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lee wrote:
法規是這樣寫的高速公...(恕刪)
PO過N遍的東西我就不再PO了
你若不信 自可去函主管機關 看誰說的對
再者
主管機關的說法和你的說法
相信大家都知道該聽誰的
想要證明你是對的
可不是靠自己任意解讀法規就行了

你所任意解讀的東西就是正確的???(你也不是第一次解讀錯誤了...)
不然你來解讀下面這條看看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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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
101-1如果適用多車道
那麻煩你把1~5款如何用在多車道路段?如何遵守?請描述解釋清楚
最後
變換車道超越在第十一條已寫的很明白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