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時速多少讓出高速公路內車道

herblee wrote:
但是,絕對沒有第一種的狀況
自認為自己是最高速, 就可以佔住內車道不離開
沒有這樣的法規



用這個當訴求很好破

就像我上面所演繹的,完全不管是否最高速度

是否為最高速度,只是可否行駛超車道的條件一 (依照台灣法規)


接著看是否有占用問題 (也就是我前面所演繹的)

我推導的結論就是

1. 兩車都占用 - 前車占用 - 後車也占用 (兩車用上帝視角來看,都是占用,沒有前後車的問題)
(頂多後車超前車一台車)

2. 兩車都沒有占用 - 前車超車 - 後車也超車,兩車都有行駛超車道的權利也符合客觀條件 (用上帝視角來看,就不會有後車怪前車占用的問題)


3. 你在怎麼演繹,目前也沒看到有高人可以演繹出前車被上帝認為佔用而後車卻被上帝認為可以合法行駛超車道的情境. 或衍伸成妳後車幹嘛去管前車是否占用? 你自己不符合超車條件,就不用占用。 前車是否占用那是警察(上帝)的問題。



各位這立論結構非常強,歡迎各位後續拿續使用。
目前我看來是無法被攻破.

也不要陷入是否最高限速行駛超車道的泥沼一,反正就是無敵速度,判斷條件為"是否為符合行駛超車道的條件",符合條件,就可以行駛。
不符合條件,就駛離,前車駛離,後車也駛離

你前車不要管後車是否駛離。
當然你後車也不要去管前車是否駛離。


也不要陷入後車是否超速的泥沼二,反正都是無敵速度,前車符合超車條件,後車也無符合,前車不符合,後車頂多是前車一台接著就不符合。

你前車不要管後車占用。
你後車也不要去管前車是否占用。

都是警察(上帝)的問題。


不知這樣各位爽了嗎?


德國、荷蘭高速公路我也跑過一陣 (之前也貼個人照片證明過),

國外高速道路個人心得

車流真是少的可怕。
車速真是快的可怕。
各種國民車都是150以上在飆。
很多國民小車後面掛拖車。(超多的)
大家守法的可怕。
只要有速限,全部車輛沒有一台在超速的,即便在機場附近大概六線道的高速路上。(超速罰非常貴)
沒車流時內線幾乎完全淨空。(車流真的不大)
塞車時內線全滿。
雙B大車很少見,最多的就是國民小車,POLO, FIAT...這種。



herblee wrote:
台灣的法規是那一種?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由"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內車道應為超車道,",應該是屬於第三種
和德國/日本/歐盟一樣, 內車道只供超車使用, 不超車就必須離開 (恕刪)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可以請您解釋為何有這個 "但" 字嗎, 如果內車道為超車道且不超車必須離開的話?
底下的罰條也僅在堵塞超車道行車者才成立.

反對龜車, 不過同樣的也反對超速行駛.
^^A 請多多指教~
MUS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可以請您解釋為何有這個 "但" 字嗎, 如果內車道為超車道且不超車必須離開的話?
底下的罰條也僅在堵塞超車道行車者才成立.

反對龜車, 不過同樣的也反對超速行駛.
。"...(恕刪)


這在上面276樓已經說明過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821346&p=28#49223604
請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在無"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下")
沒有 "無設置者"的高速公路,所以,"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後面三條都不用看了,直接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速限標誌規定為60-90/100/110 km , 當然可以最高速行駛
也會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慢速車靠右" 等標誌 , 這也必須遵守

然而,速限規定只是速限規定, 速限規定沒寫"行駛那個車道"

必須依照標誌指示,標誌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所以, 超車道為超車專用,無超車行為就要離開,
標誌有"慢速車靠右",車速慢就要靠右(沒寫絕對車速為多少, 所以是比較的), 比較慢要靠右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不是寫多少公里的"絕對車速", 寫的是 "較慢"

