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苦狗 wrote:
大家目地都是希望國道流暢且能發揮最大效用
但又不能牴觸國道限速120
...(恕刪)
如果您希望國道流暢且能發揮最大效用, 就不該占用超車道
因為道路空間不是無限大, 是有限的
每公里長的車道, 1000m ,只能容納16台5m車體+ 16個55m車距 , 再多一台車,變成17台車, 車距只剩53.5m, 依法車速只能是 107 km !
你能夠110km行駛, 是因為前面的車沒有佔用讓出"車距"來! 你才有55m能110km行駛 !
超車道原本就是一進一出, 超車後一定要離開! 不會增加車流密度! 若你的前方有車佔用不離開?一台車就佔去60m長的車道,那其它車就沒有車距了! 除非是違法未保持安全車距 ! 你也跑不到 110km!
對不起! 國道速限只有110km, 不是120km!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 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120km仍然是超速! 只是 免予舉發! 但 警察依法要勸導你!
120km 要保持60m車距, 1km只能容納15台車, 更容易達到臨界點Qmax , 會排擠其他車, 讓使用內側車道的車變更少! 除非又是違法未保持安全車距跑 120km!
苦苦狗 wrote:
我是認為,我也支持
內側保持時速在115-120間
(最好自己測一下gps)作調整
是很ok的。
(輪胎輪徑有換過錶速也會落差)
這點輪胎網都查的到
...(恕刪)
您 說的東西, 根本不是 "誰能使用內側車道" 的路權問題 ?
完全無關
依法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法規並沒有授予任何權利
而且就時間次序而言
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了, 車身位於內側車道的車道線之內。
並不是跨行內中車道之時 不是行駛於中線車道!就能宣稱自己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可能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時根本不能拿『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尚未發生的事實, 宣稱自己有"車道路權"?根本不能先上車後補票, 先侵入內側車道, 侵犯超車者的路權後,再跑出"主管機關才有權責設置的"最高速限"?(不知道要怎麼跑?才能把原本最低-最高速限區間速限標誌? 跑成"最高速限"標誌?)? 然後宣稱自己有路權?
沒有路權?沒有車道可以使用? 一台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又如何能在那條車道上跑出"最高速限"???
必先有"路權"! 才會有速限 !
苦苦狗 wrote:
中線車通常都開100左右
內線115-120是持續在超車的(我講實速),
持續在內線這點沒什麼不對
但就怕遇到內線開100的,所以真正要呼籲的是
提醒內線的駕駛盡量依照最高限速行駛
這樣行車流量真的會快很多
對不起,路權範圍只有55m ! 道路是公用的, 法規只給你 55m+5m授權範圍! 55m之外,是分配給其他車使用的車道! 那不是你能使用的範圍!
中線同樣能 110km ! 換一個車道,完全無損你的110km!
『持續在內線這點沒什麼不對』??完全依法無據! 因為你沒有路權! 佔用了法規分配給其他用路人的車道空間!
這是 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超車道) 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 要處罰的行為 ! 是沒有執法,不是沒沒什麼不對
苦苦狗 wrote:
,半夜開車前後300公尺都沒車
我會回中線開115-120...(恕刪)
法規的"最高速限"不是指你的車速!
很好! 非超車本來就應該回到中線車道, 若在中線車道無車可超, 依據高管規則8-1-1應該回到外側車道!
苦苦狗 wrote:
一般車流情況
就是在內線115-120...(恕刪)
法規的"最高速限"不是指你的車速!
"最高速限" 頂多110km! 不是 115 ! 不是 120 !

