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蓉飛 wrote:臉書是公開的,何來隱私權問題?正義魔人嗎...(恕刪) 給大大參考在網路上蒐集、利用他人個資來進行「人肉搜索」,這樣有違法嗎?網友要是以不具名在網路上以不負責任的不實內容及煽情的文字方式,侵害原告的名譽權與隱私權,引起網友諸多批評及掀起網友間的高亢情緒,導致致原告名譽權與隱私權受到侵害,就應該要負擔對原告精神上痛苦的賠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08號民事判決)。被人肉搜索的被害人,在訴訟中也會以被人肉搜索造成精神痛苦為由,請法官斟酌精神賠償數額。例如在李宗瑞的性愛光碟竊錄案,被害人就主張,其被竊錄的強制性交影片,已在網路上廣為流傳,被害人也因此遭到網路上鄉民人肉搜索,每多一個人看過一次影片,都屬對其隱私和名譽造成嚴重傷害,損害不斷繼續發生及擴大,因此請求精神賠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侵附民上字第10號民事判決)。
中堅投手 wrote:這棟樓真可怕那些說...(恕刪) 小弟法學碩士論文就是在寫這種爆料所衍生的法律問題公開的照片難以主張隱私權但絕對可以主張肖像權另外侮辱或不實的言論在這大家都看的到的網路討論區都有機會成立公然侮辱或誹謗罪同時公開他人的照片跟姓名發生糾紛就尋求正常管道處理在這邊用這種方式抒發情緒討拍只會把自己推向更不利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