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24132 wrote:
能說出己所不欲,勿...(恕刪)
那就來看看死者為大的例子吧:
https://youtu.be/brnmsPfcQxU
同樣是前車佔用內線無路燈
拍攝車為何能逃過追撞或被後車追撞的命運?
同樣的路況若大師往前加速或插入大車安全距離只是搏命演出而已
面對沒把握的路況保持安全距離是私心為了保命還是為公保別人的命?
在別人車頭前面一點或旁邊打方向燈這種事我也常幹,還會順便在車道內靠過去一點
不過都是用來回報降速聞屁再剪我車頭的車,或正準備幹這種事的。
(相形之下保持高速剪我車頭別讓我降速的順眼多了)
所以我實在看不懂為了聞屁車去弄乖乖被超的遊覽車有何公益有何道德可言...
到底保持安全跟保持"最高速"何者為輕何者為重?
可是,覺得離家很遠的沉重便真的悲慘,而輕鬆回家便真的輝煌嗎?
我不是反對讓道,我是反對媚俗
懶懶的小呆 wrote:
我詢問高公局的結果...(恕刪)
0.法規是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 那一種速限
並非如 管字1060014224號 所稱
內側車道小型車是否堵塞後續車輛 ?????
法規從頭到到尾根本沒說堵塞後續車輛?
法規完全沒說這件事!
1.這個回覆的錯誤說過很多遍了! 這是違法的!
違反 行政程序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狀況下(條件) -→ ○○速限行駛(法律效果)
說的是"什麼樣的條件下", 適用(變換為)那一種"速限"行駛
說的是, "速限"是會變化的! 不同狀況下, 所適用的速限是不同的!
這是一種"『可變速限』"的規定! 根本不是堵塞後續車輛?
2.但書不能反過來說, ○○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倒推→ 這是○○狀況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則為→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是不可以的!
但書不可倒推, 只能單向涵攝!(此為行政程序法所稱之一般法律原則)
此種說法(違反但書不得倒推之法律原則!
3.再者, 最高速限行駛不離開? 這是將內側車道定義為"行車道"!
"高管規則"是位階低於法律的法規命令, 依法不得牴觸法律!
8-1-3但書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依法不得牴觸法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依法必須是在超車的情況之下,以最高速限超車, 始符合『內車道應為超車道』,方不牴觸法律。
解釋為"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離開", 是引用廢止法規, 牴觸法律。
將 內側車道誤為"行車道", 牴觸上位法規"處罰條例33-2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違反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4.高管規則8-1-3及處罰條例33-2,此兩個法條描述發生的時間點完全不同? 也能混在一起?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 致堵塞發生之時空為超車後
原法條是這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高管規則8-1-3但書: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所發生的時間點, 是四個車輪都已經在內側車道上, 才可能發生的法律事實! 是正在超車當中,不是變換車道時,不是跨行內/中車道時, 更不是超車後 !

把兩個不同的時空, 湊在一起? 重組成另一個法條?
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劃出路權的左右行駛範圍,左右←→以內側車道車道線為限(高管規則8,9)

高管規則9 亦有不得跨行車道的規定! 路權限縮於車道線之內!
路權範圍並不能跨出車道線之外!
如圖
內側車道後車B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前車A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怎麼可能發生 堵塞 "路權範圍外"的車"????
B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2,3,4)前車, 不是超內側車道"路權範圍外"的前車A
如果前後車都在超越中線車, 都各自擁有長度為60m的內側車道空間, 各自超越其60m範圍內的中線車! 根本互不影響!
若依法保持安全車距? 如何發生 堵塞"後續車輛" ????
完全弄錯法規適用對象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上方的數字(速限), 不是用路人儀表上的數字 (速度)!
如何能將"速限"誤為"速度" !
8-1-3但書法規授權"主管機關 ,於條件成立時(有55m車距),"變更內側車道速限"為最高速限!不是速限區間了!
"變更速限"是主管機關的權責, 並非駕駛人自行認定
8-1-3但書授權對象是 "主管機關" ,根本就不是 "用路人"
駕駛人只能無條件依據"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並不能反過來補要求原本不存在的路權!
豈有"容許小型車駕駛人(自訂速限)於該路段以(自認之)最高速限行駛?
最高速限行駛則不堵塞是倒推但書,這已經是錯誤的推論了!
這已經違反但書不得倒推之法律原則! 創造出違反科學報告的錯誤? 還把這個錯誤"再推論",代入另一條法規?
這是錯上加錯!
以為兩個法條都有"堵塞""不堵塞", 就把兩個法條串在一起嗎?
如果能這樣推論, 就陷入邏輯誤謬之中!
A:人是動物為真
B:狗是動物為真
所以推衍, 因為動物=動物,
所以C:人是狗為真?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處罰條例33-2根本沒有"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這一句?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同時有"最高速限"及"最低速限",因此構成"速限"區間
這是速限規定嗎?
既然有高管規則5 應依速限標誌(同時有最低-最高速限)指示。

