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最高速 開內車道 對不對

A辣愛怕跑 wrote:
真可悲自以為110常...(恕刪)


你可以發文問問高速公路局,以車上表速在速限100公里的路段內車道開110公里,是不是屬於佔用內線車道,或是在何種情形下這樣開車算是佔用內側車道。如果他給你肯定的答案,那你市對的,如過他否定,那你也有個底。別人問可能會被你挑文字上的問題,所以自己問最準。問好了再來跟我們分享,這樣別人就不會反對了。不然開110佔用內側車道就是你自己這樣說的。
前幾天還遇到一個說開中線110也算是佔用...會被警察開單...

A辣愛怕跑 wrote:
隨便你你爽就好反正...(恕刪)

你應該要面對合法行駛內側車道的現實。
高雄前陣子,一台車往按"規矩停等紅燈的機車群"撞上去,一個小孩就這樣死亡。
既然你都說是瘋子了,
請問會不會遇到瘋子跟有沒有合法行駛車道有何干係?
Gullit168 wrote:
紅色字又是你自創的
如果你認可法官說法,那以後你可以直接貼法官說法
『而內側車道原則上係超車道,不論任何車類均不得持續占用行駛,例外僅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允許小型車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才不會把文章搞得又臭又長
...(恕刪)

因為主管機關,法院,從來沒有解釋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為何 ?
行政機關的裁量權 並不能違反事實, 並不能超越法律及法律原則 ?
所以才必須引用 HCM2000 ,FSJ三相車流這些科學文獻 , 法規當然要依據法律及法律原則, 不能倒推解釋

Gullit168 wrote:
herblee wrote:
但是道路上不可能出現 16.67 台車
16台車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 超過16台就沒有 55m 車距 , 不可能這樣計算小數點
不是的,在道路上, 發生 "車流量瞬間最大值" 並不是如實驗室內的理想狀況
還要 考慮道路上的"瓶頸", 以及車流擾動
Kerner's 的說明
F flow 的崩潰, Out flow of jam 的最大車流量 q cut, 可能發生於 q max ←→ q min 之間
不是一個固定值, 有一個Range
要看是否有外在因素,在何時何地加入, 行車碰到爬坡道, 碰到車道縮減,碰到交流道, 碰上車流擾動 ,這個擾動的衝擊波有多大?
若是較小的"車流擾動",車流仍停留在穩定狀態的範圍內,能保持穩定前進。
如果車流量是低於q min , 就能承受"瓶頸"及車流擾動 , 不會發生F(自由流)→S(同步流)車流崩潰的狀況


密度:16.67 v/km 是物理量
看來跟你討論物理是浪費時間了

一台車不是物理量(m,kg,s,A,K,mol,cd 等才是)
這是車流, 單位是"車"
車流不是氣流/水流這種均質的流體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LOS A,B,C 代表:不多於16pc/km/ln (16以下(含) ≦)。車距 62.5m-5m=57.5m以上 , 為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可以依照"最高速限"標誌 行駛

(16車以下(含) ≦)為車距≧ 62.5m-5m=57.5m以上(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這是單行道-→ 最高速限(110km/h)行駛
57.5m 才是物理量(m,kg,s,A,K,mol,cd)

但書不能反過來
並不能反過來 , 拿 110km/h × D ( ≦16.67 ) 反推去得到 1760 ? (其實D是16,Q是≦1600)

Gullit168 wrote:
然後開始複製貼上
我幫你算一下 D=16 v/km、V=110 km/h
Q=D*V=16*110=1760
怎麼辦?? 1760超過你所謂HCM2000的臨界點1450
怎麼自己的例子牴觸了自己的論點??

但書不得倒推
但書○○狀況下 → 最高速限行駛 ,不能反過來說!
1450 是 HCM 2000 的數字, 而且是≦1760
本來就是 在q min←→ q max 之間, 何來牴觸?
其實若 110km/h × D ( ≦16) = ≦1600
1450本來就是 ≦1600

這個錯誤 ,所牴觸的是 但書不得倒推原則
≧55m -(單行道)→ 110km/h 行駛
不能反過來說!
不能倒過來,拿110km 倒推 × D(車距→轉換為幾輛車/km→ 得到密度) -倒過來→ 換算得到 Q 1760 ?
這經過太多次類推, 倒推 , 又將 Q≦ 1760 類推為 Q=1760 ?

