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管理規則牴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懂法律請進!

沒有人說超車道一定要開110吧?
資格是"超車"
跟速度有啥關係?
人家91超90您敢去逼車?
超車權力是受法律保障的
用路人何時有裁罰權?

頂多像小弟一樣
提醒一下而已

大家討論的是這種

8924132 wrote:
沒有人說超車道一定要開110吧?
資格是"超車"
跟速度有啥關係?
人家91超90您敢去逼車?
超車權力是受法律保障的
用路人何時有裁罰權?
頂多像小弟一樣
提醒一下而已
大家討論的是這種


1.您,真的不曉得您這張圖示錯誤甚多嗎?

2.在這邊持與您不同意見的人(包括我),您大概也聽不進去任何回應。再次誠懇建議您,將此圖拿給稍專業的朋友看看吧。

3.關鍵點:「以最高速限得以持續行駛內線」、「110與90的速差」、「中線90 安全車距 110者必放油門或採煞車跟車,並伺機換道超車」、「90與80的速差 中線只有左邊可超車?」。

4.相當即時的官方說明(follow 前方版友):


SHCC wrote:
1.您,真的不曉得...(恕刪)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如果真的是在超車
當然無話可說
不是嗎?

但是您上高速公路看到超車道上
每個都在超車?
連法官都認為不到110
也能合法行駛在超車道

絕對速限派憑恃的是甚麼呢?
前面開不到110
後面也絕對沒有110
那有安全距離還賴在超車道是為了...?

法律權利:
指法律關係主體依法享有的某種能力和利益
表現為自己可以作用某種行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

單純的利益或對利益的需要本身並不能成為權利
http://www.twword.com/wiki/%E6%B3%95%E5%BE%8B%E6%AC%8A%E5%88%A9

法律何必說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讓小型車自由行駛就好啦

如果魔術師那判例引用的是....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事情不就很明確了

這樓不就是討論為何高管規則會牴觸到母法
變成不用超車,也能行駛超車道
8924132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如...(恕刪)


1.還是這句老話,您有空請匿名將您這圖示拿給您同學老師或同事,參考判斷。

2.當保持最高速線行駛=持續超車。

3.依我自己而言,限速100,我都是開車內錶速110,這樣有超過速限嗎?可持續行駛嗎?

4.「三、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Kelly920925 wrote:
國道公路警察局這是...(恕刪)

法律裡根本就沒"暫"這個字,怎能憑自己想像加入?

SHCC wrote:
1.還是這句老話,...(恕刪)

原來最高速限等於持續超車阿

1. 如欲超越前車,於變換車道加速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方向燈,駛回原行車道。(千萬不要以為車頭過車身就過了)
2. 前行車輛的速度,已達到該路段之最高速限時,請勿超車
3. 以當時的行車速度,估計所需之超車時間及距離,在安全無虞之原則下,才可超車。
4. 駕駛人要有「能不超車,就不超車」的安全邊際觀念,千萬不要賭氣,彼此超越或競駛搶先,更不可在高速公路上『飆
車』。

高公局說甚麼
您要不要先看看?
http://www.freeway.gov.tw/Print.aspx?cnid=1688&p=2650

請勿超車還在超車道的意思....?
超速?
卡位?

高管規則就錯了
裁罰標準當然錯得更離譜
您都沒參與以前的討論?

裁罰標準是內政部的事
跟立法院出來的法律比
位階差多少?
行政機關只能依法行事
不能自己加字喔!
內政部兼立法院?

herblee wrote:
請依據法規
法規不只一條, 高管規則8-1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是依據非交通標誌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道是(內/中/外)車道當中的內側車道, "超車"在這三個車道(橫向路權)當中, 被指定為 "內側車道"行駛
路權左右範圍為內側車道
高管規則9 有不得跨行車道的規定, 路權左右範圍限縮於車道之內, 不能跨出車道
超車者被法規授權行駛"內側車道",路權的左右行駛範圍, 在內側車道的車道線之內

高管規則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設定條件) →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最高速限(高管規則8-1-3(但書成立)←切換→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高管規則5)((高管規則8-1-3但書不成立時)
當最高速限行駛成立時, 車速110km
依高管規則6,110km/h必須有55m車距,依高管規則11, 這55m是該車獨享,用以煞停的距離,其它車不得侵入,此構成前後路權的範圍,法律授權該車, 在這55m的前後範圍內行駛, 其它車不不得侵入

車道方向(內/中/外道)路權為橫向(左右) , 最高速限行駛的方向為縱向(前後)路權, 不能將縱向(前後)路權,誤為橫向(左右)路權 ?
高管規則第十一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所有的法規都要遵守, 這種說法又是談法規沒有的「超車道標誌」或「超車道標線」
這是一種邏輯誤謬 ,彎弓去射一個不存在的靶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標誌, 因法律規定"其車道之使用依設置之標誌"而遵守,法源來自於法規, 並不是來自於標誌本身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標誌, 因法律規定"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而遵守,法源來自於法規, 並不是來自於標誌本身

「超車道標誌」或「超車道標線」?根本無關, 這是一種打稻草人(straw man)的邏輯誤謬...(恕刪)



上面是你的原文
我完全沒改,但幫你用紅色字體標示

1、
完全不想再多講
你自己看看你自己寫的
若你不是不懂何謂「標誌」
就是自相矛盾

請問你是哪一種?

