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honen wrote:
我也贊成你的說法,避...(恕刪)


你這種說法,還是把自己當作執法者!!
有誰敢說他的錶是隼的?
你的錶有定期檢驗嗎?
不管我在內線開多少,後面的車比我快,我能讓就會讓,
超完車能回中線就會回中線,

你問要怎樣解決這個問題?
讓開不就好了嗎!!!
死占著超車道幹嘛呢?
你也不用管人家有沒有超速,
就如你說的,不要自己當執法者。

既然內線叫做超車道,那就是超車用的,超完車請回中線。
一直侷限我的表速是多少,有用嗎?
再說一次,大部分的錶都是快樂錶,而你也不是執法者。

被後車閃燈,讓他過就好,搞不好他有急事,會不會被開單,
你也不用幫他擔心。
閃燈,只是跟你說他要過。
除非他一開始就一直閃,那就另當別論。

再宣導一次,要怎樣解決這問題!

1. 超完車回中線。
2. 人家要過就讓他過。
3. 當你開內線,連續被三四台車超過,不管你速度多少,都應該回中線。
4. 內線千萬不要跟中線並排,不管你速度多少。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98633&p=31#49008985
herblee 表示:
目前台灣很多人認知的內車道"超車道兼行車道", 是錯誤解讀法條

以上請笑笑看過。
-------------------

超速是違規
佔用車道也是違規

大部分的錶都是快樂錶,而你也不是執法者。

你可以無視超速違規讓他過
大可以無視佔用車道讓他快樂的龜

被前車檔道,讓他龜就好,搞不好他有隱疾,會不會被開單,
你也不用幫他擔心。
車速比你慢,只是跟你說他相信他的快樂錶。
除非他一開始就煞車逼車,那就另當別論。

如果你做不到,請捫心自問為什麼會有兩套標準?
haha 高速公路就是充斥一堆130讓150 200讓300的人

限速110 我開到誤差上限120 如果我是一路超中線的車 超完中線車流後 用100左右回中線行駛 何來妨礙之有

想要開200,300的 請去路肩 內車道不是給你用來無限超速的

那些整天說後車要超車者路權最大的 我這邊大膽可以說 開150 200的根本只是要享受開快車前方無人的快感
前方有車就閃大燈 你以為他們超完車會回中線嗎 呵呵 請那些朋友不要對號入座喔 再一個例子 如果這些朋友用150開內線 閃前面120的燈 然後前面120的加入衝到180 大家覺得150的會切回中線 還是也是加速追趕前車呢 呵呵 思考一下吧

最該要譴責的 就是用80,90龜在內線中線都110還不走的 跟以為內線我最大的 請這些朋友遵守交通法規

謝謝


derliang wrote:
雖然您寫很多,但是您卻沒有回答最簡單的問題哩。
究竟是您說的對,還是高公局網站說的對?
其實您就以上這個問題說明即可,這就可以解決小弟的疑惑了。

高公局網站是這樣教育用路人的:
...(恕刪)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快車道, 這沒有疑問
問題是它說的80公里慢速車, 法條不是這樣寫的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
這裏有一個字要注意"較慢速", 所以含義是相對比較的"相對車速"
和誰比較?
就是前面"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 也就是速差10Km以上,"較慢速",必須到外側去行駛
因為早期, 高速公路只有二個車道, 內側及外側, 沒有中線車道
這個比較的含義, 同樣出現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這一條就是慢車"靠右行駛", Slow traffic keep Right 原則
沒有說絕對車速多少, 是採取"比較"的相對車速

這一條就是慢車"靠右行駛", Slow traffic keep Right 原則
沒有說絕對車速多少, 是採取"比較"的相對車速

車速絕對是 內車道>中線道>外車道, 這是沒錯的
只要右邊有車比我快, 我就要換車道,移往右邊的車道

2."小型車最高速限行駛", 已經在上面276樓,及297樓說明過了
在上面的276樓
已經對這些錯誤說明了, 例外法不可以倒推解釋, 擴張解釋
交通部高公局把法條倒推解釋, 才會變成這樣
中文前後顛倒對調, 意思會完全不同

例外法應從嚴解釋,否則會造成例外浮濫;不得運用「類推解釋」或「擴張解釋」, 不可以類推為
"只要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即可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是不可以的。

