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是"超車"
跟速度有啥關係?
人家91超90您敢去逼車?
超車權力是受法律保障的
用路人何時有裁罰權?
頂多像小弟一樣
提醒一下而已

大家討論的是這種
SHCC wrote:
1.您,真的不曉得...(恕刪)
SHCC wrote:
1.還是這句老話,...(恕刪)

herblee wrote:
請依據法規
法規不只一條, 高管規則8-1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是依據非交通標誌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道是(內/中/外)車道當中的內側車道, "超車"在這三個車道(橫向路權)當中, 被指定為 "內側車道"行駛
路權左右範圍為內側車道
高管規則9 有不得跨行車道的規定, 路權左右範圍限縮於車道之內, 不能跨出車道
超車者被法規授權行駛"內側車道",路權的左右行駛範圍, 在內側車道的車道線之內
高管規則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設定條件) →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最高速限(高管規則8-1-3(但書成立)←切換→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高管規則5)((高管規則8-1-3但書不成立時)
當最高速限行駛成立時, 車速110km
依高管規則6,110km/h必須有55m車距,依高管規則11, 這55m是該車獨享,用以煞停的距離,其它車不得侵入,此構成前後路權的範圍,法律授權該車, 在這55m的前後範圍內行駛, 其它車不不得侵入
車道方向(內/中/外道)路權為橫向(左右) , 最高速限行駛的方向為縱向(前後)路權, 不能將縱向(前後)路權,誤為橫向(左右)路權 ?
高管規則第十一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所有的法規都要遵守, 這種說法又是談法規沒有的「超車道標誌」或「超車道標線」?
這是一種邏輯誤謬 ,彎弓去射一個不存在的靶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標誌, 因法律規定"其車道之使用依設置之標誌"而遵守,法源來自於法規, 並不是來自於標誌本身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標誌, 因法律規定"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而遵守,法源來自於法規, 並不是來自於標誌本身
和「超車道標誌」或「超車道標線」?根本無關, 這是一種打稻草人(straw man)的邏輯誤謬...(恕刪)
herblee wrote:
您上過的車流理論?
F → S phase transition without bottleneck
"disturbances"
前面在說車多, 車多並不是車流量大 ,必須有單位, 是每公里/每車道/每小時
車多時, 能運用
Variable Speed Limit 和 Overtaking lane 都是改變車流密度的方法
前面說很多了, 請爬文
在路權範圍內的超車, 變換車道,權利義務並不影響到鄰車,不會引發車流擾動...(恕刪)
herblee wrote:
並不是
超車後即離開! 超車道輪替使用,車速快(超車車速高於中線 ),超車道的車流量反而更高!
超乎您的想像
荷蘭A9的統計,單向2車道的A9(在Schiphol附近)
超過22車/km之後,超車道(內)容納的車數, 達到行車道(外)的1.5 倍 ,比率是 6(內):4(外)
(荷蘭法規就是超車後即離開)...(恕刪)
herblee wrote:
本來就是輪替使用超車道, 超車擁有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 ,本來就不可能永遠持有路權!
路權是有範圍的
請注意法規
高管規則8-1-1, 中線車道路權是 "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內車道), 超越(外側車道)前車!
必須有一台外側的前車待超, 超越前車才能進入中線車道 (法規就是這樣寫,請遵守)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不是超路權範圍外的內車道前車!(路權不及於前車)...(恕刪)
herblee wrote:
這是不可能的, 後車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恕刪)
herblee wrote:
非超車以何種理由進入內側車道 ?
如果您認為有,請找出第二條法規...(恕刪)
herblee wrote:
路權來自於法規, 否定路權就是否定法規...(恕刪)
herblee wrote:
請多看一下路權, 多看幾篇論文...(恕刪)
Gullit168 wrote:
來一個很經典的判決...(恕刪)
Gullit168 wrote:
這數據哪來的?沒記...(恕刪)



Kelly920925 wrote:
暫先這樣 但請您HOLD住(不要又講太深奧)
有些人 連超車道作啥功能使用(都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