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無肇責卻要賠過失傷害169萬 有人覺得合理嗎?

台灣鄉民及法官
助長假車禍真詐財的犯罪
其來有自阿

絕對路權個

移動神主牌 名不虛傳
Johnny_depp wrote:
37.00 停止線前看到有騎士,目擊到且做出觀測,還要經過大腦分析推測,網狀線上的騎士狀態是靜止? 前進? 會不會煞停
37.99 停止線後撞擊
來請示範一下大約在37.xx 秒大腦要發出煞停的命令?
都這麼多篇了,您還不願意正視被告的自承。還糾結在被告需要多少時間反應。
被告自承:伊在南京東路與十甲路口的斑馬線前,就有看到被害人騎乘的機車,從伊的左手邊出現,伊看到被害人的機車時,他是在南京東路左側斑馬線的前方一點點。,那裡是網狀區,當時伊認為他不會穿越十字路口等語
關鍵在於被告認為對方不會穿越十字路口,既然如此也就不須閃躲或是剎車。
如果今天被告認為對方會穿越十字路口,那證詞應該是:
1.我認為他會穿越十字路口,但由於事發突然,反應時間不足,來不及踩下剎車。
2.我認為他會穿越十字路口,因此立刻剎車,但由於剎車距離不足因而撞上。

09:44:35~09:44:36
被告所駕駛之白色車輛往有紅綠燈號誌之十字路口方向行駛,此時紅綠燈號誌為綠燈,被告車輛位在路口停止線前。
09:44:36
被害人騎乘之機車出現於監視錄影畫面右側。
09:44:37
紅綠燈號誌轉為黃燈,此時被告車輛尚未抵達停止線。
09:44:37
末被告車頭與被害人機車右側發生碰撞,碰撞地點在網狀區與斑馬線間。


budinx wrote:
討論到這邊,我覺得最妙的是完全沒人在討論為什麼機車騎士應注意能注意卻未注意以致出車禍。按照各方說法,那個阿伯也完全沒採取任何迴避行動,而且他是闖紅燈的,更應該知道很危險要小心吧,怎麼搞得好像他是守法行車結果被撞一樣。

判決書中有提到:
被害人(機車騎士)由十甲路自東往西方向行進,出現在監視器畫面右側之後,南京東路之交通號誌始由綠燈轉換為黃燈,是依交通號誌時相之設計,足見案發當時,十甲路之交通號誌應為圓形紅燈,被害人乃有闖紅燈之交通違規行為,合先敘明;
******************************************************************
法院已經先聲明機車騎士有錯,而非守法行車。
這個判決只是確認汽車駕駛是否也有疏失,並沒有裁定誰的肇責比較大。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法官過失犯判的合理,游小姐的自我證詞不利,筆錄的供述中我想一定有.我看見XXX 他就直接開過來當時是紅燈之類的證詞,且游小姐在號誌轉換之際強行通過之行為,並非不可非難。


我想大部分的鄉民沒學過法律,我個人認為是判的不錯,一點都不恐龍。
nostalgia047 wrote:
法官過失犯判的合理,游小姐的自我證詞不利



游依照交通規則,黃燈快速通過,有注意到路口死者車輛,
推測死者車輛也遵守交通規則不會闖紅燈,結果最後有責。
自我證詞不利我多多少少同意(律師太爛?),但我認為這判決被稱為恐龍判決並不為過。

游只是輸在他有先看到死者車輛,然後沒猜到死者會闖紅燈

假設游在路口前,神經大條,根本沒有注意黃網線有車輛待撞,
結果在通過路口黃燈時被撞上,他也許就沒有責任了。
學法律又如何,不能當法匠啊
看到又如何
游小姐看到後只有一秒的反應時間
反觀老人看到紅燈二三十秒不停
一秒跟二三十秒怎麼比
法律不是要公平嗎
一直責難游小姐的視神經.身體反應...然後有過失
那老三寶呢?故意違法吧
判決文對於老三寶的行為著墨有多少?

nostalgia047 wrote:
法官過失犯判的合理...(恕刪)


如果法官一開始就是要從過失去判了
怎麼說都不利吧?
有看到 ==>你怎麼不閃?
沒看到==>應注意未注意
請問如果是您要怎麼回答?

這小姐的情境比較像是:我看到了,但是我來不及停,依常理老翁應該會讓我先過,畢竟他闖紅燈,我也來不及停
事實也是她反應時間真的不到一秒,還要苛責實在只有"法匠"才做得出來...
如果可以,希望可以當庭測試看看該法官面對突發狀況的反應能多快
再來探討這樣的判決是否合乎常理
不理會肇事鑑定
法官更專業
nightdriver wrote:
台灣鄉民及法官助長...(恕刪)
EchosPan wrote:
有看到 ==>你怎麼不閃?
沒看到==>應注意未注意(恕刪)

法院對外的新聞稿的說明,也就是被告看到黃灯並無減速,反而是加速。這應是法官認為有過失的地方。

二、本案於審理中經法院勘驗路口監視器畫面,並比對承辦員警所製之現場圖、丈量照片,綜合車身長度、刮地痕等跡證,認被告是於交通號誌轉為黃燈後,始快速通過路口停止線;再依據卷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所記載之現場天候、車輛性能等狀況,認定本案被告有見黃燈之號誌,未減速以隨時準備停止線煞停,及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並致被害人受重傷。

iijima_ai wrote:
都這麼多篇了,您還...(恕刪)


其實

您引述的這點

就是最爭議的點

1.所以根據信賴原則,這算不算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2.根據影片秒數,煞不剎車的結果都一樣,那這算不算,無法注意

這也是我說的

應要判個過失傷害繳罰金我沒意見

在已經有強制險的今天

去判一個民事賠償賠這樣的金額

是不是哪裡怪怪的
A辣愛怕跑 wrote:
那老三寶呢?故意違法吧
判決文對於老三寶的行為著墨有多少?



現在主場是阿伯這邊耶,這個判決是阿伯家屬告游小姐過失傷害,當然是著墨於游小姐的過失部分,如果是游小姐告阿伯闖紅燈造成游小姐汽車損害的損害賠償,那麼判決文就會是針對阿伯的過失與肇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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