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是重機騎士,但從快速道路上的經驗,讓我不贊成開放行駛國道 (文長,請理性討論)

hua23.tw wrote:
是呀!大重常言四輪逼...(恕刪)


網路上偏激.自私.浮動標準.出言不遜.人身攻擊的爭路權方言論



道路上隨意超速鑽車的重機駕駛

就是延緩重機上國道的原因
freedomhome wrote:
網路上偏激.自私.浮...(恕刪)

這就好笑了,
這種行為難道換了交通工具就不會發生嗎?
明明就是個人行為,該禁止的明明就是人,
而不是交通工具好嗎?
你的言論果然終究只是為反對而反對,跟你講太多也沒意義
你也只會不斷發生引戰而已。
轉一網友發言,請大家做個參考

Irish Coffee wrote:
世界各國法律以海洋法系和大陸法系主。海洋法系以英、美為代表,大陸法系以德、法為代表。台灣和德國同樣是大陸法系,德國法律中的過失理論我就不多說,簡單舉個例:

A車行經一輛停放路邊的B車,旁一輛自行車騎在路邊,準備從兩車中間穿過。結果停在路邊的B車突然發動移動,自行車騎士被迫偏向路中並被行駛中的B車撞死。

A車司機引起這個結果的可能性,是在法律允許的危險範圍之內的,因為A車司機可以相信B車司機也會合法行為,所以不需要承擔責任。

根據德國刑法保護目的理論,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A車司機的過失行為不應受到處罰,因為具體結果發生的原因不在行為人違反的注意義務規範的保護範圍之內。

但是台灣所謂的「應注意、能注意、未注意」過失定義,卻是A車司機看到自行車準備穿過兩車中間,屬於「應注意、能注意」,對於B車司機突然發動移動,沒有及時做出應急措施,叫做「未注意」,必須承擔過失責任,除非A車能舉證排除「應注意、能注意」,才能避免刑責。

台灣法律是A車必須共同承擔因為B車違規所引起的過失責任。在同樣大陸法系德國,法律保護A車。A車自身沒有違規,且基於信賴其他車輛不會違規的情形下,沒有義務承擔因為B車違規所引起的過失責任,也不需承擔舉證「應注意、能注意」的義務。

如果台灣和德一樣,法律能保障汽車駕駛人基於信賴的原則,汽車駕駛人「信賴機車騎士不會違規和不會有身體異常造成行駛間危險、信賴政府會維護好道路和沒有造成危險的掉落物、信賴其他汽車駕駛人不會違規」,在自己沒有違規的情形下,不需要承擔別人違反法規所帶來的不可預期的後果,那當然就沒有問題了。

因為台灣的法律,並不保障沒有違規的駕駛人,反而要合法的駕駛人去承擔、舉證許多所謂的「注意義務」,這才是許多人反對機車上國道重點。
..(恕刪)
no15302t wrote:
這就好笑了,
這種行為難道換了交通工具就不會發生嗎
明明就是個人行為,該禁止的明明就是人,
而不是交通工具好嗎?
你的言論果然終究只是為反對而反對,跟你講太多也沒意義
你也只會不斷發生引戰而已。 .(恕刪)


你難道不知道 交通工具不同之差異?
老天

===

大家應該可以漸漸了解
為什麼我不想解釋給這些人聽的原因了
freedomhome wrote:
行人可以等同重機?真...(恕刪)


有什麼資格說別人?
每一篇相關討論都有你
整天宅在家等相關文章出現攻擊特地族群

多去外面走走吧
整天宅在家人會怪怪的
freedomhome wrote:
你難道不知道 交通工...(恕刪)

大欸 賣臭小 這些腦袋偏激怪怪的人,見共攏蕭尾歪理 繼續講下去會破病 頭殼慶煙。反正這些勇士這麼鐵齒,就不要急煞後 碰一聲,變成2截。
以後我開車遇到重機閃遠一點,才不會真的衰小
Leonyang1603 wrote:
有什麼資格說別人?每...(恕刪)


我在上班,開會,我一樣可以看,可以回,我在聯XX集團。
review35 wrote:
大欸 你的理解實在金...(恕刪)


跟你的事情比起來雖然是小事,但我可以理解。

之前我和女朋友開車在巷子內,一台機車從旁邊衝出來也不看路。
擦撞到我車左前方的保桿,對方倒車被機車壓到腳。
下雨天等警察弄筆錄什麼的,半天多就過去了。
後來對方說我們付一兩千塊給他看醫生就好,之後幸好順利和解。
女朋友遇到的是連碰撞都沒有,但是對方死纏著要賠償。
不過有行車紀錄器證明,至少沒有發生跟你30年前一樣的巨額賠償,

遇到這種事沒有一個人會開心,但這就是大家一起生活的社會。
就算沒有重機上國道,高速公路不也會發生汽車超車不當翻車波及旁邊的車子嗎。
我不惹人家,但麻煩找上門的事情,每個人都有機會碰到。
但我覺得這樣不應該也不能構成禁止他人的權利理由。
當然現在現況重機就是不能上國道,能不能上去也是看政府臉色。

另外,我自己騎車基本上都是通勤,沒冷氣流整身汗,還要忍受油煙。
我相信比起開車應該是沒有比較舒適。但省了油錢、保養錢和時間。
有一好沒兩好。
superleon13 wrote:
我在上班,開會,我一...(恕刪)


L那個帳號
我已經黑名單了
給你做個參考
傀儡 wrote:
但我覺得這樣不應該也不能構成禁止他人的權利理由。.(恕刪)



政府所"區域性許可"
一直都是交通工具
而不是人

所以才叫做 重機上國道
而不是"重機騎士上國道"


所有人都能夠平等的上國道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46)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