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lee wrote:
法規是這樣寫的高速公...(恕刪)

PO過N遍的東西我就不再PO了

你若不信 自可去函主管機關 看誰說的對

再者
主管機關的說法和你的說法

相信大家都知道該聽誰的


想要證明你是對的

可不是靠自己任意解讀法規就行了

你所任意解讀的東西就是正確的???(你也不是第一次解讀錯誤了...)

不然你來解讀下面這條看看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
再來
101-1如果適用多車道
那麻煩你把1~5款如何用在多車道路段?如何遵守?請描述解釋清楚

最後
變換車道超越在第十一條已寫的很明白了


黃色小鸭 wrote:
PO過N遍的東西我就...(恕刪)


別跟他計較啦

說再多他也只會貼一些似是而非的文章

真懷疑他有開過高速公路嗎?

我曾寫信給國道公路警察局

跟他的法規解釋根本就是完全相反(某一樓也有貼)

跟一個活在自己世界的人生氣

真的會覺得何必呢?



chou0928 wrote:
這就是貪婪的私心只挑想遵守的去遵守!
微罪不舉,只看到不舉(罰)就覺得是可以做的事,壓根不管有沒有罪。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1/new/aug/29/today-t3.htm
交通部昨天表示,法令明文規定道路速限,警方可就實務面訂定執法要領,但交通部不可能修法明訂所謂的寬限值,否則速限就失去了意義。

 據指出,若交通部明文註記「寬限值」,將嚴重影響速限規定的法令尊嚴,對守法者也不公平;而且寬限值也不宜公開宣示,否則等於鼓勵駕駛人不必遵守。
..(恕刪)

據指出是不負責任的說法, 到底是誰說的?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這"寬限"是法規明明白白, 白紙黑字, 反而,低於"最高速限"是沒有寬限的
微罪免予舉發,還是要"施以勸導"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乃依據法律所制定之法規命令,實質上具有法律的效力。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交通部的解釋文,稱為函釋, 其法律位階最低,不應牴觸法律及法規命令的規定。

誰來判定超速?
交通部的函釋管字第1010017690號表示,有關最高速之標準,因屬個人車輛設備規格、調校及保養,原則仍以員警依檢驗合格之執法設備為基準。

依據"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出席立法院備詢時, 針對雷射測速器的說明";以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雷射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最精密的雷射測速器, 也有-3到+2的誤差
也就是 107,108,109,110,111,112km 等由107-112之間的實際車速, 在儀器上會同時顯示為110km的最高速限。

最精密的雷射測速器都測不準? 如何說別人超速? 若不定出規則,如何執行?

"超速"為「使用方法正確性」問題
「使用方法正確性」指的是,用路人使用道路之方法或駕駛方式,其所保障之法益依對象,又可分為:相對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與財產法益,及其他社會法益。

由上可知,「使用方法正確性」所保障之法益主體,主要為不特定之其他用路人,少數狀況則為保障廣義社會法益,因此,違反「使用方法正確性」(例如超速),將影響行政罰之成立與否,及民、刑法中之違反保護第三人法律(民184 條 2 項)、防止危險發生義務(刑 15 條)及其他信賴原則之適用問題,卻不影響行為者之路權取得

"超速" 雖有違規行為,但在道路上仍應受同等之路權保障,任何人不可恣意侵害之。

不佔用內車道, 超完車就離開, 把超車道留給後車, 這"短暫使用"在您眼中是"貪婪的私心"
那麼佔用超車道持續行駛不離開, 又稱為什麼?

在高速公路上,超車道能不斷超越,有引導車流繞過"中線車道壅塞點"的功能,是疏導車流的方法。
要防止車輛密度增加, 必須讓車輛儘量能"超車離開"保持車輛不斷通過,細水長流,避免讓車輛密度增加。
把超車道拿來充當行車道,視其與"中線車道"一樣,超車道就無法超車了,就會喪失舒解壅塞的功能,導致堵塞。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364192&p=6#43898607
超車道拿來當行車道使用, 一定會造成堵塞
中線車道才是超車道兼行車道,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不必離開。不是內側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 ...

