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時速多少讓出高速公路內車道


黃日重 wrote:
有相當比例網友認為內...(恕刪)



這個建議不錯..
中線的速限是多少啊?105是否已經超速了?
難怪我在內線定速105,超車一直超不完。
有些人超車十秒搞定,我可能要三十分鐘才搞得定。
超完車一定讓,後車請保持耐心。

s69112 wrote:
昨天晚上上了國到一號
行經一些車比較少的路段
發現內側超車道就像一列火車
一部接著一部,以相同的速度前進
中外車道就空空如也
說真的超車道的車速也都低於110
我用105(GPS)左右的車速就能從中線超車了
要台灣人讓出超車道,真的難如登天
駕照太好考,駕訓班教練素質低
汽車駕駛自我意識高
神車充斥,無法在時速破百下應付超完車立即回中線
法令不周全:得以最高時速行使於內車道
每次上國道,要超車只能各憑本事了
很難!台灣就是地小人稠,車流量又大。

內側車道定一個合法最低速度比較可能。

aa77227374 wrote:
請政府修改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為無最高速限制
一切就不會有爭議
ahansan wrote:
所以說嘛…想超車的人.
所以說嘛…想超車的人最大,反正他想超車,你就必須讓開?
..(恕刪)


請看完, 說太多遍了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前車超車完成,不再超車即無路權,如有安全車距, 就必須回到原車道
如無安全車距, 則可繼續超越, 直到無車可超,就必須回到原車道(中/外車道)

前車不再超車,路權消失,就必須離開, 由後車取得路權

ahansan wrote:
所以你把這個「得」字,解釋成「不得」?
..(恕刪)

請看完,這些都不是我說的

例外法是有條件的, 前面已經一字一句解釋了
"最高速限行駛"是在F車流, 在超車的情況下
超車完就要依據其它法規, 離開, 駛回原車道
這裏那一個字說了可以持續行駛?

"最高速限行駛"和"持續行駛"是兩件不同的行為
當然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但是要離開
何時離開? 不超車又有安全車距的時候

ahansan wrote:
我覺得你也不必多費口舌,在這裡不斷解釋。
有辦法,請立法院(已淪陷中)修法,
直接明告「不管時速多少,所有車子完成超車動作後,必須立刻離開內車道」,
那我一定照辦。
否則,我還是主張「你超速是你家的事,別來侵犯守法規的人」
..(恕刪)


是, 同意,怎麼說都沒用, 真的不想多說
法規裏沒有的"最高速持續行駛", 卻奉為聖旨, 其它法條規定通通不必看

「不管時速多少,所有車子完成超車動作後,必須立刻離開內車道」本來就寫在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速限規定就只是速限規定,就只是規定行駛於超車道的車速

行駛在超車道的路權, 是依據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些路權規定
不是依據"速限"規定

herblee wrote:
請看完, 說太多遍了...(恕刪)

原來大家要遵守你自行錯誤解讀的法規?

把大家智商想得那麼低?

前面被我反駁到啞口無言了?
"我上電動手扶梯也喜歡站左邊

法令也沒規定一定要站右邊

我爽就好 其它人要過?甘我屁事"



你們這些愛佔內線的想必也是這樣搭手扶梯吧
是非無定論 榮辱不須迷 堂燕尋常入 暮鴉終古啼 不如傾斗酒 詩成和醉題
poseidon牧 wrote:
"我上電動手扶梯也喜...(恕刪)

這個老梗在這個話題老是有人會提出來
你大概還活在過去吧
更新一下北捷的宣導資訊好嗎?


重點是
現在可是有人講站左邊是違規的喔
2012/10/15的舊聞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中市梁先生因為載懷孕的老婆不敢開太快,以時速74公里行駛在高速公路,事後接到一張4千元罰單,讓他非常納悶,國道最低速限不是60公里嗎,為何會被罰?國道警察解釋,最低速限60公里必須行駛在外側車道,梁先生開在中線,最低速限不能低於80公里。
收到國道警察開的4千元罰單,梁先生非常不服氣,「可能是看到警察,我們心裡老百姓會有畏懼的感覺,所以就把車速降到74公里。是不太服氣啦,感覺有點莫名其妙!」罰單上註明,梁先生車速74公里,違規佔用中線車道,讓他很納悶,高速公路最低速限明明是60公里,自己為什麼算違規?
梁先生不滿指出,「他們也沒有公告或告知我們,車速到底多少才是正常的,我們只會以路旁最高跟最低來做行駛的依據。」事實上,行駛國道內側車道,時速應維持在80至100公里,外側車道最低限速才是60公里,如果行駛內側車道時速低於80公里,就會被罰3至6千元。
國道警泰安分隊長陳繼昌對此表示,經常有車主開太慢導致塞車或追撞,他們才會不定時開罰龜速車,平均每個月要開80張罰單,「速度達不到80公里,沒有在超車的情形下,就是要走外側車道。」不過梁先生認為,高速公路的速限規定沒有清楚告示,內外車道的區分也不明確,所以決定提出申訴。(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原文網址: 高速公路內側慢不得!國道警每個月開80張罰單給龜速車 |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1015/114455.htm#ixzz2wbdfq7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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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色小鸭 wrote:
五、 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恕刪)



1.這是不符路權原則, 因為"超車道路權" 可以取得, 也會消失
"超車"一定要離開
2.這是法規中沒有寫的, 法規不是這樣寫的
法規只寫"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沒寫"持續", 這樣認定,就不是"依法行政"


黃色小鸭 wrote:
亂掰都不會不好意思?
herblee wrote:
標誌有"慢速車靠右",車速慢就要靠右(沒寫絕對車速為多少, 所以是比較的), 比較慢要靠右
亂掰都不會不好意思???
「指27」慢速車靠右:用以指示行車速率低於最低速限之車輛應即時駛入最右側之爬坡專用車道。設於該爬坡專用車道之起點將近之處。
...(恕刪)

低於最低速限之車輛, 有寫絕對車速多少? 不是和最低速限比較? 比較慢不必靠右嗎?難道要靠左? 請開示?

台灣從來不執行"Slow Traffic keep Right",才會造成行車靠左的亂象,
但實際上的法條, 車速是有左車道>右車道 的"左快右慢"含意
這個標誌 ,"「指27」慢速車靠右" 也有, 車速最慢就要到最外側, 就可以看出裏面有"左快右慢"的含意

請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不是寫多少公里的"絕對車速", 寫的是 "較慢"






快樂錶+1 我朋友的車也是開到12X 導航才10X

而我家的貨車9X導航已經顯示10X

我也贊成不管任何時速 內車道應該保持淨空

事故率應該就會降低吧

一堆都在內車道開最低限速外加併排行駛的

這才是塞車事故的元兇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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