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a23.tw wrote:
是呀!大重常言四輪逼...(恕刪)
網路上偏激.自私.浮動標準.出言不遜.人身攻擊的爭路權方言論
與
道路上隨意超速鑽車的重機駕駛
就是延緩重機上國道的原因
Irish Coffee wrote:
世界各國法律以海洋法系和大陸法系主。海洋法系以英、美為代表,大陸法系以德、法為代表。台灣和德國同樣是大陸法系,德國法律中的過失理論我就不多說,簡單舉個例:
A車行經一輛停放路邊的B車,旁一輛自行車騎在路邊,準備從兩車中間穿過。結果停在路邊的B車突然發動移動,自行車騎士被迫偏向路中並被行駛中的B車撞死。
A車司機引起這個結果的可能性,是在法律允許的危險範圍之內的,因為A車司機可以相信B車司機也會合法行為,所以不需要承擔責任。
根據德國刑法保護目的理論,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A車司機的過失行為不應受到處罰,因為具體結果發生的原因不在行為人違反的注意義務規範的保護範圍之內。
但是台灣所謂的「應注意、能注意、未注意」過失定義,卻是A車司機看到自行車準備穿過兩車中間,屬於「應注意、能注意」,對於B車司機突然發動移動,沒有及時做出應急措施,叫做「未注意」,必須承擔過失責任,除非A車能舉證排除「應注意、能注意」,才能避免刑責。
台灣法律是A車必須共同承擔因為B車違規所引起的過失責任。在同樣大陸法系德國,法律保護A車。A車自身沒有違規,且基於信賴其他車輛不會違規的情形下,沒有義務承擔因為B車違規所引起的過失責任,也不需承擔舉證「應注意、能注意」的義務。
如果台灣和德一樣,法律能保障汽車駕駛人基於信賴的原則,汽車駕駛人「信賴機車騎士不會違規和不會有身體異常造成行駛間危險、信賴政府會維護好道路和沒有造成危險的掉落物、信賴其他汽車駕駛人不會違規」,在自己沒有違規的情形下,不需要承擔別人違反法規所帶來的不可預期的後果,那當然就沒有問題了。
因為台灣的法律,並不保障沒有違規的駕駛人,反而要合法的駕駛人去承擔、舉證許多所謂的「注意義務」,這才是許多人反對機車上國道重點。..(恕刪)
review35 wrote:
大欸 你的理解實在金...(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