法規上都是說超車道, 沒有法規說是 "行車道" ,或是共用路權,超車道兼行車道, 沒有這樣的法規,超車道怎麼能拿來行車?
依據法規,內側車道的"路權"為超車優先,不超車,沒有路權就要"讓"及"離開"。

所以這個"寬限10公里",是補足儀器誤差值的錯誤,有助於超車更為順利, 兩車併駛超不過去更危險!

超車或不超車,都需要安全車距,"寬限10公里"有助於拉開車距,有助行車安全

惡意超速,超過速限20km以上,判定不受儀器誤差所影響,是儀器可以判定的, 自然有加重處罰的法規

"貪婪的私心", 以"Braess's paradox(布雷斯悖論)"來解釋最為恰當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3#42483694

超車道多出一輛車, 行車道就少了一輛車
超車道和行車道之車輛密度, 是相互影響的。

但是,不論"龜車"或"最高速行駛", 通通一樣
無論車速最初為多少,只要車輛密度增加到達"臨界值", 車速就會下降

如果, 所有用路人都能讓道, 有超車行為才使用超車道 , 這樣行車道和超車道都能達到最佳車速
這是"合作"

但是,正常"理性"的駕駛人並不會這樣想,都只從各自的利益角度出發,自認為全程使用最高速超車道, 可以讓自己達到最快的車速,後車絕對追不上,依據各自的"理性"而選擇車道 ,而並不會考慮 "整體"或較慢一點,卻可以讓所有車都達到均速之行車方法。
當一方選擇"合作", 讓出超車道
而另一方選擇"背叛",佔用超車道不走,背叛的一方可以得到最佳的車速

但是此"最佳車速"的順暢,卻是選擇"合作"的一方,讓出超車道的犧牲,讓超車道密度低 ,才達成的。
成果卻讓"背叛"的一方獨享

於是最後, 合作的一方也選擇了背叛,擠入超車道, 最後密度增加,整體車速下降。

短暫使用,有超車需要才使用,超車完就離開, 才是最好的方法

這是合則兩利,分則兩敗, 選擇合作? 還是 背叛 ?
jerry_liu426 wrote:
別跟他計較啦

說再多他也只會貼一些似是而非的文章

真懷疑他有開過高速公路嗎?

我曾寫信給國道公路警察局

跟他的法規解釋根本就是完全相反(某一樓也有貼)

跟一個活在自己世界的人生氣

真的會覺得何必呢?

對啊

叫他寫信給主管機關 來證明他的說法是正確的

也都沒看他去做...

可能對自己論調沒信心吧


交通法規是交通部 內政部 立委定訂和審查通過的

怎交通部/內政部對法規的解釋 他都說是錯的

真是讓人匪夷所思

難不成法規是憑空出現的?不是任何人制訂的?
還是是他制訂的?所以依他解釋為準???
Arch.Gabriel wrote:
噗...想不到你就這...(恕刪)


看的出來你很喜歡戰鬥~~
說的話都是些引戰的~~


當外面兩道車道都比你慢~~
你還會一路開出去中間車道~~
然後再開進來內車道??
那你不就一定要抓好安全距離~~另外也需要一直踩剎車!!??

開在內側車道~~就像警車一樣~~
定速116-120~~並不會有人叭你吧~~

就算對方開大燈~~我大不了讓他快快去死~~因為他想死~~不用攔住他押~~
就讓一下跳到中線~~然後等可以加速再開回內線道~~
持續用120跑就好了~~

我開內線道~~大多定速在120跑~~
從沒接過罰單~~
另外我的快樂表~~誤差值約3-4~~
因為我車子的速度來到124~~GPS顯示120~從沒被照相過~~


我認為~~中外側車道都比我慢的情況下~~我沒必要~~
進進出出的~~轉到中間車道~~然後過沒一分鐘又往內車道切~~
這樣不會有蝴蝶效應嗎??引發車禍嗎??

