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tty wrote:
原來,樓主也認為前車沒違規
嘴巴說沒違規,但是心裡就是受不了啊~
現今有一派人愛管最高速限前車的行為,『龜車』帽子一直亂扣,已經夠亂了
現在連最高速限前車的思想也要管,『停車場一次停兩格』的帽子也一起扣
刀刀見血阿~
不要再多說下去了,還是要幫樓主維持一下高道德的形象
總之/上快速或高速若違規/最少罰款3000元!techeye wrote:
沒錯,這01上常常討論的議題,今天終於上新聞了
http://auto.ltn.com.tw/news/6226/7
引用新聞部分內文: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日前則有針對類似情況作出回應,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小型車可在不造成堵塞的前提下以最高速限行駛在內車道,但也提到,完成超車動作後即應變換回原車道,意即雖無相關法令規定,但為保持國道路況順暢,就算是最高速限行駛在內車道,也應禮讓後方超車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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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都不理會 - 內側道的前提是超車道的自以為是的人,不要再說 “我已經開到限速最高速了“,這個理由不是你能一直開在內側車道的藉口。
Gullit168 wrote:
內側車道的車流明顯...(恕刪)
)



chienchenghung wrote:
單單是有關「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就有那麼多人在自我解讀.
現在台灣的國語文程度都是那麼差的嗎??
明明簡單明瞭的法律條文.
也可以被自我解讀得亂七八糟?!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句話是最高最大原則.
定義了內側車道的用途.
有注意到下面這個標點符號嗎??
這是句點. "。" 代表段落結束.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這句話是次要第二原則.
這是但書. 有條件的例外原則.
條件就是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有注意到下面這個標點符號嗎??
這是逗點. "," 代表停頓有後續.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句話是最低最小原則.
因為前面是逗點.
所以這句話是得承接上一句話.
在符合條件下. 才可以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段話後面的標點符號應該不用再解釋了吧.
"得以" 是說 "可以". 字義上並沒有 "持續" 的解釋.
白話一點來說.
你行駛於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上.
若後方沒有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也就是沒有車隊. 車龍. 車陣.
或是沒有車輛快速靠近你.
那表示你符合但書條件.
那麼恭喜你.
你可以用最高速限行駛在內側車道.
可以開多久??
只要你一直符合但書條件.
反之.
你行駛於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上.
若你車輛後方. 有車隊. 車龍. 車陣.
或是有車輛快速靠近你.
代表你已經有堵塞行車之狀況.
表示你不符合但書條件.
那麼很抱歉.
你不可以用最高速限行駛在內側車道.
你這時就必須讓道.
為甚麼要讓道??
請注意最高最大原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道" 三個字需要再解釋嗎??
要再看不懂. 那也沒轍了.
那你們再慢慢玩文字遊戲或是數字遊戲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