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其他用路人駕車用路之正確使用路權的作用? 引用之前判決書內文照片:

法院說明前方沒有堵塞, 只是說當事人並無正當理由不加速維持在最高時速而已. 這個在外側車道最低60也是一樣道理, 可外側車道沒加也不需要加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其理甚明.
況且第8條後面已寫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自無再為車前狀況立不阻塞行車狀況的必要

Verita1998 wrote:
閣下知道自己在說什麼嗎?
有明確定義本條例超車行為係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與變換車道超越前車有別之需要
如過單指47條, 應該寫本條文 不是本條例 高速公路雖有自己的管理規則, 可是它能自外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嗎?
Verita1998 wrote:
現在他就是把超車跟變換車道超越前車分成兩個不同東西, 不然不用說明確定義
不知道之前誰在嘴H大. 超車不是兩次變換車道加一次超越的? 現在又說高速公路上變換車道超越前車也算超車?笑笑笑
我說政府越改越亂沒錯啊!
Verita1998 wrote:
我不知道你這能代表什麼?
你把闖紅燈取代占用內線就知道了
紐西蘭有沒有人闖紅燈? 有
紐西蘭規定可以闖紅燈? 沒有
紐西蘭有沒有人上網罵闖紅燈的? 有
紐西蘭有沒有人闖紅燈還上網討拍的? 沒有(至少我沒遇過)
況且你這照片也不能代表實際狀況, 我遇過外側車比較少(不是沒有)內側比較多的狀況是內側車都飛快, 尤其是第一輛, 跟都跟不上了 還超車?(雖然也是佔用內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