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烏龜車,除了找空隙超車之外還能怎麼辦? 有方法了!!


gfx wrote:
一堆魔人駕駛,騙大...(恕刪)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反正你認為便利大於法條原則嘛,

爭論此議題的不只有我國,
只要有超車道不明瘸的國家都會有這種問題,
http://www.digitaltrends.com/cars/left-lane-driving-discipline/

三種選擇,
一、像日本、英國、等國一樣,完全的超車道。(國情不同,不適合,難做到)

二、像美國部分州與高速公路創始國德國,不管速度多少,內側就是要讓後車,不讓得罰,超速也一樣得罰。(可行,一樣難做到)

三、像中國一樣把超車道拿掉。(可行,不難做到,但是事故率提升 + 降低相對二的效益)
Gullit168 wrote:
<=> 不合"管理"實務之理論

..........................................................................................................
herblee wrote: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劃重點:這題不會考 但是很重要!!

但書不得擴張解釋, 只能限縮解釋~

但書為小型車惟"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行駛於內側車道。

gfx wrote:
一堆魔人駕駛


交通若要順暢,須您我共同遵守法則(大家均建立一致觀念: 慢車靠右 快車靠左)
=> 基本上 慢車離開右側車道,可以減少~拖垮整體車流及車速!!

還是有較為守法的駕駛人...
至少畫面中,中線/三菱汽車駕駛/和提供行車紀錄影像車輛駕駛人都是啊~哈~


植牙齒列咬合偏差不適(已付款網購物品竟然忘記結單)以致延誤收貨。買水果載回台中但水果最終卻不知去向。
三寶:哇 內車道都沒車耶我們去那邊走
跟著旁邊並排走就不會超速了
真是太聰明了
gfx wrote:
一堆魔人駕駛,騙大家都不會開車.
真的把內車道當超車道,超車完應該就立即切回一般車道.
一直在抱怨龜速車,你超車道是開多遠啊? 不是早該切回一般車道嗎?
真的超車道出現龜速車,車速不如一般車道快.
我就不相信您一樣會先切到超車道,然後對烏龜車閃燈或叭他示意提醒.
再來就是前車放慢,諸位才會想到要切到超車道超車.
但要是超車道前車也一起放慢,這就代表擁塞了.
內外車道都放慢,您還嫌烏龜車塞道.哇勒您家住海邊,看見您都得迴避是不是
...(恕刪)


這完全沒錯, 任何車喪失路權(相對車速低於中線或併駛或無車可超)都要離開!
前面花了很大的篇幅在說明"路權"

路權是有範圍的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路權是有範圍的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
「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高管規則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當中, 也都以車道(標線)來規範車行次序,高管規則9 亦有不得跨行車道的規定)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高管規則6)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依據
高管規則6
車速110km/h須保持55m車距,車速100km/h須保持50m車距,車速90km/h須保持45m車距,車速80km/h須保持40m車距,..以此類推
進入超車道是為了超車
超車是超安全車距範圍內(55m), 中線車道上的車
前車和後車兩者各自擁有內側車道上55m+車長5m=60m長度的"內側車道"路權! 各自在自己的這個範圍內行駛! 互不干擾!
不是整條內側車道都是路權! 依法,每台車最多只分配到60m長的內側車道!
能在法規所規定的這個範圍內行駛! 超出路權範圍外,即喪失路權!

原本高管規則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授予超車者內側車道路權,但路權範圍是多少?
高管規則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得以○○速限行駛
因此,在F車流(自由流)時,速限不是60-110km/h了! 法規授權『轉換另外一種速限(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
依高管規則6,最高速限(110km/h)行駛時,需"保持55m安全車距
這55m安全車距 , 是能夠安全煞停的距離,是其它車輛不能侵入的範圍, 因此這就是法規授權其行駛於"內側車道"上的範圍!

