哇!
開副本了,不曉得這次會蓋幾樓…
啊!不小心添一塊磚了 XD
陳阿東 wrote:
真的不懂為何要吵那麼...(恕刪)



人家現在的車比現今紅斑馬的馬力還要大要足呢!


A車表速100實際車速90在內車道,
B車錶速95 實際車速90在中線車2道。


兩位老兄都自認有最高速線。


兩位人兄可以一路並排到高雄,到月球去也可以。。
旺旺旺屬狗又怎樣,罵人不帶髒字。


我是人,我是內側A車,內側來了c車錶速100實際車速105逼近我車!我懂得(讓)因爲我在(超車道)我會打方向燈。


我打方向燈是我想變換車道了前後車要多留意!
我在若不打方向燈誰知道我要做啥?
我是人所以我懂的讓
我在超車道我必需要讓
我若是遊覽車司機我更不會爭,要時時提高緊覺,
車上太多家庭在我車上。


我是人我會對客車釋出善意,我子女父母親朋好友都有機會命運掌握在他人手上。


我也要當個聰明人.不喜歡手牽手一起並排到月球。
ABC車都沒有錯,都合法。來了D車時速97,來了E車時速98,來了F車時速98,來了⋯⋯到了XYZ車時速都99!
大家都沒有錯。
還要固執己見嗎?不好意思這狀況就是固執的人錯。
我不會在這邊疊磚了,01這隨時都有開車新手在看。

有關公共行車安全,我絕對不會讓!
可以討論制度!但錯誤的言論跟心態.請不要帶壞小孩。

酸言酸語大家都懂你是開玩笑。當酸民我到還開心點。
高工局說的沒有問題。依照速限與錶速行駛。
但是 KUGA的錶速不等同於BMW錶速,另外對於事件判斷必須以無罪推定優先,也就是不能預設對方超速行駛或龜速。
錶速與GPS時速也不能做為超速的罪證,因此開快開慢不能馬上說死的。

所以以樓主的行車紀錄器來說,確定的是行駛於超車道,後方的確圍堵了至少三台車輛。 行車安全距離不可考,因為沒人會下車實際量,算秒數這誤差我想可能大於10%,所以安全距離其實也是自由心證。
再來就是後車變換燈光一次,請求超車,但樓主未做出回應,等同沒有注意路況與車況。若是樓主KUGA已注意到後車燈光,卻未禮讓超車,這點在高速公路的超車道上,是站不住腳的,反而是蓄意造成超車道圍堵。
再者,沒有安全距離可以讓出超車道,意味著[併行]或[競速],懂得保持前方車輛安全距離那麼遠,卻不懂得保持隔壁車道的間距,難道樓主都不擔心隔壁車爆胎或晃神打瞌睡馬上就撞到你嗎。
一個行車紀錄器影片不能證明什麼,你照錶速開,後車也是照錶速開的。誰錯? 站在超車道領頭的最容易是攻擊對象。
yeht1314 wrote:
你說的請況是車多壅塞幾乎是排隊前進,亂變換車道才有你說的效應,跟樓主情況不一樣,高速巡航遇龜車變換車道,別人需要為你減速嗎?如果從你右邊呼嘯而過你該採油門不是放油門

1.我的文章跟樓主無關,事實上我不清楚樓主寫了什麼!

2.我說的情況不一定算是壅塞!
大家都有經驗,高速公路車多時,平均時速常常還有90公里,甚至100公里,這時一定可以看到不少一路頻繁變換車道,企圖超車的車輛。
原本跟著車流走的車輛,在前方插入車輛時,安全距離大多會變得不夠,當然會"減速"增加安全距離!
frogghoul wrote:
既上次這篇http..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高管規則)第8條1項3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1項3款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同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先予敘明。
至臺端所指:「……是否有占據內側車道……。」1節,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完成超車動作後即應變換回原車道,目的係為保持內側車道暢通,提供其他車輛超車使用,但考量到國內現有之高速路公路容量及交通狀況,允許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只要遵循前述規定,於高速公路全程行駛於內側車道,尚符合法令規定
.(恕刪)

當時中線車道上有聯結車, 沒有安全車距能回到原車道
但是一旦有安全車距, 又無超車行為, 就應該回到原車道

尊重彼此路權, 保持安全車距(依高管規則6)
後車應保持安全車距跟車,等待前車超車完成(尊重前車路權) , 即前車不斷超越中線車,超越到無中線車可超之後,不再超車,此時前車喪失路權,必須離開(尊重後車路權).前車路權消失之後, 後車才能取得路權。