內車道至少至少要開110以上~~而不是100以上擋道~~
就算擋道了~~我會想辦法切出在從外面取最好跑的車道走~~

有時最外車道可以開到120~~我就持續走外車道~~


PS~你說的切出外車道~~那也要外車道是淨空的狀態下~~
若沒有~~車又有多~~我就看你會不會進進出出的~~
你要說到做到呀!!

我就不相信~~你腦袋殘缺有破洞~~在外側車道都是車~~速度又比你慢~~
你會切出去~~然後不到一分鐘又切回來~~好腦殘~~
miamivice wrote: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而這"專法"這條前面解釋為內道"超車專用道"。可是它又有例外特別容許可最高速"行駛"於內道,取消條件"賭塞行車"即喪失該例外使用權力。
綜合來看該道有超車用途但非專用道設置有兼具行車道使用,(如是專用就無後續例外可利用該道行為)
這應該是考量道路用地不夠無法設置單一專用道,故放寬內道用途除超車外也可行駛該道,並加設"最高速"與"不賭塞"兩要件去限制使用。
...(恕刪)

對於
它又有例外特別容許可最高速"行駛"於內道
因為它是例外
例外法應從嚴解釋,否則會造成例外浮濫;不得運用「類推解釋」或「擴張解釋」, 不可以類推為
"只要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即可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是不可以的。
例外法,法理的解釋是單行道,文句只朝一個方向解讀,不能倒推回來,現在發生錯誤的地方, 就是運用「類推解釋」,把例外變成常規, 造成"例外浮濫", "例外"取代了"原則"
"超車道"反而變成"行車道"

法條沒有容許行駛(行車不換車道),小弟認為這是"斷句錯誤"
那個"最高速限行駛"是斷句錯誤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句話不覺得唸起來很怪嗎?
正常應該說: "最高速行駛",如您在上面所寫"最高速"行駛"於內道" , 或 "最高速限"
不會是 "最高速限行駛"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速限規定)..............│(在超車道上行駛,是正在超車)
合起來是在說明,"超車道的速限規定"

其容許的是速限, 不是後面那一句的"行駛"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63940&p=20#48873595

再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對"超車"的描述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過程: 必須要有二次變換車道加上超越
超車結果 : 前後車位置互換,後車變成前車
因為不能飛過去,所以"在內側車道上行駛"必須是超車行為的一部份。
先"變換車道",在"內側車道上行駛","超越",再"變換車道", 全部組合起來,才是超車。

超車要有二次變換車道+超越
行車是不必變換車道的
如下圖, 在標示"最高速行駛"這一段,是不必變換車道, 看起來是和行車一樣

此行駛是正在超車,是整個"超車"行為的一部份

因為這也是超車的一部份,是例外, 不能和行車一樣,110-60km 變速行駛, "超車"必須是"最高速行駛"
前面所說, 不能以例外來取代原則,就是這個意思
不能用這一段"不必變換車道"的"最高速行駛"倒推回原條文, 造成"最高速行駛"之後, 不必變換車道

實際上整個超車,是包含2次變換車道+"最高速行駛"
不能只取中間"最高速行駛"一段, 別忘記它的前後, 還是有圖中紅色路線的"變換車道"
這樣就是以例外取代原則,推翻"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把"超車道"變成"行車道"
如同下方最右圖,超車道拿來行車, 超車道就消失不見了





miamivice wrote:
因此就法來說...限制範圍小的專用特別法優與一般普通法,有明文範圍自然依循專法解釋。
所以可超車使用也可於不賭塞情況不回原道以最高速繼續行駛該道,先來先贏兩者是平等的。
(性質就類似於一般直行與轉彎共用雙箭頭標誌路口,前行或轉彎兩者都可使用)...(恕刪)

例外法優先適用沒有錯,但此為速限法規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同時標示有最高速限及最低速限。
因為速限標誌同時標有最低速限60km,和最高速限90km,100km或110km
所以有速限的上下範圍,即以 110-60km 變速行駛於內,中,外車道。
此為車速之"原則法"