為何又有8-1-3但書 但○○狀況下(條件),○○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忘了還有高管規則6 ? 110km行駛要有保持55m車距
在16車以上/每公里 的情況下? 堵塞還是不堵塞???
(1000m /17台車) ,每台車只分配到58.82m長的車道,扣車長5m, 車距是不足55m
車距不足55m,已經是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必須降速,(速限只能符合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並無法最高速限行駛

有55m車距是 LOS A,LOS B, LOS C (1公里長的車道範圍內,不能超過,同時存在16台車)
無55m車距,硬要110km(最高速限行駛) → 是違反高管6 未保持安全車距!
上述錯誤完全沒有考慮 內側車道"路權"歸屬為何?
即, 法規已經將"內側車道"分配給超車者使用
主管機關本應依法行政, 卻"毫無路權觀念",違法自行將內側車道分配給"最高速限行駛"的車?
卻忘了中/外車道同樣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主管機關有分配等於沒分配????反而造成一團亂!
要有路權觀念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不是專用! 不是固定為某車持續使用?
herblee wrote:
1.這個回覆的錯誤說...(恕刪)
有沒有違法,誰能決定?法院或是哪個主管機關?
你可以說他違法,所以就不遵守?
中央法規標準法,只是再說明法律,命令做成的標準,以及應有的結構,避免法律或命令的結構彼此不相同但完全沒有任何涉及法律或命令效力的問題,所謂不得牴觸只是一個提醒規定。你何時看過法官甚至大法官使用這個法來宣布法規無效?實際上,法律或命令會被認定有無效,都是因為侵害人民權益,而其內容不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宗旨。因而在主管機怪沒有變更法規命命令前,或大法官沒有宣布無效前,這法規命令都是有效的,更何況高管規則訂定時,也應該送立法院備查,立法院沒疑問,那麼你為何有疑問?有沒有牴觸,真的不是你說了算。
其實你對法律的解釋,基本上就是完全根據自己的想像。所謂內車道為超車道,是不是就只能解釋圍內車道只能作超車使用?解釋上非必然,你只是做文義的表面解釋。在這只是規定了,在怎麼樣的狀況之下,駕駛人會被處罰,內車道為超車道,就主管機關立場,也並非是限制內車道僅能超車用,而是給了後面處罰的一個理由,因為內車道需能維持其超車功能。因此,當主管機關認為,最高速限行駛不會影響超車內車道超車功能時,當然也可以規定內車道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法規是不是無效,是不是有牴觸,絕對不是你說了算。主管機關多年來皆維持相同的看法,顯然認為沒有錯。
你把你的意見給立法委員,交通部跟高速公路局了嗎?如果你這麼堅持,那一定有跟主管機關反應吧?請說說你反應的結果是甚麼?有誰贊同你?回覆給你的理由是甚麼?如果你都不能舉出來,那麼你所持的理由顯然你自由都不確定。公開你跟主管機關之間的信件吧。讓他大家看看主管機關是怎麼看待你的意見?否則永遠只有你自己解釋。
knightcsf wrote:
有沒有違法,誰能決...(恕刪)
權利為主觀化之法律
法律為客觀化之權利
行使權利就是為法律而奮鬥
法律權利受到法律保障
如果真是法律權利
就理應保障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有受到法律保障嗎?
很悲劇的....並沒有
人民所享有的利益
但國家如果認為不值得保護而沒有賦予救濟的管道
則該項利益並沒有「權利」的地位。