如果是, "無設置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者" ,應依下列規定︰
(可是高速公路都有"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63940&p=11#48681163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第一句: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說明內側車道的路權為"超車優先"
第二句: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但為"但書",表示之後為"例外狀況", 這是例外法
例外法要有例外條件, 例外條件就是"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表示車流狀況為F車流或S-stable車流之下
例外成立, 則推翻原則
得以推翻原則法"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為60-110km
第三句: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在第二句, 在例外"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有選擇之意,可以在60-110km之間,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這個路段容許的最高速限),(在60-110之間,選最高速限)
其容許的是速限, 不是後面那一句的"行駛"
第四句:行駛於內側車道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於超車道行駛, 是正在"超車"
第三句+第四句= 選最高速限,進行超車

例外法不可以倒推解釋,擴大解釋,類推解釋 , 否則會造成例外浮濫, 原則反而消失
倒推為 "只要最高速限, 就可以持續行駛"是不可以的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對"超車"的描述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法規當中沒有說"可以連續行駛", 都說是駛入原行路線駛回原車道
超完車就要離開

定速行駛,不換車道,無論車速多少.都是"行車"
行車是沒有"超車道"路權的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法規上都是說超車道, 沒有法規說是 "行車道" ,或是共用路權,超車道兼行車道

再看法律位階高於高管規則8-1-3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有沒有"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這毫無爭議, 超車道兼行車道一定會堵塞
在高速公路上, 超車道的功能, 就是舒解 "中/外車道" 的壅塞,讓車流能越過中/外車道,把車流導引到前方
若超車道無功能, 全都是行車道, 就沒有車道能舒解 "中/外車道" 的壅塞

那先看F-S-J 車流圖


會不會堵塞, 和車輛密度/車距, 有正相關

它像個山峰, 峰頂Maximum Capacity(q max)就是最大的車流量發生處
不過因為 flow density有 hysteresis 滯後現象
當到達最大量時,其實是塞入過多車所造成的,短暫到達最高值, 並不是車流順暢的結果.
在到達Out flow of the jam那一點,已經有車速停滯的狀況,
這也就註定後方車距不足, 要開始減速了
車距縮減也是一台車接著一台車,往後遞減之後才發生改變,遞減是漸進的, 最大車流量會往後延遲發生,
在車距遞減的過程中,是慢慢漸進發生,後車追上,而自然會達到最大車流量

1.不會堵塞, 就是在F車流,在F那條線的範圍,車流和密度呈"線性關係" 它是一條直線
flow rate是車流量,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 車流輛也跟著增加

2.隨著車輛密度增加, 擁入太多車, 就會在曲線S時有了反轉,這裏就是臨界點, 車越多車流量反而停滯

3.車輛密度增加, 超過臨界點之後,就會線性下降, 這是J車流

只要"不離開"都擠進內車道,每公里達到32台出以上, 車速一定反轉往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63940&p=36#49195796


所有的圖形都和上面的圖形相同, F車流上昇到最大車流量, 然後進入停滯的S車流, 之後就是反轉直下的J車流
請看紅框, 設定了90km/110km/130km三種速限, 車速越快, 臨界值的最大流量也越高
90km約1900車/每小時
110km約2100車/每小時
130km約2400車/每小時

但是車輛密度到達50車/每小時, 這三條線就重疊了
也就是無論最初的車速V0為多少, 只要車輛密度到達50車/每小時, 車數越多,車流量反而下降
只有1200車/每小時

現在設定最高速110km就不離開,當每公里達到50台車時, 無論車速最初為多少,一定會造成堵塞, 車流停滯

為何會達到50車/每小時, 因為允許最高速就不離開, 車子就越來越多
而且路隊長的車速是固定的, 前車後車速相同, 車距拉不開

原本內車道只有兩台白車, 領先車速110 , 後面也是110,車速不變,車距固定不會拉開, 原本兩車有55m的車距 (如圖左半)
因為超車後不離開,當所有車都不離開側車道 ,中線車道上的車,不斷進入內側超車道上,密度一高, 車距就變短了 (如圖右半)
這是在固定空間內,擠入過多的車,造成車距不足,為保持安全車距,車羣當中,有車踩下剎車,煞車波向後傳遞, 後方開始壅塞。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98633&p=35#49024291

超車完畢後的"讓離",讓超車道密度降低,後車才有加速的空間
所有車超車完都不離開, 都擠在一起, 車速能快的起來嗎?

