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時速多少讓出高速公路內車道

當然要讓出內車道

不然那些買性能車的

那些愛開快車的

會開不順耶

他們喜歡收超速罰單啊

所以大家都一定要讓給他們,滾出內車道
I trust everyone,but I don't trust the devil inside of them!
herblee wrote:
要看有沒有超越的行為
要看"路權" 屬於誰

前車沒有路權, 是因為它在超越"空氣", 不是超車
後車有路權, 是因為它正在超越B車群, 超越完之後, 路權消失, 必須依照法規
"不超車"就要離開, 是自動離開, 不必等到有後車才離開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對"超車"的描述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法規當中沒有說"可以連續行駛", 都說是駛入原行路線,駛回原車道
超完車就要離開


不就在包含在下面兩點,你還是沒有破解啊?

Q12
假設另一派說法 "法律規定是超完車要切回中線",那我們的前車超完車,切回中線,代表已經沒有超車需求,這也是說客觀條件沒有讓你可以需要繼續行駛超車道的必要。

那前車沒有行駛超車道的需要 (因客觀條件不存在),前車駛回中線。
那後車不也該比照辦理? (因客觀條件不存在),後車也該接著前車駛回中線?
那後車不也該比照辦理? (因客觀條件不存在),後車也該接著前車駛回中線?

是不是這樣呢? 有沒有異議?

當然這邊不是用前車角度來看後車,而是用上帝視角來看這兩台前後車,而且是分開來看,而且兩台車的客觀條件應該要相同,如前車沒有行駛超車道的需求,後車應該也沒有。

如果前車有條件繼續行駛超車道,後車應該也有。
或者說
後車有繼續行駛超車道的條件,前車應該也有。


Q13 承上
為何會衍伸出,前車超完車,切回中線,而後車繼續行駛超車道的狀況呢?
條件最鬆最鬆的狀況,那應該只能出現一種狀況,當前車沒有超車條件切回中線,對於後車來說,前車屬於唯一一台中線可超車的存在條件,故後車從超車道超過原先切到中線的前車後,就該切回中線。

故後車從超車道超過原先切到中線的前車後,就該切回中線。

沒錯吧?


Q14 承上
這邊網友不要說 "不用去管後車要不要切回中線",因這邊我們是上帝視角,不是前車或旁車視角。

如果用這一說"不用去管後車要不要切回中線",那可以衍伸另一種狀況。
當前車已無超車條件行駛超車道需求,緊鄰的後車也面臨相同條件,沒有繼續行駛超車道的需求。

那後車也可以不用去管前車,後車自行切回中線,不要再繼續占用超車道。
那後車也可以不用去管前車,後車自行切回中線,不要再繼續占用超車道。

後車你幹嘛去管前車繼續占用超車道的問題? 已經不存在行駛超車道的條件,你後車就乖乖切回中線行駛!
後車你幹嘛去管前車繼續占用超車道的問題? 已經不存在行駛超車道的條件,你後車就乖乖切回中線行駛!

後車有什麼條件去管前車是否要繼續行駛超車道呢? 中線已經沒有車,你後車就不要管前車是否占用超車道,因為你後車也是占用超車道,你後車就乖乖切回中線行駛,不用去管前車是否占用。


再補第三點,求突破上面三點

Johnny_depp wrote:
這樓樓主我大概看了你說的

你有反駁或質疑任何一點我所說的嗎?

不都在我的邏輯推演範例內?

...(恕刪)


大大您回太快了

沒看完全文 Q12, Q13,Q14 都回答了!

小弟有回答您說的沒錯

不是反駁

herblee wrote:
大大您回太快了

沒看完全文 Q12, Q13,Q14 都回答了!

小弟有回答您說的沒錯

不是反駁

人家在問台灣

結果你拿國外的例子回人家

原來我們是用外國的交通法規啊???
Johnny_depp wrote:
不就在包含在下面兩點,你還是沒有破解啊? ...(恕刪)


Autobahn是德國發明的, 全世界的高速公路,都是衍生自Autobahn, 都是參考自德國
美國的州際公路,仿自德國Autobahn
台灣的高速公路, 在規格和制度上,又仿自美國加州及德州的州際公路