2、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的授權依據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
所以請不要與道交條例第33條第2項混淆!

3、
依據高管規則第8條
時速<80僅能行駛外側車道,並用臨側車道超車
但時速>80的車呢?

假設有一A車時速>80,在三車道國道路段
A車可以行駛最外側車道毫無疑問
A車可以用中間車道超車,也無疑問
超完車A車一定要回到最外側車道嗎?
當然不用!
因為A車時速>80
所以A車可以繼續行駛中間車道

同理
A車在中間車道又想超車
當然是用最內側車道
超完車,時速110
A車於法來說,仍可繼續行駛最內側車道



herblee wrote:
您上過的車流理論?
F → S phase transition without bottleneck
"disturbances"
前面在說車多, 車多並不是車流量大 ,必須有單位, 是每公里/每車道/每小時
車多時, 能運用
Variable Speed Limit 和 Overtaking lane 都是改變車流密度的方法
前面說很多了, 請爬文
在路權範圍內的超車, 變換車道,權利義務並不影響到鄰車,不會引發車流擾動...(恕刪)


不但上過
還知道你省略了很多前提假設、省略很多部分

不管你是故意省略或是因為不懂所以沒提
「理論」終究與「現實」有差異

出了社會
請將理論與實務結合
光憑一個車流理論就能解決問題
那學校那些老師難道是笨蛋?
那些高考及格的沒一個讀過車流?

herblee wrote:
並不是
超車後即離開! 超車道輪替使用,車速快(超車車速高於中線 ),超車道的車流量反而更高!
超乎您的想像
荷蘭A9的統計,單向2車道的A9(在Schiphol附近)
超過22車/km之後,超車道(內)容納的車數, 達到行車道(外)的1.5 倍 ,比率是 6(內):4(外)
(荷蘭法規就是超車後即離開)...(恕刪)


你沒有附原文出處
所以我不知道是你省略還是原作者省略
但個人猜測應該是你省略

荷蘭的結果不用學過交通的人也能理解
根本沒什麼好超乎想像

重點在於
隨著車流變多,這結果還依然如此嗎?
想也知道當然不可能

所以
到底車流到達什麼臨界點時
這個結論就不成立?
您願意告訴大家嗎?

herblee wrote:
本來就是輪替使用超車道, 超車擁有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 ,本來就不可能永遠持有路權!
路權是有範圍的
請注意法規
高管規則8-1-1, 中線車道路權是 "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內車道), 超越(外側車道)前車!
必須有一台外側的前車待超, 超越前車才能進入中線車道 (法規就是這樣寫,請遵守)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不是超路權範圍外的內車道前車!(路權不及於前車)...(恕刪)


講過N遍
不要自己解釋何謂「超車道」

難道慢車道,人不能走?
難道人行道,寵物不能走?

別鬧笑話了


herblee wrote:
這是不可能的, 後車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恕刪)

如果照你這樣說
那就世界大同,太美好了

A車超車後繼續在內側以最高時速行駛
後車依您說的要保持安全距離所以不能超車
第三台車也如此、第四台車也如此
就形成了一個時速110的車隊
且每部車保持55公尺安全距離

這樣非常完美
沒有任何一台車造成後方堵塞
請問A車繼續行駛內側車道
犯什麼法?違什麼規?

herblee wrote:
非超車以何種理由進入內側車道 ?
如果您認為有,請找出第二條法規...(恕刪)


根本不用找
「法規沒禁止就是可以」
請問這句話要講幾遍您才願意聽進去?

法規沒有禁止變換車道
「且」超車道不是專用道概念
「且」交通部說內側車道是超車道也是快車道

請問哪條法律禁止非超車車輛進入內側車道?

台灣的法律通常是表列禁止,不是表列允許
沒禁止的事就能做
所以是你舉「正確」法條來說明為何沒超車不能使用超車道
而不是反過來要別人拿法規證明不超車可以走超車道




herblee wrote:
路權來自於法規, 否定路權就是否定法規...(恕刪)


我否定的
只是你對法律的錯誤解釋
不是否定法規或路權


herblee wrote:
請多看一下路權, 多看幾篇論文...(恕刪)


然後呢?
我看完之後
你對法律錯誤的認知就會改變嗎?
Gullit168 wrote:
來一個很經典的判決...(恕刪)




你提出的經典判決是 "兩車之間" 的狀況!!

就像那顆瓜所提出的法官解釋函是相類似的.

參考一下另一棟樓的這篇. 淺談國道內線. 第23頁. #221樓.

都是 "兩車之間" 的當下所發生的 "堵塞" 狀況.

而且都有所謂 "逼車". "逼車". "逼車". 的違規行為.



我說的是 "後方已有 車龍/車陣/車隊 時" 的 "堵塞" 狀況.