及297樓是斷句錯誤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速限規定)..............│(在超車道上行駛,是正在超車)
合起來是在說明,"超車道的速限規定"

其容許的是速限, 不是後面那一句的"行駛"

這是錯誤引用條文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63940&p=20#48867835


derliang wrote:
弟去年剛好就在北海道租車開來開去。
北海道的自動車道,一般來說只有兩線,比臺灣窄的多。
他們一般駕駛都是超完車,就回到外線,這是千真萬確的。
但....這是絕對嗎?大錯特錯。
小弟去新千歲機場的時候,他們高速公路塞的要命!
這是因為因為JR的火燒車事故,有興趣的可以看相關新聞。
有沒有出現外線都是車,"超車道"都沒有車的奇景呢?
並沒有,結果跟臺灣一樣,內線外線都是車,都在塞車。
所以這應該解讀為,內線的車子其實都在"連續超車",只是超車的速度很慢而已。
...(恕刪)


這可以說明

由A9 Autobahn 的統計得知 左右車道的利用率, A9是單向雙車道(只有左/右二條車道)
和新千歲空港的道央自動車道相同

如果每公里的車輛已經高於80車, 是沒有安全車距可以超車, 也無法變換車道, 兩個車道是平行線,塞車時兩個車道是差不多的

所以上面也說明了德國對付塞車的做法,禁止變換車道, 防止車流擾動, 增加車道數, 機動開放路肩, 改變速限, 前方提高車速, 後方降低速限, 把車距拉開, 讓車流疏解

herblee wrote:
交通部高公局把法條倒推解釋, 才會變成這樣 ...(恕刪)


看您寫的樂樂長實在很累。
簡單的講,您就是認為您對法條的解釋才對,高公局是錯的。
高公局用錯誤的資訊教導用路人,您還不趕快去函要求改正!
且看高公局會不會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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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薩藍 wrote:
歐洲多是沒限速高速公路, 法規自然不同
沒限速何來最高速, 當然要讓

歐洲只有德國有無速限高速公路,且不是全路網無速限。

就德國而言,在有速限路段和在無速限路段除了一個是「無速限」以外,開法沒什麼不一樣,規定也沒有不一樣。有在進行超車就可以用超車道,超完車就退出超車道。

舉個例:就算在無速限路段,只要是在進行超車,就可以用時速110公里行駛超車道,此時禮讓後車是不必要的,惟超完要退出超車道,而後車須等待前車超完。總之「讓」不是重點,有沒有「超車行為」才是重點。「讓」只是一種禮貌行為。

附上相關影片:
Night Drive onto the Autobahn in a BMW 535i F10

註:在7:00和8:10等處,當前車在超車時,耐心等待其超完車後再行加速超越。9:01、10:23、11:05和11:31超完車回右側車道,而在7:32等處未回到右側車道是因為駕駛者已見前方有車而欲超之,進而持續在左側車道進行超車。

另外補充一下,德國高速公路不是無論如何都要把超車道清空,而是「有在超車才使用相鄰之左側車道,不在超車則退回原右側車道(跟「後面有車逼近就要讓道」是不同的概念)」,以二線道為例,就如下面這個影片所呈現的,可以看出左側車道並非是空的,而是有不少左側車道的車輛都在超越右側車道的車輛。若是三線道,欲超越右側車道的車,則使用中間車道超,除非中間車道又有欲超越之車輛,才用左側車道超。更多線道依此類推。

Long Autobahn run in a BMW 740d XDrive (Part 3)(建議選擇720p觀看)

註:左側車道雖然有不少車,但左側車仍比右側車道車快。注意在左側的車輛都是在進行超車而非「佔用內側車道」。因為在左側車道的車輛都欲超越右側車道的車,所以才會如此。而當前車在超車時,則耐心等待其超完車再行加速。

其實要不要往右靠主要是依據「有無在超車」,而非「後面有無車逼近」。總之,在德國,有在超車即可使用相鄰之左側車道,超完車就靠回原右側車道。
derliang wrote:
看您寫的樂樂長實在很累。
簡單的講,您就是認為您對法條的解釋才對,高公局是錯的。
高公局用錯誤的資訊教導用路人,您還不趕快去函要求改正!
且看高公局會不會買單口哨
...(恕刪)


我也寫的很累

高公局是主管機關, 它怎麼會錯,它都是對的
只是在法理上,是說不通的

問題是,它的函示非常多, 說法都不同,那一篇才對?