但由於但書還有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即F車流(自由流)每公里車道內,少於16台車)" 這個條件
因此,"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能自由決定車速, 路權範圍為車前55m

當超車道車流為"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即S車流(同步流)及J車流(廣域移動阻塞流)
(每公里車道長度內,擠入超過16台車,車距就不足55m(車速無法110km/h), 超過20台車,車距就不足45m(車速無法90km/h), 超過22台車,車距就不足40m(車速無法80km/h)...以此類推),
壅擠的程度, 能決定是否""堵塞行車"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速限回到高管規則5, 為60(最低)-110km(最高)速限區間
因為前方的車距縮小了,路權範圍也隨"車距"多少而變更(縮小)其數值


此路段(義大利A1 高速公路,速限100km/h)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100km/h安全車距為50m), B車無法主張對A車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而是B車必須保持安全車距跟車(否則即為未保持安全車距)

A車前方有50m車距,若車速不足100km/h最高速限,則違反高管規則8-1-3轉換速限(已經不是60-100km/h)之規定
A車超越完1車後,若前方無車可超, 喪失超車道路權,必須離開,到外側車道
若A車前方有安全車距仍不離開,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違反路權, 為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A車離開後,在1車的前方行駛,B車就可以超越1車, 超越1車及A車後,前方無車可超,喪失超車道路權,B車必須離開,到外側車道行駛

超出路權範圍, 即喪失路權, 必須離開
但是若前方"路權範圍"內,仍有中線車待超,當然能繼續擁有路權!

一些名詞先要解釋
1.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即F車流(自由流)的狀況下)
高速公路上並非只有2台車 , 法規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法律除非例外,乃一體適用,在此指整體車流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這句話是說
○○狀況下(條件) -→ ○○速限行駛(法律效果)
有55m以上車距時,速限不是60-110km/h,而是變換為另外一種速限(最高速限)行駛
為何"堵塞行車之狀況"是以55m車距為標準?
車速受到前方車距的約制!車距受到車流密度的影響!(每一公里長度的車道內,擠入超過16台車,車距就不足55m,不能最高速限行駛了!)


FSJ三相車流當中,只有在F車流的情況下,用路人能自由決定車速,也能變換車道
S,J車流的車速都受制於前車,無法自行決定!

(A).以交通車流理論而言
在Kerner (1998) 的三相理論當中, 將車流描述為三種
1.Free flow (F)自由流 , 在此狀態, 車輛能自由選擇車速,自由選擇車道行駛(即法規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2.Synchronized flow (S)同步流 ,在同步流(S)當中, 又分為二種狀態; 分別是Metastable準穩定狀態, 及 Stable 穩定狀態
當車輛密度增加,車輛與前車和後車一起同步前進, 與前後車的車距,保持在對等的狀態,稱為homogeneous Synchronized flow 和協同步車流。車速被制約, 只能跟著前車走, 也很難變換車道。
車流佇列 (有車群形成, 排成一列) ,有路隊長, 就是 S車流
只要有路隊長存在, 就已經是將 F 車流 降等為 S 車流 ,就已注定後方堵塞了
3.Wide moving jam (J)廣域移動阻塞流
若車輛密度持續增加,車流就往圖表右邊的曲線發展,最後會完全停滯,必須前車移動,後車才有車距
(若要回到F車流,往F-S-J車流曲線圖的左邊走, 圖形橫軸為車輛密度,因此必須降低車量密度)
這種阻塞可以突破停滯的車輛,往前或往後傳遞, 當傳遞到瓶頸時,會引發另一波的 S 同步車流,造成走走停停的現象

堵塞行車之狀況, 為F-S-J車流理論中的S車流及J車流,車速受制前車, 無法自由決定車速,若路隊長未達最高速限!後車又怎能最高速限行駛?

(B).以美國國家科學院交通運輸研究委員會所出版之" Highway Capacity Manual (HCM)" (這是我國高速公路設計的依據)
所述之 Level of service (LOS)
同樣以車距多少定義, 不是以車速多少來定義"堵塞"!