這只是再次證明但書不得倒推 !

Gullit168 wrote:
精華版
『而內側車道原則上係超車道,不論任何車類均不得持續占用行駛,例外僅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允許小型車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精華版2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4年度交字第116號
『原告並非為超車而行駛內側車道,而內側車道亦查無堵塞
行車之情形,故在該情況下,原告駕駛小型車行駛內側車
道,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限速行駛,始合於前述管制規 則之規定』

但書不得擴張解釋, 不得類推解釋
這就是照著法條的文字
沒有解釋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為何 ?

這是在處罰, 說的是罰則, 違反者是因"未達速限"而受罰!
未達速限而受罰的前提之下,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限速行駛,始合於前述管制規則之規定
現在的問題是"未達速限" 嗎 ? 並不是 , 是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是走錯車道, 和速限無關 ?

如何引用"未達速限" 的判決 來說另外一件事, 又類推出"其它的說法"????


Gullit168 wrote:
如果HCM2000沒錯,那就是你錯了
一樣都是1km內有16車
一下子說『最高速限行駛成立』、一下子又說『車速已往下掉了』

這原本是分成兩句, 您硬要混在一起
1km內有16車 → 『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是8-1-3但書
這是依據法規 : 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是說駕駛人在(1km內有≦16車)這個狀況下, 可以依據該路段容許的那一面(最高速限)標誌的指示行駛!
原本只有依限行駛的意思
本來就不能類推, 先把"最高速限標誌"-變成→ 用路人車速 →再反推密度? 再乘車速去得到Q車流量?

『車速已往下掉了』是 依據 HCM2000

符合LOS C (16pc/km/ln)密度 之最高速限 的free flow speed(FFS)=100km/h 車流量1600, 安全車距應保持為為55m,不是50m?
(符合的是FFS=100那條線, 反而不是 FFS=110)
依據2秒鐘法則, 100km/h 每秒為 27.7777m 。 2秒鐘正好是55m, HCM2000是符合2秒鐘法則
法規的(100km ÷ 2) =50m? 不知來源依據為何?

Gullit168 wrote:
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跟你討論物理相關議題了....
這段太多herblee大大想法
來個法官說法就好了
精華版2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4年度交字第116號
『原告並非為超車而行駛內側車道,而內側車道亦查無堵塞行車之情形,故在該情況下,原告駕駛小型車行駛內側車
道,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限速行駛,始合於前述管制規 則之規定』
那超越前車後,要不要回外線道,依據哪一個法條??

這是在處罰, 說的是罰則, 違反者是因"未達速限"而受罰!
未達速限而受罰的前提之下,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限速行駛,始合於前述管制規則之規定
您說的不是 物理相關議題 ? 是邏輯 問題
現在的問題是"未達速限" 嗎 ? 並不是 , 是『非超車行駛超車道』是走錯車道, 和速限無關 ?
如何引用"未達速限" 的判決 來說另外一件事, 又類推出"其它的說法"????

高管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高管規則8-1-1 :
『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應行駛於外側車道』,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小車的車速分布由60-110km, 80以下被高管規則8-1-1搬到 外側車道了
所以 中/內車道沒有 80km以下的小車

依據 中線車道路權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單向二車道(內側車道) ; 單向三車道(中線車道) )
要利用內/中車道 ? 依照規則,必須是 有一台外線前車, 超越前車才進入內/中車道,不符條件是不能進來的!必須退出,到外側車道!

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在內/中/外三個車道之中, 指定/分配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供超車使用,分配超車者使用內側車道 這就是一種 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

定速行駛不離開是"行車", 並非超車, 併駛/比中線慢/前方無車可超, 也都不是超車!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違反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

依法8-1-1, 必須是暫時利用中線超越外側車道,暫時利用之後,回到外側車道
依法8-1-3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是道路之通行區分, 由法規分配使用超車道, 超車後, 駛回原車道(中線車道)
依高管規則11: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定速行駛不離開的車道是"行車道", 並非超車道!
行車應該使用外側車道, 不是內側車道!
無路權侵入內側車道! 適用 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處罰!