因為它從來不說明理由

無法解釋的條文, 這個條文一定是不適用, 刪去不用看

條文是用倒推的

所以
行車靠左
兩車併駛
右側超車
超車道兼行車道

通通可以, 入境要問俗, 一點都不奇怪



herblee wrote:
我也寫的很累高公局是...(恕刪)


我覺得現行的解釋是因為跟現實妥協的結果。
法規一方面希望內車道是超車道,發揮超車的功能。
一方面又希望發揮道路的最大效益,所以又把它當快車道。
其實高公局的用意很簡單,希望高速公路的車輛盡量都可以跑到最高速限。
只要車子可以到最高速限,它道路設計的功能就達到了。
它哪管你這以最高速限的車子是開哪車道,只要不要開緊急避難用的路肩就好了。
看看法規對於路肩跟內車道的態度,就知道它的用意了。
這其實也不難理解。
irsjx2vxo3ne3k84dr1dz4,r4pe8bez3/4ne3bq4bew2j92gea jx4hq me-2d8 e3hy4hi2ty k84!
derliang wrote:
我覺得現行的解釋是因為跟現實妥協的結果。
法規一方面希望內車道是超車道,發揮超車的功能。
一方面又希望發揮道路的最大效益,所以又把它當快車道。
其實高公局的用意很簡單,希望高速公路的車輛盡量都可以跑到最高速限。
只要車子可以到最高速限,它道路設計的功能就達到了。
它哪管你這以最高速限的車子是開哪車道,只要不要開緊急避難用的路肩就好了。
看看法規對於路肩跟內車道的態度,就知道它的用意了。
這其實也不難理解。...(恕刪)

雖然"政令先宣導"上是官大學問大

如果是科學數據上的解讀
這一點我就可以很明確的說
超車道充當行車道, 拼命往內車道內塞入車輛, 不但達不到最大車流量, 反而會提早到達"臨界點"

想法不能是這樣, 這樣就會拼命想往車道內塞入車輛,衝上最高量時,也就是阻塞的開始
應該是要讓車輛儘量能"超車離開",才能保持車輛不斷通過,細水長流

上圖的縱軸, 是 超車的可能性 1 <-> 0 之間, 橫軸為車輛密度
超車的可能性越高, 越趨近於1 , 就越能維持車流為F自由車流
超車的可能性若低於 0.5 (縱軸的一半), 就都是 S 車流了

設定P=0(左圖) 和 P=0.5(右圖) 之後 , 就可以看出有超車道,和無超車道只有行車道,車流的差別

在不能超車的情況下P=0,在密度40車/km(0.4) 以上,即達壅塞的情況, 車流量曲線反轉往下。

保持能夠超車P=0.5, 比起不能超車, 可以在密度50車/km(0.5) 以上, 才達到壅塞,車流量曲線反轉往下降。
而在密度低於 30車/km , 有超車道比起無超車道,也能有更大的車流量。

若無超車可能P=0,就算實施入口管制(匝道儀控),把車輛密度降到 20車/km(0.2) ,其車流量和可超車(P=0.5)密度為 50車/km(0.5), 卻是相同的
所以,車輛密度下降,同時能增加車流量, 必須要讓"超車道"有功能,在能超車的情況下才會發生

所謂"最高速行駛",或曰"無超車行為,以超車道來行車", 無論車輛數目為何,車流量都無法超越"超車完即離開"的車流量。

一公里內汽車總密度增加為60車/km/lanes, 更是要有超車道, 讓車速快的車可以超越過去, 脫離這一公里的範圍,或是在後方降低速限, 讓後方車減速, 在這1公里後面的車不要進入這個車帬當中, 讓車輛密度下降到單車道30車/km以下,整體的流量才能增加。

而不是拼命往車道內塞入汽車, 去創造表面上瞬間"最大車流量"的單一數字,卻不管之後"車距縮短"造成的阻塞。

imlkt84 wrote:
haha 高速公路就...(恕刪)



很認同你的說法!

130.150.180.200up的

是不太會滑回中線的!

要不就是1/2/3隨他飆!

另外,這裡是台灣阿!

一直拿別國的高速公路使用方式來講...

請問台灣法規=德國法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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