還有, J車流這種壅塞波, 是會前後傳遞的, 不是固定在發生的那一點, 壅塞波傳遞到瓶頸時, 還會引發另一波的"S波"

交通學上,有一個"Braess's paradox(布雷斯悖論), 說明超車道兼行車道,反而降低了車流量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3#42483694
超車道多出一輛車, 行車道就少了一輛車
超車道和行車道之車輛密度, 是相互影響的。
超完車就離開,這是合作
超完車不離開,這是背叛

但是此"最佳車速"的順暢,卻是選擇"合作"的一方,讓出超車道的犧牲,讓超車道密度低 ,才達成的。
成果卻讓"背叛"的一方獨享

短暫使用,有超車需要才使用,超車完就離開, 才是最好的方法
正好呼應了 "囚徒困境" 的說法, 這是合則兩立, 分則兩敗

其實,單一駕駛人個體的理性利益選擇, 和整體車流的理性利益選擇, 是不一致的。

然而,無一參與者可以「獨自行動」(即單方面改變決定)而增加收穫..
如果,大家都進入內車道不離開, 當密度達到32車/公里時, 車流就崩潰了,會造成三個車道的車速都下降

如果, 超完車就離開, 同樣可以在中線車道最高速行駛, 讓超車道能不斷有車超越, 疏解中線/外車道的壅塞, 這樣三個車道的車速都可以提升
herblee wrote: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在無"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下")
沒有 "無設置者"的高速公路,所以,"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後面三條都不用看了,直接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速限標誌規定為60-90/100/110 km , 當然可以最高速行駛
也會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慢速車靠右" 等標誌 , 這也必須遵守

然而,速限規定只是速限規定, 速限規定沒寫"行駛那個車道"

必須依照標誌指示,標誌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所以, 超車道為超車專用,無超車行為就要離開,

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都有法規依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的規定說明在哪條法規裡?

超車道只能超車?那慢車道也只能行駛慢車了...

再來
如果你的說法成立
那進入內線超車就不用你說的最高速了

有沒發現你又自打嘴巴了嗎?

herblee wrote:
標誌有"慢速車靠右",車速慢就要靠右(沒寫絕對車速為多少, 所以是比較的), 比較慢要靠右

【慢速車靠右】標誌你懂這是在寫啥?

你以為照你的意思去解讀就是對的?

去查證完再來好嗎?
herblee wrote: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恕刪)


既然都寫, 就表示為例外,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本就法條所允許事項.

倘若違規超過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是您認為可以行駛內車道前車不該擋的理由, 那在您心中同屬違規的佔用內車道又有何不可呢? 您違規超速可以, 前車違規佔用不行? 超速速限由警方認定, 那是否到達速限也由警方認定, 不是由後車車主認定.

很遺憾這裡是台灣不是德國, 沒有autobahn可以飆. 在德國的確內車道有快速車輛前車會自動讓開, 但是當後車車速不及前車時, 考量到車流以及不頻繁切換車道情形下, 車速較快者也不需要屢屢轉進內車道和中央車道. 德國行車車況和台灣不同, 不可混為一談.

還有可以不用回那麼大一串嗎? 大家不知道都看幾遍了.
^^A 請多多指教~
MUS wrote:
既然都寫但, 就表示為例外,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本就法條所允許事項.

