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ana057 wrote:大哥... 我回了你什麼 ...跟樓主那句話有衝突? 人家都說了,是前後車都沒違規的狀況,也就是說,樓主的例子裡,開在超車道的前車也是守法沒違規的,你卻要人家別開超車道才是守法,不是雞同鴨講了嗎
Arch.Gabriel wrote:人家都說了,是前後車都沒違規的狀況,也就是說,樓主的例子裡,開在超車道的前車也是守法沒違規的,你卻要人家別開超車道才是守法,不是雞同鴨講了嗎 我舉的例沒違規啊,97超95,要完成有安全距離的超車要3分鐘以上,後車以更高不違規的車速閃燈示意超車,前車要不要加速讓道?不讓,就是違反主管機關說的立法目的,與旨在發揮道路最高效益。
wetty wrote:人民要守法,政府要...(恕刪) 前面就說過囉,你不想看行政機關違法就去監察院陳情,我說了我是指證違法占用,並不想為難主管機關。現在你比較了解,我解釋的東西了,#16拜託你看完整
Arch.Gabriel wrote:katana057 wrote:所以為了守法,沒必要就不要開在超車道啊。 你看看你,樓主講什麼都沒在聽 我回的是你說的"所以為了守法,沒必要就不要開在超車道啊"這一篇,怎麼你又扯到後面才講的事katana057 wrote:我舉的例沒違規啊,97超95
Gullit168 wrote:今天我是後車,我根本不會去在意前車在想什麼,那是每個人的思想自由(該不會連這個你都要管??)我只說今天只要前車在法律上站得住腳,他就像是一台綠燈的車主而自己就是剛好遇到紅燈的倒楣鬼如果自己可以這樣想,根本不會有什麼道路使用爭議 還在紅綠燈...你這次裝盲,真的裝得很徹底,已經說過了原則與但書都是行駛中,這種比喻,錯的很嚴重。
Arch.Gabriel wrote:你看看你,樓主講什...(恕刪)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相關罰則如下: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以外之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高速公路車道使用規定為了守法,真的的確是不要一直霸佔著內車道沒錯呀!!為什麼要一直爭?難道是要說 高公局解釋的還不夠清楚嗎?
katana057 wrote:我有說確定自己真實速度110的不能開嗎?不能閃燈要前車讓道嗎? 你真的很無聊,我回的就是你那一篇就兩句話,你硬要一直加一堆東西進來,跟樓主搭不上讓你很緊張是嗎?Arch.Gabriel wrote:katana057 wrote:所以為了守法,沒必要就不要開在超車道啊。 你看看你,樓主講什麼都沒在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