都是在法律規定之下.

都用合法的最高速限.

也沒有逼車的違規行為下.

懂嗎??



"堵塞行車" :

狹義上來說 : 就是你說的 "兩車之間".

廣義上來說 : 就是我說的 "後方已有 車隊/車籠/車陣 時".



"兩車間" 的堵塞. 爭議就多.

但 "後方已有 車龍/車陣/車隊 時" 的堵塞. 應該沒什麼爭議了吧?!



樓主有PO出最新熱騰騰的高公警察解釋函.

再參考一下這篇. 這棟樓. 第13頁. #123樓.

我有全原文整理出來. 方便閱讀. 如下.

同樣是這棟樓. 第19頁. #190樓.




所以...


根本沒有法官這樣說.
那是有預先設定條件的.
別斷章取義!!


是成立的!!

你說呢??



如你所一直提供的訊息!!

難道就不會讓網友誤信??

"有恃無恐" !!

"有恃無恐" !!

"有恃無恐" !!

對吧?!



是不是誤信網路謠言?!

就讓網友去自行判斷!!




再列一次條文.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再看一下這個高公警察提供的影片.

明明是 "逼車" 的違規行為.

為何下面幾乎是一面倒的留言??

強力 #遣責驟然減速惡意逼車行為!

本案國道警方已依法嚴辦,呼籲民眾莫逞一時之快,如遇惡意逼車交通違規情形,善用本局「線上檢舉國道交通違規系統」提出檢舉,網址:http://www.hpb.gov.tw/files/11-1000-225.php



因為上一篇留言多是認為龜車.

高公警察又重新再PO一次.

強調 "速度" 並不慢.

但留言似乎也是一面倒......

他不慢. 不要逼他車. 理性方為上策.
Gullit168 wrote:
這數據哪來的?沒記...(恕刪)


這是HCM2000的數據 ,不只是 "道路運輸評估標準"
這是我國國道建造時設計參考手冊, 道路容量, 速限都是依據 這個手冊 , 不是德國的 HBS Handbuch für die Bemessung von Straßenverkehrsanlagen (kurz HBS)

德國路況符合 HBS .不會符合 HCM
它的無速限路段,車速200km以上 , HCM 2000 的FFS只有130km, 圖形是找不到FFS=200的曲線參數

對於LOS, HBS 高出 HCM一個等級, HCM 的LOS C 約等於 HBS的 LOS D
HBS 每個等級, 車速也高HCM 5-10km ,用路人可以更快到達目的地


600pcu 在這個圖形FFS=110的位置在那裏? 是土黃線那條, 是LOS A ,每公里/每車道 只有 不到 7 輛車 ,(大約是5-6台車)

7車/1000m=142.8m 扣掉車長5m =137.8m 6車/1000=166.6m 5車/1000=200m
依據 高管規則 6 , 有137m安全車距,行駛的車速是 275.6km/h(若無速限)


~600,183.2k內車道平均車速是 109.2km/h,每小時跑109.2km的長度 , 每小時通過600台車, 當第600台車通過時, 第一台車跑到109.2km外 , 109.2km/ 600 = 182m 扣掉車長5m =177m
依據 高管規則 6 , 有177m安全車距,行駛的車速是 354km/h(若無速限)
所以,以HCM 2000曲線推論 .和實際數字沒太大差別

有177m 的安全車距? 為何車速未達110km/h.只有109.2(標準差1)
若依常態分佈, 大約只有1/4的車達到110km,其它3/4在內側車道的車都未達110km速限 ,夜間速度更低,只有107(標準差1.5),90%以上的車都未達速限!

官方數字可以證明, 大多數(75% - 90%)行駛內車道的車, 都未達速限
但每個人卻都自稱自己是最高速限行駛????
自稱符合我國法規 8-1-3 但書, 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之狀況下,速限更改後的"最高速限"(不是原速限區間)

更不要說 600pcu -900pcu 那一欄 ,有114.4m 以上的安全車距,車速只有107.5

為何說台灣國道 600pcu 達到"臨界點" ? 這當然是錯的
這個錯不過是故意反映, 反過來呈現 " 官方所說的, 達到速限就不堵塞 " ??

herblee引用的是官方數字, 依官方"達到速限就不堵塞" 解釋 600pcu

Kelly920925 wrote:
暫先這樣 但請您HOLD住(不要又講太深奧)
有些人 連超車道作啥功能使用(都不知)

感謝您, 了解您的用心, 小弟會少說一些


Gullit168 wrote:
來一個很經典的判決
...(恕刪)


國道執法者請加油,不要只選擇性取締122以上超速,目前

內車道需以最高速限行駛,測速器商檢局檢驗有2公里誤差

值,所以麻煩在內側低於108都取締吧!目前內側違規車真的

太多了,立再多超車道標誌及勸導不如拍一些100-108龜

內線更有用,沒龜車就不會有過多超車.逼車讓國道更順暢

.安全,拜託了....

這個取締比超速違規容易又業績長紅呀!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87)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