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烏龜車,除了找空隙超車之外還能怎麼辦? 有方法了!!


黃色小鸭 wrote:
hkKd的神邏輯真令人佩服讚100分

連【法律漏洞】都出來了...

香港杜蘭特網友分別都認為自己是對的 但結論卻都不一樣(主管機關表示:orz)

晚餐來個刈包+【四神】湯好了


gullit168說不堵塞行車是指不堵塞前車捏,
這最神好嗎...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完 請於足夠安全距離下,返回原車道!



///吾早已說明: 昔日種種 是老派(保守作風)裁決方式///
法官也會誤判 所以才需~陪審團作陪,以為公正客觀審議之~啊~
國家事務 不是法官單一人(自認為/是的)說了就算..嘿..




內線龜車

中線偷拍

外線慢車

全線塞車



就算拍攝者只是在斜後方

這也會造成其他人超車困難要拍距離一定不能拉太遠

結果就是一分鐘後多了檢舉影片,也多個抱怨三車卡位塞車影片....

然後過了幾分鐘又有新拍攝者,再度從新上演。
Kelly920925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恕刪)

國家事務 不是法官單一人(自認為/是的)說了就算..嘿..
1,這麼多的判決書是很多不同的法官判的。

2,你覺得國家事務是羅教授一個人說了算?

看到小賢子 wrote:
國家事務 不是法官單一人(自認為/是的)說了就算..嘿..
1,這麼多的判決書是很多不同的法官判的。

2,你覺得國家事務是羅教授一個人說了算?


1.法規可以自由心證,決定哪方證據力的強弱,也可以否定某方的證據。

2.你以為規則都是羅教授定的嗎? 不是,
是以現有法源基礎定的,
我國是成文法,一定先有規則,才有法條,課本本來就是掛名個人著作。

katana057 wrote:
1.法規可以自由心...(恕刪)

嗯…也是,
一堆恐龍法官的不當判例,

不如羅教授一個人……

立法程序這本書,才是真正的法律。

立法委員立的法律不是法律。

這樣說,滿意了吧~

daslebewohl wrote:
但我說了,這都是廢話。法律微言大義很清楚,綜觀母法,子法,判例,主管機關的解釋(相信很多人都去高警局高工局民意論壇問很多遍了),真正的意思非常清楚,沒事不要占用超車道,除非不得已。對普通人來講意思很清楚。

對部分學有專精的人來講,就是想要找到法律的模糊地帶來翻轉整個主從觀念。法律設計是叫大家能讓就讓,而不是設計成叫大家找漏洞不要讓。

錯了,
那些不是廢話,
如果那些你都知道,那你也不會有300樓那些錯誤觀念了。

我們須要遵守的是法律,並不是立法者或執法者的"想法",
畢竟這些"想法"不見得是正確的。

若你想表達長時間行駛內線是濫用法律漏洞,
那請先試著證明長時間行駛內線是比較不好的開法。
我國為大陸法系, 必須依照法條
特徵為投幣機理論
如果投幣30元選蘋果氣泡水Apfelschorle(Apfelsalt mit kohlensäure), 掉下來卻是25元的芬達?
沒有問題嗎?
因為皇后的貞操,所以麻醉自己, Apfelschorle = 芬達嗎?
最高速限 = 最高速度 嗎 ?

這些錯誤在上面285頁已經說明
最開始的錯誤就是: 有人倒推法規解釋
忘記 "但書不得類推解釋"

但書不得類推解釋,只能以法條當中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法規8-1-3但書為: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得倒推解釋,把法條反過來解讀為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則為→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違反但書不得倒推原則,這是錯的!)
前提是錯的, 後面拿來沿用當然全是錯的
因為 任何車流模擬, 實際觀測數據, 都能得知 ,最高速限行駛 並非保證 "不堵塞"
而且無55m車距,硬要110km行駛,是違反高管規則6

這是不了解車流量/車距(車輛密度)/車速 三者之間, 存在恆定不變關係!
隨口說出"最高速限行駛", 卻忘記"車速"必須在一定條件下(車流量/車距(車輛密度))才會發生!
車速和車流量/車距(車輛密度))是聯動的!
法規是"速限"! 不是"車速"
"速限"只能規範到車速為多少! "速限"規定並非指定哪一台車走哪一個車道 !
(不是搶頭香,誰搶先就先衝進去, 要看路權規定!)
法規8-1-3但書為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得以○○速限行駛
事實上,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法規只授權『轉換另外一種速限(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沒有授權做其他的動作!
"速限"由 (高管規則5) 轉換 為 (高管規則8-1-3但書)
這是有條件切換速限的規定! 轉換的只有"速限"!
忘記
1.三個車道皆相同"最高速限"
2.開始使用"內側車道"時,車尚未完全進入! 此項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當時根本不存在!

後面全盤皆錯


CUFOX wrote:
錯了,
那些不是廢話,
如果那些你都知道,那你也不會有300樓那些錯誤觀念了。
我們須要遵守的是法律,並不是立法者或執法者的"想法",
畢竟這些"想法"不見得是正確的。
若你想表達長時間行駛內線是濫用法律漏洞,
那請先試著證明長時間行駛內線是比較不好的開法。


成文法的規則,原來是"想法啊",
我國法律體系被你糟蹋的一蹋糊塗,

其他你的"錯了",自己看,不多說。
http://www.digitaltrends.com/cars/left-lane-driving-discipline/
這棟也是理論與各家說法滿天飛
卻沒人要正視主管機關解釋啊??
太有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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