有例外法,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規定一定要最高速,只能單一車速最高, 不能110-60km 變速行駛,這樣才能保證足以超越過"中線車"

超車後,駛入原行路線,所以是回到"中線車道",這樣又回到原則法, 可以110-60km 變速行駛
如果內車道是"壅塞"的狀況,則不適用例外法, 也是回到原則法,可以110-60km 變速行駛

例外法應從嚴解釋,否則會造成例外浮濫;不得運用「類推解釋」或「擴張解釋」
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能倒推為"最高車速"即可持續行駛,多了"持續",這是擴張解釋,以至於 "不必變換車道回原車道", 忘了超車還有"變換車道"
這樣就是以例外取代原則,推翻"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把"超車道"變成"行車道"

miamivice wrote:
至於"妨礙超車"是否是"堵塞行車"?
目前別人提的高公局解釋是在"最高速行駛"就不等於堵塞行車文,能理解該道非"專用道"唯一用途,不然不會作此非超車也可用解釋,而只是在後續做另外建議了
...(恕刪)

例外法應從嚴解釋,否則會造成例外浮濫;不得運用「類推解釋」或「擴張解釋」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 原條文是寫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堵塞超車道行車者,為造成堵塞,導致堵塞, 交通部所釋,"最高速行駛"就不等於堵塞行車",是指當時的車況, 這兩者有極大差異

要解釋, 如何造成堵塞? 導致堵塞
必須以科學的計算方法
東京大學的教授"西成活裕 Katsuhiro, Nishinari所談及的「渋滞学」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325856&p=11#30497075
結論就是說
在沒有任何瓶頸下,只要高速公路的車輛密度過高,就會造成壅塞.

報告描述,大約在80車/公里,也就是前後空間車間距,約略在 12.5 公尺,達到臨界密度(critical density)。
達到臨界密度之後,如果前方車輛作出一些反應,後面車會比前面車反應還要大,會像震波一樣,一輛一輛往後傳.
這個"壅塞波",就是F-S-J車流理論裏的J波,J波會往前或往後方傳遞,碰到瓶頸時,還會引發另一波的S波。
雖然"壅塞"是發生在後方, 但是只要前方到達"臨界密度"時,就註定後方一定會有壅塞發生。

或是Kerner (1998) 的F,S,J流的三相理論當中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1#42356597
都有說明

要防止車輛密度增加, 必須讓車輛儘量能"超車離開"保持車輛不斷通過,細水長流,不是不離開,讓車子越來越多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364192&p=6#43898607
超車道拿來當行車道使用,所有車輛都可以最高速不離開,前車不加速, 後車不減速,所以車距是固定的, 不會拉開,當越來越多車輛加入這個車道, 車距會因為加入的車輛而減短,達到臨界值時, 一定會造成堵塞(堵塞超車道行車)
大大,您分析的很不錯。
但這網站講的似乎沒有您清楚,能否也幫大家分析一下官網寫的內容。
這網站是高公局的官網:http://www.freeway.gov.tw/Print.aspx?cnid=1688&p=2650

herblee wrote:
中線車道才是超車道兼行車道,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不必離開。不是內側車道。

它居然把內側車道定義為「超車道、快車道」。
這似乎跟你講的有點出入,所以小弟看的很迷糊...
herblee wrote:
依據法規,內側車道的"路權"為超車優先,不超車,沒有路權就要"讓"及"離開"。

高公局網站的示意圖顯然畫的也不好,超完車以後就回到原車道,這跟您講的一樣。
但怎麼前面那台一直開在內線,還特別標示「小型車最高速限行駛」?


又說「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所以一直行駛內車道但沒有造成塞車的人,究竟是怎樣的駕駛呢?
是自私但守規矩的駕駛?好矛盾的說法....守規矩結果變成自私:p
所以不知道內車道不能持續行駛是政府的規定,還是01的規定?


