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法律沒有規定 不代表都是可以的行為 要全部都規定 那表示人民道德低下到要用法律約束了在這路口迴轉 有很大機率一次過不了 到時雙向都被影響到 影響到用路人時間怎麼這麼自私的認為自己方便 別人的時間都不是時間呢這次是逆向來撞你 你還有話說 要是對向機車沒看到你 你就倒大楣了 百分百是你的錯引用法條 沾沾自喜地說自己沒錯 你駕車觀念真的需要再加強
acelucifer wrote:如果我是車主 我會讓後車先過等到雙向的視線都清楚了再行迴轉......撞上你的機車 就是被你後車檔到視線至於誰對誰錯 這我就不多說了...(恕刪) 隔熱紙黑也看不太清楚啦
提供親身前年的實際案例,文長,有興趣可參考~沒興趣可直接跳最後懶人包~1)小弟開車,行駛的路段為黃色虛線,在非路口處,欲左轉至左側的地下停車場路口,停車場路口外馬路上為黃色網狀線。可參考google map實景圖。https://www.google.com.tw/maps/@25.038901,121.431713,3a,75y,286.95h,73t/data=!3m4!1e1!3m2!1su5btkWU7E2Rv79PYBI2rsQ!2e0?hl=zh-TW2)小弟打左轉方向燈,從後照鏡並轉頭看左後面無來車後,逕行左轉,此時視線改為注意停車場路口是否有車出來。3)左轉到全車皆在對向車道時,汽車左後方(約車門處)遭後方同向的機車,在對向車道撞到,撞擊處在黃色網狀線上。(該機車騎士筆錄時坦承因小弟駕駛的汽車行駛過慢,欲從左側超車。)4)小弟立即報案,機車駕駛當場受傷送醫,小腿骨折,小弟之後在現場進行多角度拍照。(無行車紀錄器畫面)。5)小弟當天晚上探望該騎士,並表示有第三責任險,可進行相關賠償,相關賠償可向保險公司提出。6)該騎士與小弟分別皆到警局製作筆錄,小弟申請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向交通警察隊申請,免費)。7)該騎士在與保險公司人員聯絡過程不順利,故直接告小弟過失傷害,小弟以被告身分被通知至警局製作筆錄。8)被通知到法院開偵查庭,雙方皆表達願意和解,過程中小弟主張自己是車禍受害者,但因無申請車禍事故鑑定,故由檢查官送申請車禍事故鑑定(因為小弟主張申請,當時由小弟付費用3000元)9)進行第一次和解,此時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結果已出爐,結果指出為騎士超車因素造成車禍原因,但由於研判表誤植該路段為實線,該騎士不服,並認為小弟亦有責任,和解失敗。(該騎車要求賠償受傷三個月期間未上班的薪水,小弟當時只願意依責任比例賠償其受傷醫療費用)10)第一次和解談妥保險公司會由強制險,賠償該騎士醫療費用(應該是全數,實際小弟不清楚)。11)雙方出席事故鑑定委員會,說明車禍經過,此時小弟並繳交當時拍攝的現場照片。12)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意見書完成後,鑑定書在肇事分析上,路權歸屬表示:"兩車同向,車輛行駛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以便適時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法規依據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其中鑑定書有引用雙方筆錄上的內容。13)鑑定意見為"一、AAA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超車時未注意前車動態,為肇事原因。二、BBB駕駛自用小客車,無肇事因素。"14)第二次和解,騎士對鑑定仍不服,申請覆議;同時由於該鑑定結果解釋小弟無責任,故保險公司亦不願意對該騎士有其他賠償。由於和解時間已拖很久,雙方同意和解委員會送回法院審理。15)鑑定書覆議後維持原判定,表示該車禍皆為該騎士責任。16)小弟收到不起訴書,檢查官引用鑑定書內容,並依據無罪推論,認為小弟在該起車禍無責任。17)收到不起訴書後就沒有人要理小弟了。---------------------------------------------------------------------------------恩...車禍後小弟就換了家保險公司。若有法律或專有名稱用字錯誤,還請更有經驗的前輩不吝指正。小弟案件由於對方未再針對民事進行訴訟,不過當時研究網路上的討論,網友大多表示民事的話,法官多可能認為無受傷的汽車駕駛對受傷的機車駕駛有道義上責任,而可能會要求汽車駕駛要部分賠償。但實際未碰到,真假未知,不評論。懶人包1)就花個NT3000申請車禍事故鑑定,這有法律依據,可知道車禍實際責任,可省掉很多臆測及麻煩。(不用錢的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則沒有,純參考)2)就車禍責任,小弟的經驗不認為您的責任比該騎士多,說不定可無責任,不過是事故鑑定委員會說了才算。3)討論騎士有沒超速小弟認為意義應該不大。
RunawayX wrote:提供親身前年的實際案...(恕刪) 補充說明:經歷車禍後,我就不是很完全信任保險公司的處理能力,(或是說保險公司可以完全為你解決掉這件事的能力)建議仍要定時跟保險公司瞭解處理情況,不是交給保險公司處理後就可以不管了~
phyxol wrote: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法律沒有規定 不代表都是可以的行為 要全部都規定 那表示人民道德低下到要用法律約束了 講的沒錯, 而且我也預計到有人會這樣講.法律本來就沒辦法包山包海, 所以才會要法官根據情理法來做最終的判斷, 但是不一樣是, 法律如果有明文禁止, 跟法律沒有說不行, 兩個判決一定不一樣.phyxol wrote:在這路口迴轉 有很大機率一次過不了 到時雙向都被影響到 影響到用路人時間怎麼這麼自私的認為自己方便 別人的時間都不是時間呢 雖然我也很討厭那些三寶行為, 但您講的這些只是嘴巴樵一樵, 疏發個人對三寶的不滿, 但對法官的判決一點意義也沒有.
RunawayX wrote:路權歸屬表示:"兩車同向,車輛行駛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以便適時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法規依據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其中鑑定書有引用雙方筆錄上的內容。13)鑑定意見為"一、AAA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超車時未注意前車動態,為肇事原因。二、BBB駕駛自用小客車,無肇事因素。" 幫忙標示一下(有錯請改正)這就是我之前寫的, 單方向單線道, 是前後車關係, 不管前車做什麼法歸沒禁止的動作(比如說急煞), 後車撞上都是後車的責任. 您這個判例印證了這個說法.
heliboy wrote:幫忙標示一下(有錯請...(恕刪) h大真有心,小弟狀況如h大所畫的圖,無誤~題外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所敘述"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粗體是小弟鑑定書上面用的文字)雖然是字面是指"汽車",不過在小弟的案例中,即使對方是騎機車,仍依然引用該規則。這就不知道是否還有援引其他法律判例或經過大法官解釋,還是其實是bug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