前車喪失路權離開,到中線車道之後, 由後車取得路權, 在內側車道上超越已退至中線車道的前車。超越前車後,後車也面臨無中線車可超的情況,同樣喪失路權, 必須退出內側車道 。

如果前車無車可超或併駛(肉眼就能認定此非超車),自然喪失路權,不能行駛這個車道,必須退出, 由後車取得路權

不過??於高速公路全程行駛於內側車道,尚符合法令規定這句話?
這只是符合民國94年之前的舊法規, 是違反現行法規的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105912&p=51#64018905
行政機關, 必須依法行政
修法這麼多年了? 無用, 仍然照著舊法規在解釋? 解釋到文句完全前後矛盾?
忘記法規不只一條, 還有高管規則5, 6 ,9 ,11 的相關規定!
還有法律位階高於8-1-3的處罰條例33-1-3
完全沒有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原則"係行政法中最重要之原理原則,係指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必須要有法律依據
依法行政原則之下有兩個子原則,
一為法律優位原則,法律優位原則係指下位階法規範不可牴觸上位階法規範。
另一為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則是指在沒有法律授權時,行政機關不能作成合法之行政行為。
換言之,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須有法律明文規定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錯誤解釋為 於高速公路全程行駛於內側車道,尚符合法令規定
1.超車必須車速高於中線, 超車擁有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並不可能 "全程行駛於內側車道"?
而且路權是有範圍的, 前方以安全車距為限!
並不可能宣稱對安全車距之外的車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不可能基隆到高雄一路都在超車?(超出路權範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並非行車道 !
此種說法將 內側車道誤為"行車道", 牴觸上位法規"處罰條例33-2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違反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說法沒有法律依據? 則這個說法是錯的 ! 是違法的!
違反 行政程序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2.法律授權為何?
明文規定為(速限)! 不是用路人的車速!
速限標誌上方的數字才稱為"最高速限" , 車裝儀表指示的是車速/速度!並不稱為"速限"!

明文規定為(速限)!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五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同時有"最高速限"及"最低速限",因此構成"速限"區間

但是8-1-3但書, 法規是指定以"最高速限行駛"(法律明示其一,排除其它(最低速限))
最高速限 就寫在速限標誌上, 就是單一數字 (指定以此種速限行駛)
法規指定行駛! 少1km?多1km? 都不符法規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所發生的時間點, 是四個車輪都已經在內側車道上, 才可能發生的法律事實!
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的時空
只限於 四輪都在內側車道車道線之內(如圖紅線),並非進入超車道? 或離開超車道(下圖橘線)
法規並非"最高速限跨行於內/中車道",並非"最高速限變換車道!


8-1-3但書法規授權"主管機關 ,於條件成立時, "變更內側車道速限"!
"變更速限"是主管機關的權責, 並非駕駛人自行認定
駕駛人只能無條件依據"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並不能反過來補要求原本不存在的路權!
豈有"容許小型車駕駛人(自訂速限)於該路段以(自認之)最高速限行駛?
8-1-3但書授權對象是 "主管機關" ,根本就不是 "用路人"
用路人無法拿這個法規來當成佔用內側車道的藉口, 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3.走那一個車道是依據路權! 不是依據速限!
速限 和法規分配走"那一個車道"是無關的 ,三個車道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都相同(最高速限)如何區分路權?此非車道路權!
現行法規8-1-3本文是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三個字"超車道")這是"車道路權"
並非91年舊法規之"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差別是,91年舊法在"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 就取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的路權(以動作來定義)
但是現行法規不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是以車道為單位,法規劃出/區分出超車可行駛的範圍. 設定車道路權範圍
既然以車道為範圍, 每一個車道的車道線, 就是路權的起點和終點(路權斷點/範圍)
現行法規8-1-3本文,規定有內側車道的"車道路權", 本文解釋從寬 !
現行法規8-1-3但書, 是設有條件的但書, 但書限縮解釋!
高管規則8-1-3
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劃出路權的左右行駛範圍,左右←→以內側車道車道線為限(高管規則8,9)

不再超車即喪失路權, 就該離開
只不過但書可再多行駛 55m, 脫離被超車之路權範圍(橘線), 到被超車之車輛的最短煞停距離之外, 回到原車道

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 110km為前後長度55m ((高管規則6,8,11)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發生的時空, 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是4個車輪都跑在內側車道上了, 才稱為"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不是"最高速限跨行於中/內側車道,
不能拿"最高速限行駛"為理由去跨行/侵入內側車道! 此與法規不符? 怎麼會合法?

