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管理規則牴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懂法律請進!


cyfu wrote:
herblee wrote:
最大效益在那?
明明110km 的最大車流量是 1450 pcu ? 台灣只有 600pcu ?
90km 最大車流量是 1750 pcu? 雪隧 1400就塞住了...(恕刪)

這數據哪來的?
沒記錯的話
以前學校教一般車道容量是2000pcu/hr
台灣是用2400pcu/hr
速限110km怎麼才600pcu?


他的數據是把道路運輸評估標準與實際道路數據混在一起了

level of service




說台灣的內側車道600pcu以後均速就低於110

然後得出這段話
herblee wrote:
明明110km 的最大車流量是 1450 pcu ? 台灣只有 600pcu ?



內側車道車隨著車流密度越高,均速開始低於110
裡面除了法定最高速限的車輛之外
還有低於法定最高速限的超車駕駛

level of service用的都是用零誤差的數學去計算
每台車都是110,車距都是完美的等距
放眼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可以達到level of service所劃定的極限



Gullit168 wrote:
這數據哪來的?沒記...(恕刪)

只要前面隨便爬個坡
什麼理論最大流量
就顯得特別好笑了

塞好塞滿比較好
您當全世界都是笨蛋啊?
全線塞滿
全線皆受影響
車流本身就是堵塞導體


手扶梯這種輸送帶
沒辦法套在自力驅動的道路上

有龜車都比塞好塞滿快




出處
cyfu wrote:
不好意思插個嘴
所以兩位的爭點是
以時速110公里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否會影響超車道功能?

一說認為不會
一說認為會

是這樣嗎?
是的!

...........................................................................................................

8924132 wrote:
要塞車就是這麼簡單

看到小賢子 wrote:
我並不是屬於那種超車道死都不讓的那種。

最好 如您所說的!!是!

8924132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沒有達成使用超車道的資格
沒有權利使用超車道

看到小賢子 wrote:
法律同意內側車道為行車道的一種,
又超車道位置在內側車道,
故超車用或最高速限(不堵塞)均可使用。

重點是您堵塞啦(卻不自知)這點才是大家要討論的癥結所在!!!

看到小賢子 wrote:
,法律賦予用路人,對於內側車道的用路權,也請你遵守。

我確有遵守及依照規定行駛 !!!不堵車行車且超完應返回原車道!!!

內車道為超車道
主題十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主題十六: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

*超車道 非常道(並非一般通行道路)超完回原道。

*高速公路內車道為超車道及惟限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下)最高速限行駛。
...因此 我又又有幫大家(加注解釋)..

*高速公路內車道為超車道及惟限小型車持最高速限行駛。
<= 並非百分百代表: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車道。
<= 小型車於超車道之必要條件是(1.)不得堵塞行車(2.)須持最高速限行駛。
<= 原句文字NG經常被錯解 不通;行不得也...........

*超車道開放給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下通行)旨在發揮該車道之最高通行效益。

*不影響超車道功能之下(允可)小型車持最高速限,暫以超車道代用為快車道通行!!!


小賢子:
(括號範圍內 是我 特別為您註解說明:

1. 行車速度要求/需持最高速限行駛。
2. 用路人,完成超車動作後,必需返回原車道。
3. 但若..不堵塞行車情形下..(您若執意不駛離超車道..才可以暫借超車道行車)。

超車道很有空間..很空閒..方圓幾百..幾千..幾萬"釐"之內無其他車輛..

不致影響妨礙其他用路人使用權益時

您可以暫借超車道替代為快車道通行。)

看到小賢子 wrote:
這一段怎麼沒畫重點?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

第 1 ~ 31 條 規則內容中

第 5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但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上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其行車速率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文(略)...

第一項規定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車或其他特殊狀況時,
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時,其行車安全距離
應依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

第 7 條 ...文(略)...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Kelly920925 wrote:
是的! ........(恕刪)


請你證明合法速限的內線車違規處即可。
否則,合法速限車有何不法之處呢?
法官等都說合法速限沒堵塞了,
只有你覺得堵塞?

你貼的法條完全沒提到合法速限車的違規處啊~
路權不就是看誰先取得罷了,先取得的就先有路權。


你該不會把超車道當博愛座了吧?
非得讓老弱婦孺?
有這種事?




呵呵!!

還在吵!!



看到小賢子 wrote:
請你證明合法速限的內線車違規處即可。
否則,合法速限車有何不法之處呢?




造成 "堵塞行車之狀況" 時.

即是 "違規" .

"堵塞行車之狀況" 之前已跟你解釋過了.

