指定之警察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施行日期,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leazy wrote:
我真的很懷疑
大家書...(恕刪)
leazy wrote:
我真的很懷疑
大家書是念到哪裡去了
學校是怎麼畢業的
怎麼會這麼簡單的東西都搞不懂呢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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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麼簡單的3句話
有沒有智商高一點的出來說說
我重申
1.高速公路不是你家開的,不是你想怎樣就怎樣
2.高速公路不是道德重整委員會,講道德是沒用的
3.高速公路不是慈濟功德會,要做功德的請到別的地方
4.高速公路不是孔融讓梨表演大會,超過來讓過去就不必了
路是大家的,不是你比較急,開得比較快,就得讓你,
高速公路是有規則罰則的
這是大家都得遵守的
這些規則罰則就是台灣共識的具體內容
其他的表速GPS速拉拉雜雜都是狗屎
不值一提
唉!連同一篇文章都會自打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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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車道後車用最高速限接近前車(樓主)
請問樓主會選擇讓道嗎?
leazy wrote:
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leazy wrote:
有因為要遵守"這"所以"那"就可以不必理他嗎
這樣不就天下大亂
leazy wrote:
路是大家的,不是你比較急,開得比較快,就得讓你,
高速公路是有規則罰則的
這是大家都得遵守的
這些規則罰則就是台灣共識的具體內容
其他的表速GPS速拉拉雜雜都是狗屎
不值一提
leazy wrote:
不要像個孩子一樣
到最後就用耍賴的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