由右邊第一個依序為LOS A 到 LOS F
LOS A 即F車流: 550 ft(167 m) 或 27台車的長度(美國車比較長,車長超過5米)
LOS B 即reasonably free flow合理自由流: 330 ft(100 m) 或 16台車的長度
LOS C 即S-stable車流: 220 ft(67 m) 或 11台車的長度
LOS D 即 approaching unstable flow(約S-Metastable車流): 160 ft(50m) 或8台車的長度
LOS E 即 unstable flow (約S-Metastable車流): 大約6台車車距 (30m)
LOS F 即 forced or breakdown flow(J車流): 移動完全受制於前車, 前車移動後才有車距 ,即"壅塞",而且此壅塞波還會往前後傳遞出去,遇到瓶頸處, 還會引發另一波S波堵塞。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之Level of Service 為LOS A ,LOS B 或LOS C)。
車速110km在LOS C(車距縮短為約61m)時, 車速就無法維持了, LOS D LOS E 更是往下掉
這是 HCM 2000的說明


(C).依高管規則6, 小型車要以110km行駛, 前方必須有 55m 的安全車距(110km ←→ 55m)

2.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造成 F車流轉換為S車流的人)
「堵」是土垣、土牆的意思, 一堵牆, 有阻擋的意思,車流受阻,並未達到停止不動的意思
堵塞, 代表前有路隊長, 是車流佇列, 是S車流
致堵塞超車道,造成超車道由 F車流轉換為S車流

3.交通壅塞(J車流)
「壅」障也。隔也。指 阻塞不通, 除了阻塞之外, 還有不通 及 堆積(壅土)的意思
車流有停滯,車流不通,車輛堆積在一起 ,指的是J車流

Gullit168 wrote:
你的回文已經讓我覺得沒有值得跟你討論的水準了
所以我不會再回覆你的任何回覆了,回到冷屁股的態度


早該如止
他惡意曲解~無中生有~變造言論的行為
完全被我揭穿......
不想理他
他還自己貼上來
上網就只是要找人吵架
真是幼稚
不過你也知道
一皮天下無難事
這句話在他的身上表露無遺
一樣的笑容 wrote:
早該如止
他惡意曲解~無中生有~變造言論的行為
完全被我揭穿......
不想理他
他還自己貼上來
上網就只是要找人吵架
真是幼稚
不過你也知道
一皮天下無難事
這句話在他的身上表露無遺


反紅那句是說你們自己吧,
請反對這整篇,

一、 開在內線相對方便(不用頻繁變換車道)
1. 因大型車3.5噸以上限行駛外側,最高速限90,且得以相鄰車道逕行超車。
所以開在內線勢必少了大型車 + 慢慢開60~80的車。

2. 開在內線必須達到最高速限,所以龜龜開在內線,
不會有比他慢的車(除非塞車,才會有比他慢的車),
他就可以一路龜到目的交流道,都不用變換車道。

二、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178頁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
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
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但書說的是行駛於"內側車道",並不是行駛於"超車道",
原則一直都在,且須遵循原則。
是內側車道的例外,非超車道的例外,並沒有說達到但書就不是超車道。

但書本身係屬例外法,
就適用而言:原則法優先適用,除例外法有排除原則法之特別規定,例外法不得優先適用。
(有排除 = 不在此限 或 行駛於內側車道 改為 行駛於超車道)

此但書為,內側車道的例外,被原則與條文條件限制,為第二適用。

當然即使以但書違背原則,也沒有對應罰則,
如同交通安全規則98條第二款,慢車應行使外側車道一樣,沒有對應罰則。

三、 速限法定寬限值是超速10公里免予舉發!
(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然後呢?沒有低速的寬限值...
要維持單一數字,是超乎常人的行為。
http://www.hpb.gov.tw/files/80-1000-1336,c1.php?Lang=zh-tw
一、 .............. 係屬例外規定,並無低速寬容值。

四、 法定速率計可以有合法誤差範圍(原廠誤差),
表速必須快過真實速度,但不得慢過真實速度,
表速可以比真實速度快 0 ~ 真實速度1/10 + 4km/h(來源ARTC),
所以表速"100"真實速度可以為"88",
表速"110"真實速度可以為"97",

再者,表速與輪胎大小、胎壓與車況,有很大關係
請詳閱下列影片,


五、 超車道要比喻,可以拿救護車、逃生門、籃球場等等,
同為形容行為的形容詞+名詞來比喻其主要功能...

結論(當然對看不進去+看不懂的人沒用,) :
速度就依主管機管測速儀器取締
原則就照法條原則(但書不稱為法條原則)
一樣的笑容 wrote:
早該如止
他惡意曲解...(恕刪)


哈哈,完全同意。

說要官方文件證明
判決書我都幫他找出來了,白紙黑字他也能凹

倒是自己的論點只會找一本仿間參考書當標準
羅教授有這種忠實讀者不知該哭還是該笑

Gullit168 wrote:
哈哈,完全同意。

說要官方文件證明
判決書我都幫他找出來了,白紙黑字他也能凹

倒是自己的論點只會找一本仿間參考書當標準
羅教授有這種忠實讀者不知該哭還是該笑 大笑大笑大笑


所以你的參考書不具有參考價值囉?