這台車若不超車, 完全沒有必要留在內側車道上, 換一個車道(中線車道),完全不損及它最高速限行駛的權益。
但只要這台車留在內側車道上又不超車, 車道就少了60m的"超車可使用"空間
要有路權觀念! 這就是不符法規授權目的(超車)!讓車道少了60m超車空間! 這就是佔用 !

若造成堵塞, 造成車流降等, 由 F 自由流 → S 同步流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Gullit168 wrote:
內側車道的車輛當然會離開,難道你都不離開嗎??

那就離開!
擁有路權,在路權範圍內當然可以行駛? 超出路權範圍外就離開!

Gullit168 wrote:
車群是因為有人不守法、或是遇到慢車瓶頸、車流密度偏高都可能造成
不變換車道,擾動不是更少?

1.匝道進入主線是在外側車道, 不換車道, 就留在外側車道, 不是螃蟹橫行入內車道
2.法規指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進去是以何種路權? 非超車跨越內/中車道線? 卻從不執法 ?
3.有安全車距當然不換外側車道? 無安全車距才離開外側車道, 依法8-1-1, 必須是暫時利用中線超越外側車道,暫時利用之後,回到外側車道
4.超車後立即離開,一次完成, 擾動到的車最少。


Gullit168 wrote:
Free flow的密度上限離壅塞的臨界密度還很遠

並非只有車輛密度高到臨界密度, 才會堵塞
還有 道路瓶頸及車流擾動
依據Kerner's車流理論
F flow 車流量在 C min(最小容量)←→C max(最大容量)之間上下範圍, 都有可能發生車流崩潰。
在 C min(最小容量)←→C max(最大容量) 的範圍內, 只要行車到瓶頸處,或發生車流擾動, 就會發生由 F(自由流) → S(同步流) 的車流崩潰。
(如同橡皮筋的彈性疲乏(斷裂))
車流量越大,越接近C max(最大容量),行車到瓶頸處, 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的機率越高
車流量越小,越接近C min(最小容量),行車到瓶頸處, 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的機率越低

在F(自由流),車流量低於C min(最小容量),就算行車到瓶頸處, 也不會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

愛占用內線的永遠自稱是最高速限
其實根本拿不出證據 (請po出二高內線時速110連續一小時的影片)
po不出來就是在嘴砲
因為你們根本就不是用最高速限在行駛內線  但嘴巴一直說自己是最高速限
嘴臉真是難看死了
真可惜,寬嚴大師沒辦法加入戰局,好期待他的精彩演出,只可惜…
A辣愛怕跑 wrote:
愛占用內線的永遠自...(恕刪)

法律是要證明別人有違規來開單,
無罪推論你搞不清楚也不意外了。

行車記錄器的影片是3分鐘或5分鐘一段。
一小時也得10多段,一小時的行駛內車道的時間是誰定義的?
你是官員還是?路人?
不曉得你想出多少錢來讓人po這樣的影片?
權利與義務不懂嗎?~

還是嘴巴說爽的?

你不是說有內線109的罰單?
怎不拿出來?

A辣愛怕跑 wrote:
愛占用內線的永遠自...(恕刪)

條件都你在講的,
也該換別人提條件啊~

幾個月前剛從高雄到宜蘭,東北角去玩,
三更半夜的國三真的很好開。
我是試過古坑到嘉義這一段都在內車道啦,但時間我不確定夠不夠一個小時。
你幫我出5萬元,我跟公司請假,讓我跟家人再去北部玩一趟,順便測試你要求的一個小時。
一個小時內車道的行車記錄器的影片我連SD卡都直接給你。
這條件你願意嗎?
(我也得反覆測試到成功為止,也是有付出啊~)


三更半夜的國三真的很好開……



看到小賢子 wrote:
三更半夜的國三真的很好開……



國三往南末段50公里,半夜,真的好開到會頭皮發麻。

約8年前,第一次從老家雲林走國三回高雄小港。路不熟(又沒用導航),想說最後拐回88快速道路即可。我只記得,半夜12點多,一大段路n公里,沒路燈超黑,3線道,往前往後,竟然沒其他車子,有如無盡頭的地獄之路。算是一次很可怕的初體驗。



SHCC wrote:
國三往南末段50公里...(恕刪)

過年去林邊吃海產然後就上快速道路回家

一路上還真一台車都沒有

不過已經是晚上九點半不知道正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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