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lee wrote:
當然要知道 法規 的解釋
要知道為什麼 ? 不是不明所以 , 套用公式? 一定就是這樣
高工局已經解釋了,你認為高公局是錯的,請你去跟高公局盧。
"一、 台端101年3月11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 有關「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部分,係分別指「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而雙黃燈使用時機,同文件高公局也說明了,不知你還在糾結什麼.....
路人39 wrote:
高公局那樣的解釋方法我也認為是錯的, 原因也講了
herblee認為打雙黃燈不是錯, 原因也講了
你就只會"因為是高公局講的, 所以一定是對的"嗎?
請問你有沒有自己的思考能力?
一開始是242樓的SKMORI提出高公局的說法, 並自己依其解釋說盡量不要使用雙黃燈
herblee認為那是錯的
你跳進來說別人文法解釋可能不對, 但自己又不是文學博士, 也無法說哪裡錯
只說你只相信高公局那種說法, 又強硬要求別人硬要相信?
還要求別人去找高公局盧?
既然高公局也沒說開雙黃燈是錯的
我也不知道你到底在糾結什麼
Apple 01 wrote:
1. 上開函文,基本上只是很普通、由某位承辧員回覆民眾投書的內容,如此而已。既稱不上函釋,也非主管機關對法院函詢之回覆,更非大法官解釋,完全不具拘束效力。何況,也有錯字的可能。
2. 當因能見度甚低而放慢車速變成龜車時,如不閃雙黃燈,何時才閃?都已身處「能見度甚低」的危險環境了,還執著上開函文而不閃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