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經過與判決-以刑逼民(直行車與突然左轉的阿婆擦撞)

sparkghost wrote:
謝謝回覆
會問這個問題是對方機車轉彎並不是在路口完成
而是靠安全島左轉(證言擷取)
也就是靠左左轉= 切入禁行機車車道轉彎
我想避免閃黃燈未減速的責任
檢察官如果說應注意未注意我也無話可說


請參考 248F 檢察官/律師等,
(專業的律師都可以認為後車撞前車,前車因要轉彎突然減速,應該有責任)
未必是交通法規的專家
有什麼證據要自己提出給檢察官看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重點是在於能注意,
不管是不是在路口閃黃處發生碰撞
或是她行駛於禁行機車道,變換到外側車道
只要你應該要注意,且能注意
但卻沒注意都是有責任

重點是在反應時間
如果反應時間不夠
就沒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問題

我比較好奇的是
不是都沒有任何影樣資料
為什麼車禍鑑定
會給你安一個,行經閃黃燈未減速
是不是可以跟檢察官反應這一塊
不過檢察官會不會接受就不知道了....

以上提供參考

sparkghost wrote:
謝謝回覆會問這個問題...(恕刪)


機車切內禁行機車道,應該可以引用開版大所說的信賴原則以降低肇責比例:因為汽機車應依車道設計行駛。
而反應時間不足,真的要有影像才能證明了。
應該是他認為有撞到就是沒注意orz
維持初判表
對方變換車道不看來車
我沒注意前車
我就沒意見
或是他認為初判表這樣的表述叫無肇責
人家受傷又可能是應注意未注意
就勉強安個次因
是的
現在要針對反應不及
和閃黃燈兩點聲請覆議
基本上鑑定報告出來後
檢察官只給我認罪
和聲請覆議兩個選項
現在要補對方涉嫌違反的交通法規
和這兩點的書面報告
以免覆議流於形式
至於閃黃燈
檢察官回應
雖然你說你未違反交通法規和擦撞地點並非路口
但經過閃黃燈仍要小心注意
且按照筆錄你說當時車速50-60
鑑定會應該認為還不夠

解釋50-60是發生時我已經過路口且未超速.
我有聲明閃黃燈已減速

sparkghost wrote:
檢察官只給我認罪
和聲請覆議兩個選項
現在要補對方涉嫌違反的交通法規
和這兩點的書面報告
以免覆議流於形式


先前的經驗,車禍鑑定覆議
是不會通知當事人到場的
所有要快點準備資料寄過去
並電話去詢問承辦人員有沒有收到
祝好運

我有打算要告阿婆偽證
可是家人一直反對...

對法律不是很熟悉,也不知道告不告的成,但我覺得,總有個法條可以懲戒一下這種行為吧!
我支持板主提告,如果成功,也可以當作一個範例,讓那些想利用車禍大撈一筆,顛倒黑白的人有所警惕!
Ching0222 wrote:
先前的經驗,車禍鑑定...(恕刪)

也沒啥證據好送
不過就是異議而已
正式覆議書已遞交地檢署
車鑑結果粗暴而草率
我不敢說我不用負責任
但是報告明顯是兩方證詞加起來除以二
以我的角度而言
對方不是轉彎車就是換車道不注意來車
我應是次因或無肇責
雖然對方受傷很難過
但我也願意以合理金額和解
但對方單方面喊價
無喊價依據
對回價不理不睬

真搞不懂為什麼要受到這種折磨.......
都進入法律程序
我也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吧!
是不是到法庭階段時向法官遞交?
獎察官當人竟然直接問我認不認罪........
雖然可以理解
但真的不能接受
當時我氣到連話都不知道怎麼說了
希望你提告~~
為了這個社會好
也給這種人一個警惕...
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應該是告不成
因為他不是證人

至於刑法第169條誣告罪
我覺得也是不成立
他告你過失傷害
他確實是有受到傷害
他也認定你有過失(雖然鑑定不是這麼一回事)

但是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就比較有爭議了
筆錄時(還沒看過行車紀錄器的畫面)
所以可以說他是印象中是這樣發生的
理由撞暈了,所以記錯了
這邊沒什麼問題
但後來看過行車紀錄器
開偵查庭他依然這樣堅持
但這時候檢察官已經看過影片了
所以完全不採信阿婆的說法
構成要件是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檢察官並沒有因為阿婆說事情的過程而損害到你的權利(起訴)
所以好像也很難用這條告他


sparkghost wrote:
也沒啥證據好送不過就...(恕刪)



車鑑結果粗暴而草率

之前也受到桃園車鑑會 粗暴而草率的判定

行車影片 坐在離小電視超遠距離觀看
根本沒在看...

整場氣氛

死者為大 大車賠小車

律師告訴我 檢察官和法官 會再把關

好加在 檢察官一一針對車鑑會離譜判定反駁

國家有這種民間車鑑會 不幸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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