全世界左駕的國家, 全都是行車靠右
惟獨台灣是相反的, 是行車靠左, 全都擠在最左邊的內側車道
只看台灣, 一定以為行車靠左是對的

美國有三種內車道的制度 ,各州有各自獨立的法規
1. 只要達到最高速, 就可以使用內側車道, 這樣規定的只有5個州
但是它這樣做是有原因的, 例如阿拉斯加州,有些地區在北極圈之內, 地廣人稀,暴風雪來的時候, 外車道和路肩,是分不清楚的, 都是積雪,容易衝出路面。 容許走內車道比較安全

2.大部份的州, 是依照聯邦法規, 如果低於Normal speed of Traffic 整體車流速度,就必須慢車靠右
如果車速比其它車都快, 就可以留在內車道, 只要有車比你快, 就要讓

它的標準是比較級的"相對車速", 不是儀器顯示多少公里的"絕對車速"

這個原則,就是比較的含義, 同樣出現在有的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這一條就是慢車"靠右行駛", Slow traffic keep Right 原則
沒有說絕對車速多少, 是採取"比較"的相對車速

再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車速規定當中,也有內側車道>中線車道>外側車道 , 慢車靠右原則 ,只不過寫的是"絕對車速"
這裏有一個字要注意"較慢速", 所以含義是相對比較的"相對車速"
和誰比較?
就是前面"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 也就是速差10Km以上,"較慢速",必須到外側去行駛
因為寫的是超越,而不是"超車",所以在中線車道, "超越"後,若車速高於外車道,是可以不必離開。
所以,在我們台灣的法規, 中線車道就是屬於第二種,是超車道兼行車道,有共用路權的狀況 。

3.大約有9個州,和德國/日本/歐盟一樣, 內車道只供超車使用, 不超車就必須離開

台灣的法規是那一種?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由"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內車道應為超車道,",應該是屬於第三種
和德國/日本/歐盟一樣, 內車道只供超車使用, 不超車就必須離開


以路權來解釋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是可以持續超車

但是,「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立論基礎,但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更不可能無限延伸。
對於"安全車距"之外的車輛,不能主張對其"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一路都在內車道上超車",所以可以不離開的這種說法, 是不成立的。

也就是,超車完成,不再超車即無路權,如有安全車距, 就必須回到原車道
如無安全車距, 則可繼續超越, 直到無車可超,就必須回到原車道(中/外車道)

而第二種,Slower traffic keep Right,慢車靠右, 在目前的法規當中,也看的到
這和第三種的差別是,不必超車完就離開, 可以停留
但是,車速落後給右邊的車, 就要離開, 或是後方有車比你快, 欲超越,就要離開
"中線車道"在我們台灣的法規,就是屬於第二種,是超車道兼行車道,有共用路權的狀況 。

但是,絕對沒有第一種的狀況
自認為自己是最高速, 就可以佔住內車道不離開
沒有這樣的法規
請政府修改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為無最高速限制
一切就不會有爭議
舉個例:當你發現有人要違法時(拿刀殺人),你會去擋他嗎?你會以現行犯去制裁他嗎?我想一定不會,因為自己的命比較重要,但你可以報警抓他,若有需要你也可以上法院當證人!
同理可證, 當你發現有人要違法時(違規超速),你會去擋他嗎?你會以現行犯去制裁他嗎?我想這些120km就不讓的駕駛,就是認為我是對的,所以不讓!同樣的狀況,為何有不同做法?
都是目擊違法的事情發生,都可以去制止啊!怎會有2套標準呢?
我不敢去擋準備拿刀殺人的人,所以我也不去擋一個超速的駕駛~我不知道這樣是對或錯,但至少我是單一標準!

herblee wrote:
但是,絕對沒有第一種的狀況
自認為自己是最高速, 就可以佔住內車道不離開
沒有這樣的法規

這是你自己認為沒有?

還是制訂法規的政府機關說沒有?

兩津兩斤 wrote:
如果上述高公局的回文是真的話...
第二點的回覆不就已經很明確了..不知大家還在爭什麼?????

基本上就只有一個H開頭的人兄在爭而已

其他人都是說基於公德心要讓道或依法不用讓道

只有他老兄一直拗說是法規規定不能以最高速持續行駛

herblee wrote:
Autobahn是德...(恕刪)

難得一見得好文!

社會進步畢竟還是需要時間的, 只能等這些已經變少數頑固佔用超車道的人慢慢開化, 或是期待他們的下一代能改變觀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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