那你考學科怎考的?
課本就是參考書的一種,

你快去把你的兩個原則論拿去問羅教授。
herblee wrote:
這完全沒錯, 任何車喪失路權(相對車速低於中線或併駛或無車可超)都要離開!
前面花了很大的篇幅在說明"路權"

路權是有範圍的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路權是有範圍的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
「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高管規則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當中, 也都以車道(標線)來規範車行次序,高管規則9 亦有不得跨行車道的規定)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高管規則6)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依據高管規則6
車速110km/h須保持55m車距,車速100km/h須保持50m車距,車速90km/h須保持45m車距,車速80km/h須保持40m車距,..以此類推
進入超車道是為了超車
超車是超安全車距範圍內(55m), 中線車道上的車
前車和後車兩者各自擁有內側車道上55m+車長5m=60m長度的"內側車道"路權! 各自在自己的這個範圍內行駛! 互不干擾!
不是整條內側車道都是路權! 依法,每台車最多只分配到60m長的內側車道!
能在法規所規定的這個範圍內行駛! 超出路權範圍外,即喪失路權!

原本高管規則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授予超車者內側車道路權,但路權範圍是多少?
高管規則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得以○○速限行駛
因此,在F車流(自由流)時,速限不是60-110km/h了! 法規授權『轉換另外一種速限(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
依高管規則6,最高速限(110km/h)行駛時,需"保持55m安全車距
這55m安全車距 , 是能夠安全煞停的距離,是其它車輛不能侵入的範圍, 因此這就是法規授權其行駛於"內側車道"上的範圍!

但由於但書還有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即F車流(自由流)每公里車道內,少於16台車)" 這個條件
因此,"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能自由決定車速, 路權範圍為車前55m

當超車道車流為"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即S車流(同步流)及J車流(廣域移動阻塞流)
(每公里車道長度內,擠入超過16台車,車距就不足55m(車速無法110km/h), 超過20台車,車距就不足45m(車速無法90km/h), 超過22台車,車距就不足40m(車速無法80km/h)...以此類推),
壅擠的程度, 能決定是否""堵塞行車"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速限回到高管規則5, 為60(最低)-110km(最高)速限區間
因為前方的車距縮小了,路權範圍也隨"車距"多少而變更(縮小)其數值


此路段(義大利A1 高速公路,速限100km/h)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100km/h安全車距為50m), B車無法主張對A車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而是B車必須保持安全車距跟車(否則即為未保持安全車距)

A車前方有50m車距,若車速不足100km/h最高速限,則違反高管規則8-1-3轉換速限(已經不是60-100km/h)之規定
A車超越完1車後,若前方無車可超, 喪失超車道路權,必須離開,到外側車道
若A車前方有安全車距仍不離開,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違反路權, 為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A車離開後,在1車的前方行駛,B車就可以超越1車, 超越1車及A車後,前方無車可超,喪失超車道路權,B車必須離開,到外側車道行駛

超出路權範圍, 即喪失路權, 必須離開
但是若前方"路權範圍"內,仍有中線車待超,當然能繼續擁有路權!

一些名詞先要解釋
1.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即F車流(自由流)的狀況下)
高速公路上並非只有2台車 , 法規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法律除非例外,乃一體適用,在此指整體車流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這句話是說
○○狀況下(條件) -→ ○○速限行駛(法律效果)
有55m以上車距時,速限不是60-110km/h,而是變換為另外一種速限(最高速限)行駛
為何"堵塞行車之狀況"是以55m車距為標準?
車速受到前方車距的約制!車距受到車流密度的影響!(每一公里長度的車道內,擠入超過16台車,車距就不足55m,不能最高速限行駛了!)


FSJ三相車流當中,只有在F車流的情況下,用路人能自由決定車速,也能變換車道
S,J車流的車速都受制於前車,無法自行決定!

