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日重 wrote:
有相當比例網友認為內...(恕刪)
這個建議不錯..


ahansan wrote:
所以說嘛…想超車的人.
所以說嘛…想超車的人最大,反正他想超車,你就必須讓開?
..(恕刪)
ahansan wrote:
所以你把這個「得」字,解釋成「不得」?
..(恕刪)
ahansan wrote:
我覺得你也不必多費口舌,在這裡不斷解釋。
有辦法,請立法院(已淪陷中)修法,
直接明告「不管時速多少,所有車子完成超車動作後,必須立刻離開內車道」,
那我一定照辦。
否則,我還是主張「你超速是你家的事,別來侵犯守法規的人」
..(恕刪)
黃色小鸭 wrote:
五、 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恕刪)
黃色小鸭 wrote:
亂掰都不會不好意思?
herblee wrote:
標誌有"慢速車靠右",車速慢就要靠右(沒寫絕對車速為多少, 所以是比較的), 比較慢要靠右
亂掰都不會不好意思???
「指27」慢速車靠右:用以指示行車速率低於最低速限之車輛應即時駛入最右側之爬坡專用車道。設於該爬坡專用車道之起點將近之處。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