而 "堵塞" 就是你先前提出過的 "速差" 所造成的.



現在是因為高公警察怕有 "爭議" .

為何怕有 "爭議" ??

就是因為 "佔用" 的情況 太多 / 太嚴重 了.

可以參考前面最新熱騰騰的高公警察解釋函.



看到小賢子 wrote:
法官等都說合法速限沒堵塞了
只有你覺得堵塞?




根本沒有法官這樣說.

那是有預先設定條件的.

別斷章取義!!

是不是那顆瓜提出的法官解釋函??

根本就是亂套.

典型的斷章取義!!

我有將全原文摘錄出來. 你應該有看過的.

淺談國道內線. 第23頁. #221樓.
看到小賢子 wrote:
請你證明合法速限的內線車違規處即可。
否則,合法速限車有何不法之處呢?
法官等都說合法速限沒堵塞了,
只有你覺得堵塞?

你貼的法條完全沒提到合法速限車的違規處啊~
路權不就是看誰先取得罷了,先取得的就先有路權。
你該不會把超車道當博愛座了吧?
非得讓老弱婦孺?
有這種事?

倒是您~ 小賢子先生

才認為 您買的是座票 可以一直使用利用至下車為止!!

麻煩您貼上來 奇文共賞..那位法官說的?(並請隨附網址)
....................................................................................................

超車道(失去實質功能)不得利用作為超車用途..那..還叫超車道嗎?

乾脆改名喚稱..龜車專用道路..好嚕

.....................................................................................................

超車道源始路權: 不超車即失去路權。

但我國 目前現行法(規):
允可(在不影響超車道功能之下)可暫代為通行道路行駛於內側(但不得堵塞行車)。

Kelly920925 wrote:
倒是您~ 小賢子先...(恕刪)

允可(在不影響超車道功能之下)可暫代為通行道路行駛於內側(但不得堵塞行車)。

這句話寫在法律的那一段?貼出來。
還是又自己加字進去了?
國道公路警察局
看到小賢子 wrote:
允可(在不影響超車道功能之下)可暫代為通行道路行駛於內側(但不得堵塞行車)。
這句話寫在法律的那一段?貼出來。
還是又自己加字進去了?


這是我幫您整理 劃重點
(考試讀這裡就好 ALL PASS通通可以過)

若不懂 可查詢原始法規或相關資訊
chienchenghung wrote:
根本沒有法官這樣說.
那是有預先設定條件的.
別斷章取義!!


來一個很經典的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字第108號
速限100的路段
A車堅信『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想叫B車讓車
B車堅信『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快車道』,可以不讓車
兩個對決如下


B車檢舉A車『不當變換車道』,警方收到檢舉後開罰
A車不服申訴,反控告B車堵塞超車道
結果法官判決為A車敗訴
B車最高速限行駛,但『未超車』且『堵塞後方車輛』的情況下,全身而退


下面為法官的部分見解:
2.再者,原告雖指稱:高速公路之內側車道係供其他用路人超
車使用,若未能超車則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等語。惟按高速
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 條第1 項第3 款係規定: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
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
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
,應依下列規定︰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
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據此,高速公路上之內側車道,除得作為超車使用外
,並容許小型車駕駛人於該路段以最高速限行駛,是原告之
前揭見解,容有誤會。且原告係考有駕駛執照之人,對於上
開交通法規自難諉為不知,而檢舉人行駛於該路段內側車道
之時速維持在99公里至101 公里之間,亦為原告所不爭執,
則檢舉人以檢舉畫面上之車速行駛於該路段國道一號之內側
車道,雖其前方並無任何車輛,縱未做超車使用,且長期占
用該路段之內側車道,亦難認有違反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
通管制規則第8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情形。
又原告主張:
系爭路段時速可以開到110 公里,故檢舉人的前開車速過慢
一節,惟如同被告訴訟代理人所述:該路段速限是時速100
公里,原告所指時速110 公里,是測速照相機啟動的標準,
因測速照相機怕有誤差,並非駕駛人就必須開到110 公里等
情(見願卷第34頁筆錄),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亦有誤會。
從而,原告認為監理單位應依據檢舉內容對檢舉人開罰一節
,顯然係對上開交通法規有所誤解,附此敘明。


相信『內側車道為超車專用道』的結果就是罰單一張

--

我並不是鼓勵佔用超車道喔
我只是反駁那些『內側車道必須是超車道』的論點
因為我不希望有人誤信01謠言而收到罰單

Gullit168 wrote:
來一個很經典的判決...(恕刪)

專業圖文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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