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愛辯論老話題!所以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都不可以進入的意思??

herblee wrote:
感謝大大的說明了解...(恕刪)



不要一直拿外國的文章跟圖片

你生活的地方叫台灣

很多標誌都沒有

如果要拿這些標誌出來...

請到那個國家生活去



況且目前的法規許可的就是

在不違規行車狀態下(請注意...不違規...不違規...不違規)

(P.s:我是不是可以視同違規狀態下是不能行駛內側道路??
那是不是就代表違規狀態下路權喪失??
這就是反向解釋阿..如果都要反向解釋我還不會嗎??)

內線車道可以以最高速限行車

既然都許可了...還說沒有路權??

這是你自己的註解吧

而且先前高公局已有回函指出

後方車輛超速...前方依最高速限行駛車輛可不需讓道

所以到底是誰無理??

不管是不是但書

目前就是合法(反倒超速行車是不合法的)

不要再來嘴了

高工局也已經確認過了



貼一堆外國資料代表我國法規應符合外國嗎??(注意我國內側車道依然有上限速度)

請問你到底是生活在哪裡啊??


況且...

這又是一個邏輯問題

如果前方車輛已經以最高速限行車(車速表故障不算)

那請問該如何造成堵塞??(車禍,或自撞內側護欄??)

不然就是後方車輛超速才能堵到他吧

不然怎麼堵??....你跟我說一下??



在不超速(不違規)的狀況下...內線車道為超車道

若已達最高速限(再上去就違規了)....可以以最高速限行車

這樣的立法精神不懂??

一定要弄一堆有的沒有的來混淆視聽

還超速不代表路權喪失勒

那超速300公里撞前車...代表前方車輛不在超車狀態該讓後車不讓...

所以前方車輛惡意逼車該罰是吧...

因為內側車道是超車道...所以超速車輛路權比超車車輛路權大是吧
(因為後車車速可以超越前車所以前車應讓車是吧??)

這是不是又違反了不違規狀態下啊??

所有又繞回去我國目前法規,在不違規(不違規不違規)狀態下,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你已違規所以無路權不是嗎??


TVS wrote:
不要一直拿外國的文章跟圖片
你生活的地方叫台灣
很多標誌都沒有
如果要拿這些標誌出來...
請到那個國家生活去
...(恕刪)

前面每一條都是我國的法規 !
再說"路權", 概念本來就來自德國
我國法規來源, 就是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最大的矛盾之處, 在於 我國為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的簽約國, 我國承諾會遵守該國際公約。
我國法規的來源就是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所有簽約國, 對於超車Overtaking及車道配置Lane 都有共同遵守的規則
例如"Every driver shall keep to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行車儘量靠路面邊線 的原則)
歐盟國家 全都是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的簽約國 , 所以在歐洲看得到超車道, 非超車不往左邊的原則
原則上都是往同方向車流的最靠"路緣"的車道走, 只有超車是例外! 可以不往"路緣"方向

問題是, 美國, 中國大陸, 都不是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的簽約國 , 我們卻照著美國某些州的法規去解釋?
居然把速限解釋為車速 ?
才會形成法規是"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卻解釋成車道使用規定完全不同的 "達到最高速就不離開" ?

TVS wrote:
況且目前的法規許可的就是
在不違規行車狀態下(請注意...不違規...不違規...不違規)
(P.s:我是不是可以視同違規狀態下是不能行駛內側道路??
那是不是就代表違規狀態下路權喪失??
...(恕刪)

許可的是速限標誌 ? 許可路邊那面標誌! 您說成"不違規"?"標誌"怎麼會違規? 這和用路人有甚麼關係???
如果您連 最高速限 是二面速限標誌當中上方的那個都不知道 ?
也沒辦法了


TVS wrote:
這就是反向解釋阿..如果都要反向解釋我還不會嗎??)
...(恕刪)

但書能倒推解釋, 反過來說嗎?

