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k1919 wrote:同規則第 99 條之 1 規定:「汽缸總排氣量 550 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應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有關汽缸總排氣量 550 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違規行駛慢車道,當屬違規行為,執勤員警如發現是類違規時,應依前開處罰條例第 45 條規定取締。...(恕刪) 米咖大已經解釋得夠清楚了,現在,還有什麼問題嗎?
一個乎略車種特性比照小型車的規定加上教育和取締不確實真是造成無數的問題說要比照..也不是真的比照這裏不能走那裏不能停一般人聽到比照,就會想"喔..你要跟我一樣,所以我做不到的事你也不能做"也不會去注意細節和本質的差異或是本來法規是不是就是一樣甚至連比照都沒聽過或覺得機車就該走邊邊的人也不少加上比照的對象行為也沒好到哪去要說比照應該一起把比照的對象管理好比照的對象這樣違規沒關係那重機是不是也是沒關係?最後雙方就互相罵來罵去這些沒在抓的違規車種不同特性就不同有時不要只看到對方的優點就忿忿不平一般而言汽車舒適載運量大又能遮風避雨防護性較機車好,換來自然就是車體大需要的空間大和油耗機車車體小靈活省油,對地形的適應性比較高,換來自然就是較差的防護性、載運量小和日曬雨淋需要開車時就開車,需要騎車時就騎車彼此多體諒(不是體諒惡意違規),不要在路上你逼我我逼你才是相處之道也不要因為今天路上有開車或騎車的人對你做出危險或讓你不高興的行為就對汽車或機車不滿這實在沒有必要
RYU543 wrote:以小弟騎大車不到10...(恕刪) 前輩~大家騎車也是圖個休閒^^~所以如您所言~鑽~被抱怨~不鑽.....被xx@@~但錯的不一定是汽車駕駛~而政府宣導不足....難辭其咎~您我及廣大紅屁股機車騎士~有誰不想安分守己~平平安安的回家~有些事~違規是事實~但......有床可睡~有誰想站著休息???但問題就出在~這張"床"已經被政府訂定的規則給弄得床頭床尾不一樣高~而且還差很多@@~很多汽車駕駛人都會說.....規則訂出來~就要去遵守~哪怕是惡法~這又回歸到剛剛所述~~~鑽~被抱怨~不鑽.....被xx@@~君不見台灣法令多如牛毛~真的要執行頂多也是"專案配合"~而真正用意是在出現意外時~互相卸責之用~這又可以談到法院的"陪審制"~但已經離題太遠了@@~有機會再另闢場所討論之~祝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