苦苦狗 wrote:
後車若一樣120速度或微超速接近
就會讓後車
這都是視情況的
..(恕刪)
請依據路權! 和車速無關!
如果您正在超車後(超車是對中線超車) , 您擁有路權 , 後車只能保持車距等待在後方60m之外!
路權是有範圍的, 不是永久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45條2款、4款、12款);高管規則2: 五、內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3.3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58條1款)為限;高管規則6: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車速110km最小車距55m)。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因為還有其它法規
高管規則 9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跨行車道、迴轉、倒車或逆向行駛。(路權不得跨出車道外)
高管規則 11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因此不可能右側超車)、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路權局限於車道內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允讓, 通知周圍的車, 這是遵重其它車的路權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遵重其它車的路權, 不能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路權"是有範圍的 , 只能行駛於法規所指定的範圍55m, 不是超出55m還有路權, 除非是接上下一台中線車待超, 才能繼續擁有路權! 法規的路權完全沒提及車速 ! ,
"路權"是有範圍的 , 不可能是基隆到高雄整條內側車道通通是路權?
超車是對"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道上的車超車 , 不是對1km外的車超車! 路權最多只有前方55m
不是整條車道都是"路權" , 還必須遵重他人的路權 !
這個範圍依車速 80-110km不同, 有安全車距,長度為 40m-55m 長的內側車道
寬度則為 車道寬
苦苦狗 wrote:
同樣的,內線我115-120。確遇到內線開100的車,
我會閃燈提醒他加速,但不是要他讓道
他若加到115-120,我就跟他保持安全距離開他後面
他若不加速,這時候讓道是他應該的。..(恕刪)
不是! 路權為"超車" ! 不是先搶先贏!
"最高速限" 並非路權,不是車道使用權利 ,而是限制遵守"速限"之義務!
這是一定要遵守! 遵守了也沒有權利的 義務!
苦苦狗 wrote:
法規已經在那邊了
樓主也說明許多情況了
但還是有人要求“內側超完車要趕快回中線”這點
到底是有沒有在開高速公路?..(恕刪)
毫無路權概念 ?
允讓Give Way (路權)這件事為何如此重要? 法規一再提及
因為這是交通運作的基本 , 權利 VS 義務
因為道路是公用的 , 但是道路容量有限 ! 因此,法規必須分配/排序/指定"使用的範圍", 有多久的時間能使用? 多長?多寬?多高(限高)的車道空間能夠給某一台車使用! 排序 , 誰先使用? 誰必須停等禮讓? 也才會有"紅燈停綠燈行", 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支道讓幹道先行 !
權利 VS 義務
路權是一種權利分配 , 由法律分配"路權"! 超出法律規定的路權範圍 ! 同樣是喪失路權 !
路權本來就是相對的 , 要求路權,也尊重別人的路權
"讓" 就是基於路權 Vorfahrtsregeln , Priority (Right of Way)
法律分配"超車者"進入內側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不超車就尊重別人的路權離開
如果已經在內側車道上"超車", 也已經加速到符合最高速限, 法規給予了 55m安全車距+5m車身 的路權 , 後車不能逼迫前車離開 , 這是路權的保障。
但是沒有路權, 不是超車的車必須有禮讓的義務! 速限是任何車都要遵守! 遵守速限仍然沒有路權! 不會因為遵守了速限就反過來得到內側車道路權!
和遵守速限相同, 取得駕照也是義務! 不會因為有駕照, 支道車就有路權?仍然必須讓幹道車! 轉彎打方向燈也是遵守義務, 但是路權仍然是直行車那一方 ! 不是打了方向燈就不讓直行先行 !
『路權』不是只講自身的權利, 路權還有禮讓他人的義務 !
道路是公用的, 一定要禮讓 ! 沒有不讓道的 ......
我國超車的法規 安全規則101條 及 處罰條例47條, 一再提到 "允讓"
前車一定要讓, 但後車必須等前車表示禮讓之後, 才能超車
就是明定了雙方 權利 和 義務 關係
這是法規 明文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明明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路權),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但書 什麼 「『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對於車道之使用(路權, 誰能使用)明白區分了 設置之交通標誌 及 無設置者,應依的不同規定︰
高速公路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此為路權 (車道之使用)
依法,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路權(誰能使用)是不必去看 "無設置者" 的規定??? 依據法規? 是 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的道路, 才看 8-1-3但書的規定。
苦苦狗 wrote:
內線車流保持在115-120
是既符合限速
也較為安全的行車方式
車流效益也是最好的.(恕刪)
麻煩看一下 高管規則 6 能110km的前提是前方有55m車距
安全要有車距 , 你能有55m車距? 是你前方的車沒有佔用! 禮讓出來給你用的!
並不是你的車速120km , 你就能飛在空中? 就不會佔用到 65m長度的車道 ?
您佔去65m的車道? 其他人就少了 65m
只有享用車道的權利? 卻不必盡到禮讓車距? 不讓後方車能有55m去達到"最高速限"?
苦苦狗 wrote:
至於那些已經開115-120的駕駛
還要強迫自己車道換來換去的
就真要小心別遇到右後方外線超車要回中線的.(恕刪)
外線超車要回中線的.?? 這是 undertaking 非法超車 !
超車依法要走左邊!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高管規則8-1-1 對於使用中線車道, 是規定必須 "暫時利用...超越前車" , 沒有中線路權? 只能走外側車道!





我幫大家最後整理這些資料
1:內側車道是超車道
2:內側車道在不堵塞後方車流前提下
也能以最高速限行駛在車道
(意思可以用,但是不能佔用,
後方有車需讓道,以維持超車道功用)
3:內車道需以最高速限行駛
但法規並無規範最高限速的最低容許值
基本上國道限速若110開110·
因為很多人不知道實際車速會比表速慢
個人猜測或許國道警察考量執法爭議性
而給予較寬鬆的容許值
否則每台開表速110的每台都違規
但是目前我覺得最大的問題
就是很多人認為自己有最高速限
而佔住內車道不讓後方快車先過
就我目前知道的
這種車輛真實速度都在100以下
通常就是警察開罰的對象
如果有高於100低於110就開罰的
還請提供資訊

最後一點
可以看我之前所有回文
我從來沒有推薦「佔用」內線車道
以及開錶的限速110
可以的話還是表速最高上限+10以上
時常看後視鏡
後方有快車儘早開到中線讓道
這是要開內線車道的基本原則
鳳翎 wrote:
我幫大家最後整理這些資料
1:內側車道是超車道
2:內側車道在不堵塞後方車流前提下
也能以最高速限行駛在車道
(意思可以用,但是不能佔用,
後方有車需讓道,以維持超車道功用)
3:內車道需以最高速限行駛
但法規並無規範最高限速的最低容許值
基本上國道限速若110開110·
因為很多人不知道實際車速會比表速慢
個人猜測或許國道警察考量執法爭議性
而給予較寬鬆的容許值
否則每台開表速110的每台都違規
但是目前我覺得最大的問題
就是很多人認為自己有最高速限
而佔住內車道不讓後方快車先過
就我目前知道的
這種車輛真實速度都在100以下
通常就是警察開罰的對象
如果有高於100就開罰的
還請提供資訊加持
君不見內線通常都塞一堆車,沒有保持足夠安全間距,甚且貼著前車屁股。
本人都走外線,中內線讓給眾人。
何必跟任性的人爭論「禮不禮讓」,只有對法規的偏見,無禮義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