義務的合理性,決定權利的合理性
如果想保護高速行駛內側車道
請先想辦法把法律變成這樣

我們右邊的法律寫的是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理所當然才是事實,才是答案

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會創造出最大效率

畫虎類犬道
所創造的只有最大笑率

在坡道時,表現尤其亮眼

高速公路無盡的華爾滋
佔用、減速、一起塞
隨著這三拍子的旋律不斷的迴旋

有效的是系統,還是零件?
-----
倡議是種造勢運動
倡議造勢不會畢其功於一役
而是透過一連串的行動才能取得勝利
所謂"勢"在必行、"勢"不可擋
可見"勢"的重要性
knightcsf wrote:
有沒有違法,誰能決定?法院或是哪個主管機關?
...(恕刪)
由法律決定
我國為大陸法系, 法院也必須嚴格依據法條
主管機關是行政機關, 自然必須依法行政
knightcsf wrote:
你可以說他違法,所以就不遵守?
...(恕刪)
這不是我說的, 完全依據法律條文及法律原則!
是法律說的!
knightcsf wrote:
中央法規標準法,只是再說明法律,命令做成的標準,以及應有的結構,避免法律或命令的結構彼此不相同但完全沒有任何涉及法律或命令效力的問題,所謂不得牴觸只是一個提醒規定。
...(恕刪)
中央法規標準法 就是法律!
您認為"不得牴觸只是一個提醒規定???"
法律條文如此清楚都能漠視 ?視法律為無物? 只有行政解釋最大? 主管機關的行政權凌駕法律之上嗎?
knightcsf wrote:
你何時看過法官甚至大法官使用這個法來宣布法規無效?實際上,法律或命令會被認定有無效,都是因為侵害人民權益,而其內容不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宗旨。因而在主管機怪沒有變更法規命命令前,或大法官沒有宣布無效前,這法規命令都是有效的,更何況高管規則訂定時,也應該送立法院備查,立法院沒疑問,那麼你為何有疑問?有沒有牴觸,真的不是你說了算。
...(恕刪)
問題不是法規! 是"行政行為"沒有依據法規!
請注意
行政程序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居然倒推解釋?
是函釋的說法牴觸上位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8-1-3但書並沒有牴觸)
請守法
"依法行政原則"係行政法中最重要之原理原則,係指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必須要有法律依據。
依法行政原則之下有兩個子原則,
一為法律優位原則,法律優位原則係指下位階法規範不可牴觸上位階法規範。
另一為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則是指在沒有法律授權時,行政機關不能作成合法之行政行為。
換言之,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須有法律明文規定。
法律有規定的才能做,法律沒有規定的不能自創!
knightcsf wrote:
其實你對法律的解釋,基本上就是完全根據自己的想像。
...(恕刪)
看不懂在說什麼? 想像 ??
上面全部依據法規, 所依據之條/款/項 及 內容均登錄於上方, 請查照
knightcsf wrote:
所謂內車道為超車道,是不是就只能解釋圍內車道只能作超車使用?
...(恕刪)
並不是! 是擁有路權就能使用! 喪失路權就離開! 路權本來就沒有專用!並不能持續行駛不離開"?
依法,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看不懂在說什麼?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說的是車道"路權"歸屬
不能毫無路權關念