當最高速限行駛成立時, 車速110km, 所處之時空是所有車身都位於內側車道之內了!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成立!
此時, 依高管規則6, 110km/h還必須有55m車距
高管規則6 第1項, 有保持多少長度安全車距的規定
高管規則6 第2項, 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規定
這個安全車距, 是法律授權清空出來,只有該車獨享,供該車煞停專用,其它車不得侵入(高管規則11)
依高管規則11, 這55m是該車獨享,用以煞停的距離,其它車不得侵入,此構成前後路權的範圍,法律授權該車, 在這55m的前後範圍內行駛, 其它車不不得侵入
當不再超車喪失路權之後, 由於前方還有法規供煞停之安全車距55m, 還可以行駛這55m到脫離中線車的路權之外, 再回到原(中線)車道。
本文(橫向←→路權)和但書(縱向↑↓路權)所規定之路權, 兩者方向完全不同

4.路權依法律規定, 法規"超車道" 不可能有區分超車優先道或超車專用道的寫法!
超車是相對車速, 比中線快取得路權, 比中線慢, 併駛 或無車可超時,喪失路權 ,不是永久持有路權,路權是變來變去的!
並非公車專用道,機車專用道, 在行駛過程中, 公車,機車 的身份是不變的!但"超車"會變!
會變化的超車道路權!不可能有超車專用道這個名詞 !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不是專用! 不是固定為某車持續使用?

5.現行法規8-1-3但書, 是設有條件的但書, 但書限縮解釋
但書是 於○○○狀況下(條件) → ○○ 速限 行駛內側車道(法律效果)!(單向涵攝,不得倒推)
必須滿足"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這個條件, 才會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法律效果。

有55m車距是 LOS A,LOS B, LOS C (1公里長的車道範圍內,不能超過,同時存在16台車)
必須少於16台車,才有55m車距
(每公里少於16台車,有55m車距 , 就是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法規明文不是只寫"不堵塞行車"! 而是○○狀況下"! 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1公里長的車道範圍內,,同時存在超過16台車, 為LOS D,E,F 之狀況下,為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並沒有55m車距!無法110km行駛!
不是換一個車道就是必須降速! 否則無55m車距硬要110km行駛? 即違反高管規則6未保持安全車距!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速限為何? 最高速限!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無55m車距 → 速限為何?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用路人的車速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不能反過來要求原本不存在的路權!)


8-1-3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狀況下(條件) -→ ○○速限行駛(法律效果)
但○○狀況下,○○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書不能反過來說, ○○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倒推→ 這是○○狀況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則為→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是不可以的!
但書不可倒推, 只能單向涵攝! (違反但書不得倒推之法律原則!)

"最高速限"三個車道都相同,根本不是車道路權!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發生的時空, 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此非車道路權!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路權範圍只有55m,超出則喪失路權!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限縮於內側車道內的縱向路權! 並非橫向 內/中/外車道?走那一個車道的橫向車道選擇權!
法規早就改了, 不能再照著民國 94 年的舊法規解釋現行法規
所謂
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

都是已經廢止的歷史法規
這是民國94年前的舊法規, 不能以舊法規的邏輯來解釋現行法規?現行法規改了!要加入"路權"歸屬的觀念!
要有路權概念!這是取締"走錯車道" 的違規 , 不是取締"車速"? 完全搞錯方向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說的是"內側車道"車道路權 !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違規事項是33-1-3的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走錯車道), 不是33-2"超車後"如何如何!
無路權行駛內側車道,在侵入內側車道車道線時已違反路權! 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尚未發生之前,即已違反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這是走錯車道,違反路權的違規, 不是 33-2 致堵塞的違規 !)

frogghoul wrote:
還有該依錶速還是Gps,高公局的回覆是依照錶速行駛,寬容值不是給你超速的藉口!
.(恕刪)

要有路權觀念
走那一個車道,是依據路權, 不是依據速限
並不是速限合法路權就能因此合法!
此種說法如同
遵守速限去闖紅燈?
遵守速限直行車行駛左轉車道?
遵守速限支道車不讓幹道車?
遵守速限轉彎車不讓直行車?
遵守速限之汽車行駛人行道?
遵守速限之非高承載車輛行駛高承載車道?


超車就是一種"相對車速",是車速高於中線的車速!不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我想請問一下

上一篇說要告的告了嗎?
youtube說要告的告了嗎?

ethan567 wrote:
樓主這個案例不是特例而是時時在上演...
龜車擋道難以預期前一秒是快車下一秒便龜車,前一秒前面沒車後一秒龜車突然插入內側道....
至於突然被擋到這台應該如何應對??
雙黃線違停突然被擋到這台沒車距只能跟著停等看前方要不要走,後方沒停的車可以選擇不停就通過車速不變
要是被擋到這台在後方車準備通過時打方向燈或切出,後方車就得跟著停
這樣懂了嗎?...
能不能過或前車能不能讓道本來就是後方車要自行判斷的,被擋的前車沒義務要告訴後方車他有沒有被擋
樓主這狀況是遊覽車已比前方龜速車還快接近中且距離很近,
若此時打方向燈等於叫遊覽車跟著停下來讓他先過,此時停下來的是兩道
樓主待在龜車後等於是讓遊覽車先過此時只會停內線道...遊覽車沒過是因為被插隊

而這些插隊的車才是造成停兩道的主因!!!