倘若違規超過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是您認為可以行駛內車道前車不該擋的理由, 那在您心中同屬違規的佔用內車道又有何不可呢? 您違規超速可以, 前車違規佔用不行? 超速速限由警方認定, 那是否到達速限也由警方認定, 不是由後車車主認定.
...(恕刪)


麻煩看完全文
完全看不懂? 路權和速限無關 , 無論有速限或無速限, 都和"路權"無關
你能不能行駛這個車道, 和有沒有超車有關
和速限無關
一點關係都沒有

這就是速限法規 : 例外為單一"最高速"90/100/110 , 原則為60<->90/100/110 (有上下範圍)

速限和"路權"無關
這和超速不超速, 完全無關
沒有路權, 要如何行駛, 路權是會消失的

最高速限本來就能行駛, 問題是要離開

沒有不必離開的法規

"最高速限"怎麼變成上方寶劍,可以排除其它法規

這條法規在說什麼?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前面解釋了, 拜託看一下

這段話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是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我從前門進來, 不是從前
今天才回家, 不是天才
Herblee是傻瓜分不清, 不是瓜分

您知道嗎? 例外法不能倒推解釋
可以倒過來說, 最高速限就有路權,可以不離開嗎?

最高速限本來就能行駛, 問題是要離開

規定寫在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MUS wrote:
很遺憾這裡是台灣不是德國, 沒有autobahn可以飆. 在德國的確內車道有快速車輛前車會自動讓開, 但是當後車車速不及前車時, 考量到車流以及不頻繁切換車道情形下, 車速較快者也不需要屢屢轉進內車道和中央車道. 德國行車車況和台灣不同, 不可混為一談.

還有可以不用回那麼大一串嗎? 大家不知道都看幾遍了.
...(恕刪)


麻煩看完
誰說要頻繁切換車道?
herblee wrote:
麻煩看完全文完全看不...(恕刪)

你的國文程度真是令人驚嘆!!!


五、 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你的歪理
沒有 "無設置者"的高速公路
所以8-1下面各款只要標號誌線沒寫的都不用遵守囉?
herblee wrote:
標誌有"慢速車靠右",車速慢就要靠右(沒寫絕對車速為多少, 所以是比較的), 比較慢要靠右

亂掰都不會不好意思???


「指27」慢速車靠右:用以指示行車速率低於最低速限之車輛應即時駛入最右側之爬坡專用車道。設於該爬坡專用車道之起點將近之處。
有相當比例網友認為內車道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亦違反交通規則可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那請問若真如此應該有許多案例,能Po一些如此罰單之內容,以增加自己論點不是更有說服力!
如果你們認為難舉例是因國道警察消極抓,那你們可以自己檢舉啊!
只要行車記錄器錄到前車無超車行為且可以有安全距離切到中線卻還是行駛內線,照你們的見解違規事實明確,再把國道警察檢舉成功的回覆PO上網,讓反對你們的人閉嘴不是最為有效(因你們認為最高速限亦不得佔用內線,所以別說國道警察會回覆行車記錄器内容無法證明對方車速是否未達最高速限,檢舉不成立)!

herblee wrote:
麻煩看完全文完全看不...路權和速限無關 , 無論有速限或無速限, 都和"路權"無關
你能不能行駛這個車道, 和有沒有超車有關
和速限無關
一點關係都沒有

這就是速限法規 : 例外為單一"最高速"90/100/110 , 原則為60<->90/100/110 (有上下範圍)

速限和"路權"無關
這和超速不超速, 完全無關(恕刪)


所以說嘛…想超車的人最大,反正他想超車,你就必須讓開?


herblee wrote: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恕刪)


所以你把這個「得」字,解釋成「不得」?


我覺得你也不必多費口舌,在這裡不斷解釋。
有辦法,請立法院(已淪陷中)修法,
直接明告「不管時速多少,所有車子完成超車動作後,必須立刻離開內車道」,
那我一定照辦。

否則,我還是主張「你超速是你家的事,別來侵犯守法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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