(A).以交通車流理論而言
在Kerner (1998) 的三相理論當中, 將車流描述為三種
1.Free flow (F)自由流 , 在此狀態, 車輛能自由選擇車速,自由選擇車道行駛(即法規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2.Synchronized flow (S)同步流 ,在同步流(S)當中, 又分為二種狀態; 分別是Metastable準穩定狀態, 及 Stable 穩定狀態
當車輛密度增加,車輛與前車和後車一起同步前進, 與前後車的車距,保持在對等的狀態,稱為homogeneous Synchronized flow 和協同步車流。車速被制約, 只能跟著前車走, 也很難變換車道。
車流佇列 (有車群形成, 排成一列) ,有路隊長, 就是 S車流
只要有路隊長存在, 就已經是將 F 車流 降等為 S 車流 ,就已注定後方堵塞了
3.Wide moving jam (J)廣域移動阻塞流
若車輛密度持續增加,車流就往圖表右邊的曲線發展,最後會完全停滯,必須前車移動,後車才有車距
(若要回到F車流,往F-S-J車流曲線圖的左邊走, 圖形橫軸為車輛密度,因此必須降低車量密度)
這種阻塞可以突破停滯的車輛,往前或往後傳遞, 當傳遞到瓶頸時,會引發另一波的 S 同步車流,造成走走停停的現象

堵塞行車之狀況, 為F-S-J車流理論中的S車流及J車流,車速受制前車, 無法自由決定車速,若路隊長未達最高速限!後車又怎能最高速限行駛?

(B).以美國國家科學院交通運輸研究委員會所出版之" Highway Capacity Manual (HCM)" (這是我國高速公路設計的依據)
所述之 Level of service (LOS)
同樣以車距多少定義, 不是以車速多少來定義"堵塞"!

由右邊第一個依序為LOS A 到 LOS F
LOS A 即F車流: 550 ft(167 m) 或 27台車的長度(美國車比較長,車長超過5米)
LOS B 即reasonably free flow合理自由流: 330 ft(100 m) 或 16台車的長度
LOS C 即S-stable車流: 220 ft(67 m) 或 11台車的長度
LOS D 即 approaching unstable flow(約S-Metastable車流): 160 ft(50m) 或8台車的長度
LOS E 即 unstable flow (約S-Metastable車流): 大約6台車車距 (30m)
LOS F 即 forced or breakdown flow(J車流): 移動完全受制於前車, 前車移動後才有車距 ,即"壅塞",而且此壅塞波還會往前後傳遞出去,遇到瓶頸處, 還會引發另一波S波堵塞。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之Level of Service 為LOS A ,LOS B 或LOS C)。
車速110km在LOS C(車距縮短為約61m)時, 車速就無法維持了, LOS D LOS E 更是往下掉
這是 HCM 2000的說明


(C).依高管規則6, 小型車要以110km行駛, 前方必須有 55m 的安全車距(110km ←→ 55m)

2.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造成 F車流轉換為S車流的人)
「堵」是土垣、土牆的意思, 一堵牆, 有阻擋的意思,車流受阻,並未達到停止不動的意思
堵塞, 代表前有路隊長, 是車流佇列, 是S車流
致堵塞超車道,造成超車道由 F車流轉換為S車流

3.交通壅塞(J車流)
「壅」障也。隔也。指 阻塞不通, 除了阻塞之外, 還有不通 及 堆積(壅土)的意思
車流有停滯,車流不通,車輛堆積在一起 ,指的是J車流

錯了,
按照我國法規,非超車中也是有使用內線的路權。
最基本的觀念都錯,分析一堆也是枉然。

說真的,我討厭內線龜車,
但我同時也討厭為了自身利益把合法行為說成非法的行為。
法律人有時候很可愛,很愛把法律細節拿來辯論真理。但不可愛的地方在於也有些人愛遊走法律灰色地帶。

其實微言大義,綜觀所有法律跟主管機關的解釋,沒有一種本意是鼓勵長時間佔用內車道。只有在車多不易安全返回中線時才鼓勵允許最高速持續行駛。對一般人來講,這道理已經很清楚了。法律條文上的小缺陷如果被濫用解釋成法律是鼓勵任何情況都可長時間最高速行駛內車道,那就跟本意違背了。其他的都是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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