我國於96年起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路權"概念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民國 96 年 08 月 02 日 修正) 】中的第 8 條及第15條
其法規第五項「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路權就寫於法規當中, 法規有寫的, 就擁有路權!受法律的保障! 法規沒有明文規定的, 就沒有路權!
無路權侵入它人車道是違法的
處罰條例33-1-3 :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規定只有一條嗎?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限縮於內側車道內的縱向↑↓路權(範圍55m!)
此非『車道路權』(能走哪一個車道?), 而是進入後, 能行駛多長(55m)的距離!
此並非←橫向→內/中/外車道?走那一個車道的橫向車道選擇權!
高管規則8-1-3前者法規(本文),是允許使用,進入內側車道的條文(←橫向→路權)
進入之後,才可能發生8-1-3後者(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縱向↑↓路權(範圍55m!))
不能將縱向↑↓路權(範圍只有55m)! 移為←橫向→路權(車道路權)前後時空次序不分!
knightcsf wrote:
解釋上非必然,你只是做文義的表面解釋。在這只是規定了,在怎麼樣的狀況之下,駕駛人會被處罰,內車道為超車道,就主管機關立場,也並非是限制內車道僅能超車用,而是給了後面處罰的一個理由,因為內車道需能維持其超車功能。
解釋不依據法律? 難道依據毫無依據,不得倒推解釋的但書?天馬行空?橫空出世的"最高速限則不堵塞"嗎????
不要搞混了規則和罰則,兩者的說法本來就是相反的
主管機關必須依法行政! 只有法律規定如何? 何來主管機關立場?
法律已經將"內側車道"分配給超車者使用
主管機關本應依法行政, 卻"毫無路權觀念",違法自行將內側車道分配給"最高速限行駛"的車?
卻忘了中/外車道同樣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三個車道最高速限都相同! 如何能分配 ?
主管機關有分配等於沒分配????反而造成一團亂!
請問內側車道的路權歸屬為何?
"路權"歸屬為何? 法律分配那些車去走內側車道? 由法律排次序,那些車優先使用內側車道?
沒有被法律分配, 就沒有這個車道的路權! 就不能使用這個車道!(走錯車道)
要有路權概念!這是取締"走錯車道" 的違規 , 不是取締"車速"? 完全搞錯方向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說的是"內側車道"車道路權 !
不是在說進入內側車道之後"車速限制"為多少 ?
完全是兩件不同時空的事實 ! 如何混為一談?
knightcsf wrote:
因此,當主管機關認為,最高速限行駛不會影響超車內車道超車功能時,當然也可以規定內車道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恕刪)
您漏看高管規則6的規定, 能110km 行駛是有條件的!
高管規則6的規定, 110km行駛, 必須有55m車距
沒有55m車距? 只能降速去配合該車距所對應的車速, 或換一個有車距的車道(超車)
但是車距多少? 受到車輛密度的限制 , 不是用路人能自行創造的
主管機關必須依法行政! 只有法律規定如何? 何來主管機關立場?
允許進入內側車道/跨行內/中車道線,行駛/使用內側車道, 是本文規定所位居的一個時空
"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所發生的時空, 是四個車輪都已經在內側車道上, 才可能發生的法律事實!
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的時空
只限於 四輪都在內側車道車道線之內(如圖紅線),並非進入超車道? 或離開超車道(下圖橘線)
法規並非"最高速限跨行於內/中車道",並非"最高速限變換車道!