愛聞屁股或讓人聞屁股的讓車論犬類喜歡聚再一起汪汪叫其實也沒啥好訝異的...期待這棟樓越蓋越高


能說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道理
相信您是個大公無私的好人
只是小弟要提醒您
大公無私是用來安慰那些捨身取義的人
畢竟死者為"大"
"大"公才能無私

小弟提倡的是"公"益
"公"裡還有半個"私"
公私本為一體
公私兩不誤,始稱公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非超車,勿占用內側車道
就是公益的體現

您說變換車道怕後車減速
小弟在台灣光是遵守安全距離去變換車道
都覺得很難開了....
您說不能讓後車減速
小弟突然覺得家好遠好遠

法律是用來爭對錯、論輸贏的
開車上路是為了"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
不是為了跟人爭對錯、論輸贏的
爭對錯、論輸贏需要花時間
要更快到達目的地
小弟覺得請、謝謝及對不起
可以更快達到上路的目的

至於大濕這案例
小弟說打右方向燈
並不是真的會有人讓出距離來變換車道
您也知道,台灣人看到方向燈不踩油門
就已經是您祖上積德了
還想讓人煞車.....
這種好心的爺不多了

大家都出社會了
想必都知道,能力並不是最重要的
重要的是態度
右方向燈只是告訴後車
吾豈不願,吾不得已也
閃大燈是告訴大家
真兇另有其人
內線被堵塞這事,不會因為閃大燈或打右方向燈獲得解決
小弟閃大燈,通常也只能說
阿‧罵‧妳‧怎‧麼‧沒‧感‧覺

況且您若有看大濕的後鏡頭影片
可以發現其實已經比這還糟了
(起碼這還有110)

離這也不遠了

說真的,如果有好心的爺要讓
還是趕快離開是非之地

大濕為何討砲成功,討拍失敗?
小弟歸納為成功的人找方法,失敗的人找藉口
您看那蓋到4000樓的標題
"難道沒有速限?"
這多麼成功的標題啊
如果用小弟那因為違停不得不跨越雙黃線的例子
下個"難道沒有雙黃線?"來當標題
可能也是個出名的辦法

討拍失敗呢?
您看看其他大大說的
belimaru wrote:
表速多少,大師說了算!
安全距離,大師說了算!
對方車牌有沒有塗反光漆,大師說了算!
後面明明堵車了,大師說沒有,大師說了算!

能找到這麼多藉口,也難怪會討拍失敗

正所謂成也大濕,敗也大私
87km的車主,還在這兒show下限啊。

你廢言那麼多,跳針那麼多,

還是洗刷不掉你87km的名號啊。

還要跳針嗎?

要跳針,不如一直跳針你是87km的龜車主。

安全車距,在中外線也可以保持啊。

沒有把握超前車,就不要進內線,

而不是進內線後,才在說要保持車距,

這是要在進內線前就估算好的。

不要在那邊本末倒置。

如果沒能耐,就別進內線超車道。

87km龜內線,結果讓一堆中外線的車在巴你這隻87km內線龜(該簡稱87龜嗎?)

結果,想上01討拍,卻又被巴的體無完膚。

至於你的龜息大法,比你的87龜
內線更猛,

只要回答不出的,不敢po的影片或被扒出過去自個兒發言打臉你自己的,不是黑對方,不然就是選擇漠視。

這種龜息大法真是高竿啊。

是一脈傳承嗎??

如果還要一直跳針的話,

要不要考慮一下換成跳針你是87龜
內線。

這樣搞不好搞下限的歡樂效果會更好。
沒有把握超越前車並駛回中線 完成整個超車動作 就不要去使用內線

國道有很多阿寶
1.一上國道馬上切到內線長期佔用
2.前車稍微變慢一點 或是前車不合自己的速度,就馬上變換車道去內線,完全都不會去觀察整個路況中自己可否超完並回到中線

屬於1的人,這輩子大概是很難教化了
屬於2的人,台灣還是非常之多,犯了2的人,起碼...起碼你惦惦就好,拜託不要自po影片上來洗自己的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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