我們可以下這個結論嗎?
高公局教育駕駛的內容是錯的,不符合法規。
還是可以心平氣和些,本來法規就沒有硬性的規定,一切只是解釋的問題而已呢?
irsjx2vxo3ne3k84dr1dz4,r4pe8bez3/4ne3bq4bew2j92gea jx4hq me-2d8 e3hy4hi2ty k84!

herblee wrote:
如同下方最右圖,超車道拿來行車, 超車道就消失不見了.(恕刪)


大大圖畫的不錯。
小弟覺得如果內線那些如果是龜車,沒有開到最高速限。
那麼這些車顯然妨礙的後面的車無法開到最高速限,這已經造成交通不順,該罰。
這樣的龜車駕駛很自私,造成別人的不便。

但如過內線那些車已經是開到最高速限了,後面那台車為何還要超車呢?
大家都已經守規矩的開到最快了,顯然他們也不會妨礙其他守規矩的駕駛。
大家的相對速度皆為0,何來超車的必要?

這是小弟不懂大大圖示奧妙的地方....
irsjx2vxo3ne3k84dr1dz4,r4pe8bez3/4ne3bq4bew2j92gea jx4hq me-2d8 e3hy4hi2ty k84!
herblee wrote:
據指出是不負責任的說...(恕刪)


我開始佩服你了,可以找一堆資料支持自己的謬論,厲害!

第一,
假設規定100你偏要說開110是容許的!這不就是我說的微罪不舉嗎?那你既然知道是違規為何還要去做?因為不舉(罰)=可以做的事,管他有沒有違規!!

再者不要再牽拖什麼快樂表了,車速表和gps為何不相信較高者,不就也是挑你想要相信的去相信嗎?

你要鑽漏洞,卻偏要別人守法讓道,不就是選擇性遵守法規?還說可以疏導車流,那守法都是白痴了!

第二,
>據指出,若交通部明文註記「寬限值」,將嚴重影響速限規定的法令尊嚴,對守法者也不公平;而且寬限值也不宜公開宣示,否則等於鼓勵駕駛人不必遵守。

那文章不是我寫的,而且這整段話你只注意前三個字,我引用是因為他的說法很貼切。
承上所以你是否同意因為"明文註記「寬限值」會影響速限規定的法令尊嚴,對守法者是不公平的;"
而且"寬限值公開宣示宣示之後,等於鼓勵駕駛人不必遵守速限規定,養成反正我就是鑽漏洞又抓不到我的心態。"

最後重申:我不是支持佔用內道,只是不爽有人不斷叫別人守法讓道,自己卻鑽漏洞佔便宜(這才是我指的貪婪的私心)。

herblee wrote:
短暫使用,有超車需要才使用,超車完就離開, 才是最好的方法

北韓01萬萬歲 wrote:
PS~你說的切出外車道~~那也要外車道是淨空的狀態下~~
若沒有~~車又有多~~我就看你會不會進進出出的~~
你要說到做到呀!!

我就不相信~~你腦袋殘缺有破洞~~在外側車道都是車~~速度又比你慢~~
你會切出去~~然後不到一分鐘又切回來~~好腦殘~~


本來以為你們兩個同一國的,看來是有點誤會...

唉,每次看這種超車道的文都是這樣,總有一群人自己發明一堆奇怪的邏輯硬抝,被人家指出矛盾了,就說引戰啦、與主題無關啦,找各種理由要回報,不然就是自爆的也有,這幾年每隔一陣子來回一下文都是這樣,只能見怪不怪。
罵人腦殘的沒事,好好的指出別人哪裡矛盾的,被說引戰,文章列表看一下,幾乎都是主動PO文講別人龜車龜車的,站不住腳了反而說是別人引戰還帶罵人

就接前面的例子講吧,有警車在前面,跟著他一路開內線116沒事,今天如果警車中途離開了,才有人跳出來說你閃開、你錯了、我們才是好人....

有這種的"好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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