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烏龜車,除了找空隙超車之外還能怎麼辦? 有方法了!!

daslebewohl wrote:
法律人有時候很可愛,很愛把法律細節拿來辯論真理。但不可愛的地方在於也有些人愛遊走法律灰色地帶。

其實微言大義,綜觀所有法律跟主管機關的解釋,沒有一種本意是鼓勵長時間佔用內車道。只有在車多不易安全返回中線時才鼓勵允許最高速持續行駛。對一般人來講,這道理已經很清楚了。法律條文上的小缺陷如果被濫用解釋成法律是鼓勵任何情況都可長時間最高速行駛內車道,那就跟本意違背了。其他的都是廢話。

錯了,
按照我國法規,並非車多不易安全返回中線時才允許最高速持續行駛。

要開車上路,首先要對於法規有正確的了解。
至於在合法的前提下如何開更好,又是另一個問題了。

若你想表達長時間行駛內線是濫用法律灰色地帶,
那請試著證明長時間行駛內線是比較不好的開法。

目前也沒看到有人能證明內線只在超車時開的方式一定會有更高的安全性或效率。

daslebewohl wrote:
法律人有時候很可愛...(恕刪)


並不是為了可愛,是不談法源基礎,
他們根本不可能接受,
但談了法源基礎,
又說是參考書,不能聽信(高考參考書耶,還不能聽信,你的課本就是參考書的一種好嗎),

問了成文法,又不拿出他一般法律原則,
拿法官判決,以前就拿出來過,同一判決,不同人拿出來,這是第二次了,
回過兩次,什麼叫"難認定違規"(法官都覺得難認定了,還明確嗎?),
為什麼不是說"並不違規",

還自創法律,單一法條,兩個原則論,
最酷的是又把不堵塞行車是指不堵塞前車(與前車的安全距離),
真的是讓人啼笑皆非。
daslebewohl wrote:
法律人有時候很可愛,很愛把法律細節拿來辯論真理。但不可愛的地方在於也有些人愛遊走法律灰色地帶。
其實微言大義,綜觀所有法律跟主管機關的解釋,沒有一種本意是鼓勵長時間佔用內車道。只有在車多不易安全返回中線時才鼓勵允許最高速持續行駛。對一般人來講,這道理已經很清楚了。


車多,車流均速會下滑,非常難以法定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車多,內側車道的車主就是在超車
如果沒在超車,那就是堵塞車流或是他自己已經觸法

daslebewohl wrote:
法律條文上的小缺陷如果被濫用解釋成法律是鼓勵任何情況都可長時間最高速行駛內車道,那就跟本意違背了。其他的都是廢話。


怎麼都是這種二分法思維

你去看看每次的討論串
根本沒有人鼓勵長時間占用超車道

會有人提出可長時間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的話題都是因為有人曲解超車道法條
前面也貼過判決書
內側車道後方的B車超速行駛,被同車道前方的A車堵塞(速限100,A車車速99~101)
B車要求讓車,結果A車不讓,B車就以變換車道方式逼迫A車,結果B車吃了張罰單
這就是聽信內側車道超車者有最優先路權的謠言,覺得對方不讓就是對方的錯
B車還上法院打官司,A車根本沒問題,所以B車還是敗訴
如果今天有正確的觀念,B車真的著急,頂多切入中線直接開走,根本不會懷有忿忿之心,也不會有罰單~~

Gullit168 wrote:
車多,車流均速會下...(恕刪)

別理他們了,他們的思維,
因為考試題目從參考書來出題,
所以,參考書等於法律。

另一個則是老愛是拿國外的路權來談台灣的道路,
不願承認台灣內車道為超車道,但卻不願承認台灣因為特殊的用路狀況而給予超車道其他用路方法。

許多法官的判例不願承認,只看一本書的作者說法來論斷經三讀通過的法律,不曉得誰才是法官?誰才是立法委員?
還是台灣立法體系只有羅教授,羅法官,羅委員?





