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lent Impact wrote:
速限100就乖乖開1...(恕刪)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1252&p=3163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人家因為情節輕微好心不舉發你
還沾沾自喜
心頭滅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