內側車道當然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問題這時空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不能拿這個理由來適用於,之前的時空所發生之"跨行內/中車道線","侵入內側車道" 。
必然是(超車),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出現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個事實! 不能前後時空不分!
報告如此之多,一定會影響
某車於內線開110km/h, 並不是他車速上的問題
而是該車在"內側車道"上,位置上的問題 ,影響到車距的問題!
因為車道空間有限 , 無法一個人分配一條車道給他用
1.只要它在內側車道上, 它就佔去了 55+5m 長度的內側車道(高管規則6), 它離開就多出 60m 的車距
(1公里內17台, 就只53.82m車距, 不能最高速限行駛,硬要110km就是未保持安全車距, 少掉一台後,16台車=57.5m車距,能110km)

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110km
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
1km內有20車, 車距 4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90km
依據HCM2000的說明,必須是LOS A, LOS B, LOS C 的狀況下, 才有55m車距,才能110km行駛

而這個車距縮短, 由單位長度內擠入幾台車來決定
都不離開, 都往內側車道擠在一起? 會有車距嗎 ?????
2.這是一加一減的問題, 它到中線車道上,空出內側車道, 中線車道上的閒置空間就能被填滿,在匝道排隊的車就多一台可以上來
公車司機不是說不要擠在車門口, 請往裏面走, 等車的乘客才能上來, 同樣的意思
3.這可以避免併駛 ,因為中/外車道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
4.有路隊長,造成車流佇列 就是S-同步車流。 每個車道都是 S-同步車流代表什麼意思?
每個車道都有路隊長, 前後車同步,車距無法增加! 後車受前車約制, 路隊長的車速無論多少都是後面佇列車的"最高速限"
110km就能保證穩定前進嗎?不是! S同步車流也會因為爬坡減速,車道縮減,車流匯入,變換車道,收費站,等等瓶頸,而發生"車流擾動"disturbances" ,車流擾動會造成 speed adaptation 車速調整, 改變前車和後車"穩定"行駛的狀態 ,
S-同步車流,只要行經瓶頸路段,必然會降速!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存在固定關係(不是用函釋就能否定物理常識)
車速110km是 (55m車距) → 55m (每公里可容納16台車)
降速到60km(安全車距降為30m) →每公里車道可增加到28台車, 就能多容納12台車
但增加到200台車/km(0m車距) 縮短到 0 m ,完全沒有移動的空間
knightcsf wrote:
法規是不是無效,是不是有牴觸,絕對不是你說了算。主管機關多年來皆維持相同的看法,顯然認為沒有錯。
你把你的意見給立法委員,交通部跟高速公路局了嗎?如果你這麼堅持,那一定有跟主管機關反應吧?請說說你反應的結果是甚麼?有誰贊同你?回覆給你的理由是甚麼?如果你都不能舉出來,那麼你所持的理由顯然你自由都不確定。公開你跟主管機關之間的信件吧。讓他大家看看主管機關是怎麼看待你的意見?否則永遠只有你自己解釋。
您搞錯法規了! 不是法規無效! 是錯誤解讀法規!
速限標誌上方的數字才稱為"最高速限" , 車裝儀表指示的是車速/速度!並不稱為"速限"!

但是8-1-3但書, 法規是指定以"最高速限行駛"(法律明示其一,排除其它(最低速限))
最高速限 就寫在速限標誌上, 就是那個單一數字
這條法規改變了原有的"內側車道"速限!
改速限是主管機關的職權
此法規的授權對象是主管機關, 根本和用路人無涉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那裏能『因為遵守速限』反過來要求不存在的路權???
豈有"容許小型車駕駛人(自訂速限)於該路段以(自認之)最高速限行駛?

herblee wrote:
由法律決定 我國為...(恕刪)
法律是立法者說出來的,
那你是不是要去立法院問問?
實際上本國法律是漸進的開放讓小型車可以用
最高速限限行駛內車道。
實際上主管機關就是有權執行法律,在執行的過程中
當然也有權對法律作出解釋。
這是事情之當然,
你找一個法院判決,或是立法理由立面說到,
內車道僅能供作超車道行駛的內容來支持你的說法吧。
如果你都找不到,你難道不會覺得可能是你對
法律的解釋跟所有人不同嗎?
你說主管機關解釋法律錯誤,所以你最準確。
連主管機關都不知道自己對解釋法律有錯誤。
請問你對主管機關錯誤的解釋法律有提出質疑過嗎?
請問他們怎麼回復?
這點沒有見到你回應?
你倒是可以舉一個法官或是任何一個機構引用 中央法規標準法
來宣布或是判斷某個行政命令或是法規命令無效的例子。
行政命令違反法律無效,是因為憲法第172條規定。並不是中央法規標準法
所訂定的。因此在中央法規標準法看不見牴觸無效的規定。
因為中央法規標準法,只是在規範法制相關作業怎麼進行,
不是用來判斷有無效的基礎。
基本上如果你不認同我說的,所有的行政命令被判斷無效
都是因為違反憲法172條、23條或憲法其他條文規定,那我只能說你我認知
差距太大。
其實你都說是法律說的,但卻認為自己才是法律的最準確的解釋機關,
但是卻沒有見到你對主管機關「錯誤」的解釋法律,提出意見。
請問,如果主管機關對你的意見完全否認,那麼請問現在應該以誰的
意見為依歸?
把主管機關對你的糾正的回覆公開來吧,除非你從來沒有想到要去跟
主管機關反應,就只是在這邊說主管機關解釋法律有錯誤。
如果你反應過了,就把主管機關的意見拿出來看看,讓大家來做公評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