Gullit168 wrote:
怎麼都是這種二分法思維
你去看看每次的討論串
根本沒有人鼓勵長時間占用超車道


我跟你看的一定是不同的文章,其實覺得可以長時間占用超車道的人是有的,不是根本沒有。譬如下面。

CUFOX wrote:
錯了,
按照我國法規,非超車中也是有使用內線的路權。
最基本的觀念都錯,分析一堆也是枉然。





但我說了,這都是廢話。法律微言大義很清楚,綜觀母法,子法,判例,主管機關的解釋(相信很多人都去高警局高工局民意論壇問很多遍了),真正的意思非常清楚,沒事不要占用超車道,除非不得已。對普通人來講意思很清楚。

對部分學有專精的人來講,就是想要找到法律的模糊地帶來翻轉整個主從觀念。法律設計是叫大家能讓就讓,而不是設計成叫大家找漏洞不要讓。


雙輪壓到車道線 (於相較更短的距離內,刷入它車前方) <= 此行為未受理(=未發罰)

至這裡為止~ 都沒看見該車打右側方向燈訊~

此刻:明顯跨越超入中線,首次出現1st單一閃(右側方向燈訊)


該車保留更多安全車距給自己!

超車時,請=> 保留更多安全距離///給對方~ 而非自己喔~
!!!主動超車者 => 您主動操控 => 並介入它車(or鄰近車輛) <= 您較好拿捏與前車或是旁車距離!!!
...請保留/較多車距給對方///因為: 對方也許預備踩油門"加速之中"您未能得知啊~///
未預打方向燈示意(表示即將改換車道)
他車無法及早瞭解~您的行車意向;(若雙方)您我同時均關切,也許可避免危險憾事發生
///行駛於高速或快速道路,稍不慎/發生擦撞,極易衍發嚴重連環車禍!!!


方向燈已熄滅

方向燈已熄滅

方向燈已熄滅...但繼續轉往最外側車道

=連續(跨越3條車道)..來至最外外側車道
(在此期間/偶打/偶未打方向燈訊) =>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 <= 開罰事項

我真是為他好..才檢舉他(因此破零鴨蛋之檢舉紀錄)
既他已繳學費(我懶得重新申訴/未開罰部份)
於此並告知 此前段(這裡)也未打方向燈訊,不是只後半段影片顯示(未打燈訊而已)

CUFOX wrote:
要開車上路,首先要對於法規有正確的了解。
至於在合法的前提下如何開更好,又是另一個問題了。
若你想表達長時間行駛內線是濫用法律灰色地帶,
那請試著證明長時間行駛內線是比較不好的開法


本人 小妹 我費盡千辛萬苦(去函檢舉)並於01貼妥這些圖片
只為證明: 長時間行駛內線是比較不好的開法!!

PS: 他人私自喜愛以低於(該路速限110km/hr)的行車速度,持續占用內側超車道,
=> 侵犯其他用路人權益和安全;也間接影響並駭(這位老哥)繳罰單...
看到小賢子 wrote:
不願承認台灣內車道為超車道

"不願承認台灣內車道為超車道"
(觀念正確 但行為錯誤者)眾..也難怪嘛..
...(國中生都看懂的"但"書文句)若能變5年又5年的話,真是台灣奇蹟嚕
路況這般糟還不是您們用路人咎由自取~ 請您們反思一 下 不要老怪別人!
植牙齒列咬合偏差不適(已付款網購物品竟然忘記結單)以致延誤收貨。買水果載回台中但水果最終卻不知去向。

daslebewohl wrote:
對部分學有專精的人來講,就是想要找到法律的模糊地帶來翻轉整個主從觀念。法律設計是叫大家能讓就讓,而不是設計成叫大家找漏洞不要讓。


高公局說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快車道』
高館規則8-1-3是設計來提高道路使用率,不是設計來讓車的

你要檢討的對象絕對不是你現在正在檢討的對象
不去要求警方嚴格取締慢車占用超車道,卻回頭要求快車讓道
反了

看到小賢子 wrote:
別理他們了,他們的思...(恕刪)


我現在還搞不懂的事,判決書白紙黑字已經寫得一清二楚
居然有人還敢明目張膽一直凹
Gullit168 wrote:
我現在還搞不懂的事,判決書白紙黑字已經寫得一清二楚
居然有人還敢明目張膽一直凹


白紙黑字寫的就沒有寫能牴觸原則好嗎...
白子黑字寫的是單一數字好嗎...
還有立法程序與技術也是公家的白紙黑字好嗎...

你在說你自己在凹嗎?
你不是說不堵塞行車是不堵塞前車嗎?
你不是說防衛過當是正當防衛的例外嗎?
你快去把你的兩個原則論拿去問羅教授再來坳好嗎...
Gullit168 wrote:
我現在還搞不懂的事...(恕刪)

hkKd的神邏輯真令人佩服

連【法律漏洞】說都出來了...

香港杜蘭特網友分別都認為自己是對的 但結論卻都不一樣(主管機關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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