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n019 wrote:
這樓很多網友,並不...(恕刪)

犯錯為什麼不該死?這不就是天澤嗎?
undefined wrote:
https://www...(恕刪)

校車的上面的號誌燈亮起時,所有車輛都要靜止,沒有車子有路權

這是國外有明確寫在交通法規上的事項

但問題在這件案例中,現場沒有這種校車,也沒有這種號誌燈,台灣也沒有相關法規

你拿這影片來比較,就是LP比雞腿而已

只是更進一步突顯出國外的先進與立法與設備的完善

而鬼島則是什麼都推給應注意未注意而已

不好好推動立法與設備

只會看影片在那事後諸葛,責怪司機反應慢

只會開的一嘴好車,比F1賽車手還厲害

這樣永遠比不上別國
bbn019 wrote:
這樓很多網友,並不...(恕刪)

宣導防衛性駕駛要是在事故前我沒意見,甚至我覺的還宣傳的不夠

但事故後就只能是各自釐清責任歸屬,只講路權,不講情面

今天你同樣時速30~40開在路上,同樣撞到一個突然違規橫越馬路的小孩,但你運氣好只是撞傷小孩而已

結果對方家長掛病號驗偒,說小孩身體留下傷害,精神受到驚嚇,看到車子都會發抖

於是獅子大開口,說你沒看路,要敲你個幾百萬,以刑逼民

說說難道小孩犯點錯,你就可以撞傷人嗎? 你就可以不看路嗎?

相信你也會覺的很幹


永遠別忘了

"當你選擇同情小孩的時候,你就是加責司機"

交通事故判決中通常沒有什麼皆大歡喜的結局,判決結果對其中一方一定會不好受

盡量不要以同情心來作為選邊站的理由

因為你是把同情心是建立在另一方的痛苦之上


除非今天撞到人的就是你自已,你願意犧牲自已成全對方,那你偉大,我佩服你

但不是自已,是去犧牲別人來成全另一個人,自已只是隔岸觀火,慨他人之慨

老實說我個人蠻懷疑這也能叫做同情心嗎?




每個人都有自已的見解 , 最後還是交給法官去判吧

自已顧好自已最重要 , 最好多看看交通方面的節目
暴君 wrote:
..(恕刪)


恩,我懂,你想針對的是把這裡當虛擬法庭的人。
我的意思就是 這裡不是陪審法庭,很多人在玩虛擬法庭,搞二元對立,但是也有很多人不是。
撇開二元對立的部分,前面網友們的文章,也各自都有幾分道理。

法官只會判決當事者雙方,但是實際上,道路規劃是市政府的範疇,其實是三方。我不太瞭解當地,但是我很直觀的認為,如果小朋友有人行道可以走,說不定會比較好。(但是我沒去過當地,實際怎樣,不予置評)

交通現況就是這樣,理想離我們很遠。
也許十年百年後,會改善,但是現階段,我們得自助防禦駕駛。

"只"遵守交通規則,絕對會車禍。
別的不提,自行車不用考駕照就能上路,自行車騎士幾乎沒人在鳥交通法規,沒方向燈跟後照鏡,想轉就轉,紅燈沒看到車就必闖,沒有順逆向的概念。


暴君 wrote:
永遠別忘了
"當你選擇同情小孩的時候,你就是加責司機"...(恕刪)

對腦袋簡單的人是如此,但不是人人都這麼蠢,
永遠只有二分法的運作
bbn019 wrote:
這樓很多網友,並不是...(恕刪)

小朋友犯錯不一定得死
但是沒犯錯的人為啥要受罰?
無責辦得好
台灣就是一堆垃圾龜車
覺得只要慢慢開就能亂開
無視交通規則

我看以後也不用紅綠燈了
直接都閃黃閃紅燈
不管什麼路都直接速限40
只要撞到就是應注意未注意
管你啥理由
這樣豈不是超棒
各種防禦駕駛都能成功
bbn019 wrote:
恩,我懂,你想針對...(恕刪)



所以你只是想來宣導防衛性駕駛的觀念而已,不是想對司機是否有肇責表達看法

那我能了解你想表達的意思

但正如前面所說的

觀念宣導那是事故發生前

但今天事故已經發生了

家屬選擇了控告司機,全案已經送到法院進入司法審判的階段

要嘛有肇責,要嘛沒肇責,一翻兩瞪眼,沒有模糊空間

自然就必須用你所謂的二分法了


如果家屬沒有提告,司機不用去承受背上官司的煎熬

那我們當然可以在這談防衛駕駛的觀念談的很開心

但家屬選擇控告了,想要司機賠錢或坐牢,這對司機的將來會產生重大影響

判決結果是會直接去影響到這一個人的下半輩子與司機本身的家庭

那麼,自然就必須並須用很嚴格的態度去講法講道理講路權

而不是講情面講孩童可憐跟防衛觀念了

防衛的觀念固然重要,但這不是在司法審判階段該去講的東西


無知愚蠢濫用“應注意而未注意”來做判決依據的後果就是:
整體社會對此類問題幾乎喪失一個可用的共識。
一個基本的概念竟可以被多方扭曲成行人霸王條款這事來看,
政府應該積極主動解決,
或許他們也沒搞懂,跟高速公路內線行車問題一樣

暴君 wrote:
嗯所以你只是想來宣...(恕刪)
家屬選擇了控告司機,全案已經送到法院進入司法審判的階段
要嘛有肇責,要嘛沒肇責,一翻兩瞪眼,沒有模糊空間
自然就必須用你所謂的二分法了

根據那畫面,覺得不是很容易判斷那駕駛的反應時間是否合理,
所以也未曾評論駕駛是否該負法律責任。
但法的判決可能性畢竟比不上人的想法細膩,
不應該被這有侷限的判決結果來左右我們的價值判斷方式。
totoTOO wrote:
無知愚蠢濫用“應注...(恕刪)

無論判決結果最終為何

能避免事故我自然會去避免

如同前面有人說的,撞到人就算最後無罪,往往也是惹來一身腥

沒有人會想替自已增加無謂的麻煩


所以對於有人提到後萬一司機最後判決是無肇責

以後大家開車看到人違規也不管不閃就直接撞過去的說法

我個人是認為很危言聳聽就是了

國外注重路權的國家都沒有這樣了

何況是台灣這個還在情理法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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