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堵塞行車狀況是指前方車流狀況 ,那我很好奇, 佔用內側車道, 如何對前方車輛產生嚴重
妨害其他用路人駕車用路之正確使用路權
的作用? 引用之前判決書內文照片:



法院說明前方沒有堵塞, 只是說當事人並無正當理由不加速維持在最高時速而已. 這個在外側車道最低60也是一樣道理, 可外側車道沒加也不需要加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其理甚明.

況且第8條後面已寫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自無再為車前狀況立不阻塞行車狀況的必要


以你的程度我相信你也不知道內側車道有兩種最低速限..

想半天才想不出來為何會這樣說?
原來是 將"路權規定"和"速限" 又混淆了 !
這是"位置"的問題! , 有沒有走錯車道? 不是那一個車道的"速限"問題!

法規是這樣寫的
我國法規對於車道排序有下列規定
高管規則8-1-1: 《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 法規是說【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說明了國道有不同速限,較是比較, 和最高速限比較, 若車速與該路段"最高速限"落差達到 《10km以上》 速差 的那些車,被法規分配/指定/排序去行駛"外側車道"
對於 80km以上應行駛那一個車道? 法規沒寫 ! 法規沒有規定的並無路權 ! 不屬於"路權"規定! 根本就沒有這種規定 ! 什麼都不是 !
一台沒有路權的車, 是不可能四個車輪都在這個車道上的, 是不可能"行駛"的,不會出現於這個車道, 更不可能有"這個車道速限多少?"的問題!

80km以下的車,被法規搬到外側車道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了! 這是"位置"的問題! , 80km以下的位置在外側車道! 並不能倒過來說,80km以上位置就在 內/中車道 ?
80km以上,位置仍然可能在外側車道 !
更不可能反過來說 , 這 80km 是中/內車道的 最低速限 ?, 這又是一種邏輯聯結的錯誤 !

此種說法違反了
高管規則第 5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指示的只有一種最低速限 60km , 是不可能 有兩種最低速限????
Verita1998 wrote:
閣下知道自己在說什麼嗎?
有明確定義本條例超車行為係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與變換車道超越前車有別之需要
如過單指47條, 應該寫本條文 不是本條例 高速公路雖有自己的管理規則, 可是它能自外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嗎?

本條例如果是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部
那何必增訂在第47條???
應該放在第三條(用詞定義)才對啊....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而且是本條文還是本條例一點也不重要
因為47-2說的是【前項所稱超車,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
你懂啥叫【前項】吧???

Verita1998 wrote:
現在他就是把超車跟變換車道超越前車分成兩個不同東西, 不然不用說明確定義
不知道之前誰在嘴H大. 超車不是兩次變換車道加一次超越的? 現在又說高速公路上變換車道超越前車也算超車?笑笑笑
我說政府越改越亂沒錯啊!

看看你又在搞笑了...
超車的確不是兩次變換車道加一次超越
也沒任何法條有寫到...

而33-2寫的很清楚 超車就是一次變換車道超越...

你連我噹H神啥都搞不清楚了

再來
在虛黃線路段是變換車道超越嗎?

連超車有兩種也不懂?
鍵盤車手?
Verita1998 wrote:
我不知道你這能代表什麼?
你把闖紅燈取代占用內線就知道了
紐西蘭有沒有人闖紅燈? 有
紐西蘭規定可以闖紅燈? 沒有
紐西蘭有沒有人上網罵闖紅燈的? 有
紐西蘭有沒有人闖紅燈還上網討拍的? 沒有(至少我沒遇過)
況且你這照片也不能代表實際狀況, 我遇過外側車比較少(不是沒有)內側比較多的狀況是內側車都飛快, 尤其是第一輛, 跟都跟不上了 還超車?(雖然也是佔用內側道)

是沒代表啥
代表打你臉而已啦
無車可超可以待在內線?你去問你的H大神啊...
紐西蘭考照時, 如果沒事開內側車道, 就是謝謝下次再來, 就是建議你下次再來考

Verita1998 wrote:
內側車道的最低速限是否就是該路段的最高速限, H大已經解釋完, 就不再說了.

啥都H神 原來H神講的就是對的???
那要交通部做啥?
H神的信徒程度看來跟H神也差不多

鍵盤車手知道時速61在內線超車也不違規嗎?

herblee wrote:
對於 80km以上應行駛那一個車道? 法規沒寫 ! 法規沒有規定的並無路權 !

原來80km以上的車沒有行駛高速公路任何車道的路權???


herblee wrote:
此種說法違反了
高管規則第 5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指示的只有一種最低速限 60km , 是不可能 有兩種最低速限????

原來時速80km以上的車不能上高速公路 時速60km以上的車卻可以上高速公路???

有沒發現哪裡矛盾?根本搞笑邏輯...

你要不要說說看【最低速限60km】是啥意思?
勉勵 wrote:
已經超速了 可以證明...(恕刪)


你超速還是得滾,因為可能是你的表有問題。如果

劉奕兒612 wrote:
本條例如果是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部
那何必增訂在第47條???

因為47條是唯一提到超車罰則 也是容易跟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前車(不是超車)混淆的地方
行政院自己都說是對超車行為之定義了







劉奕兒612 wrote:
代表打你臉而已啦


打我的臉?
所以紐西蘭有人闖紅燈, 代表他們是可以闖紅燈的? 或是他們闖紅燈的人比我們多?
你抓到一隻黑天鵝 然後說世上天鵝大部分是黑的?
難怪H大會說你有取樣的問題

劉奕兒612 wrote:
超車的確不是兩次變換車道加一次超越
也沒任何法條有寫到...
而33-2寫的很清楚 超車就是一次變換車道超越...


一次? 不管有沒有超車, 都只是變換車道吧?!
超車的定義 就目前有寫到的就是47條 如果有其他地方有寫到歡迎示下.
會渾肴是二次變換車道加超越吧, 應該沒有人(至少行政院沒提到)會把一次換車道加超越跟超車混在一起吧



劉奕兒612 wrote:
鍵盤車手知道時速61在內線超車也不違規嗎?


如果有狀況, 30公里超車也不違規阿!
第8條但書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66)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