TVS wrote:
內線車道可以以最高速限行車
既然都許可了...還說沒有路權??
這是你自己的註解吧
...(恕刪)

許可的是速限標誌 ? 許可路邊那面標誌! 車道路權和速限無關!

TVS wrote:
而且先前高公局已有回函指出
後方車輛超速...前方依最高速限行駛車輛可不需讓道
所以到底是誰無理??
...(恕刪)

相關函釋非常多篇 , 說法都不一致, 那一篇? 這篇嗎?
發文字號:管字第0960017526號
一、台端96年7月7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三、究其立法意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始能以該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
仍應讓其先行,至於有關該車是否超速部分,仍請交由國道公路警察認定及取締。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啟

TVS wrote:
不管是不是但書
目前就是合法(反倒超速行車是不合法的)
不要再來嘴了
高工局也已經確認過了
貼一堆外國資料代表我國法規應符合外國嗎??(注意我國內側車道依然有上限速度)
請問你到底是生活在哪裡啊??
...(恕刪)

前面每一條都是我國的法規 !
德國速限更多! 有機動/可變速限, 有解除速限! 有前後差別速限, 內外車道差別速限! 你想得到的"速限"全都有!
再說"路權"概念本來就來自德國
現在還在論事嗎? 這和herblee這個人住在哪裡沒關係, 只代表了轉移問題焦點

TVS wrote:
況且...
這又是一個邏輯問題
如果前方車輛已經以最高速限行車(車速表故障不算)
那請問該如何造成堵塞??(車禍,或自撞內側護欄??)
...(恕刪)

前面說太多了, 您的車速 ≠ 最高速限 !
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 S同步流的定義為何??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Q車流量 受限於車道空間 ,是有限制的
容許不離開, D密度不會越來越高嗎?

並非只有車輛密度高到臨界密度, 才會堵塞
還有 道路瓶頸及車流擾動
依據Kerner's車流理論
F flow 車流量在 C min(最小容量)←→C max(最大容量)之間上下範圍, 都有可能發生車流崩潰。
在 C min(最小容量)←→C max(最大容量) 的範圍內, 只要行車到瓶頸處,或發生車流擾動, 就會發生由 F(自由流) → S(同步流) 的車流崩潰。
(如同橡皮筋的彈性疲乏(斷裂))
車流量越大,越接近C max(最大容量),行車到瓶頸處, 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的機率越高
車流量越小,越接近C min(最小容量),行車到瓶頸處, 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的機率越低

但是超車後就離開,在F(自由流),車流量保持低於C min(最小容量),就算行車到瓶頸處, 也不會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

Kerner's 的說明
F flow 的崩潰, Out flow of jam 的最大車流量 q cut, 可能發生於 q max ←→ q min 之間
不是一個固定值, 有一個Range
要看是否有外在因素,在何時何地加入, 行車碰到爬坡道, 碰到車道縮減,碰到交流道, 碰上車流擾動 ,這個擾動的衝擊波有多大?
若是較小的"車流擾動",車流仍停留在穩定狀態的範圍內,能保持穩定前進。
如果車流量是低於q min , 就能承受"瓶頸"及車流擾動 , 不會發生F(自由流)→S(同步流)車流崩潰的狀況

TVS wrote:
不然就是後方車輛超速才能堵到他吧
不然怎麼堵??....你跟我說一下??
...(恕刪)

這個錯誤是以為 車流量Q 是無限大 , 塞幾台車都沒影響 ?
卻忘了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每公里長的車道, 能放幾台車進來 ? 用多少速度行駛 ? 受限於道路空間, 安全車距,這兩點都是有限制的!
Q車流量是固定的。不斷塞車進來, 讓D(密度/車距)越來越高, 卻要求 V(車速) 也要高? D和V 是呈反比! 有可能嗎?

這是依據 F-S-J 車流理論
根本不是車速的問題! 是位置的問題! 是該車位在"不對的車道上" !
F-S-J三相車流, 圖的最高點就是"最大車流量"
"最大車流量"也就是"臨界點" ,只是瞬間時間發生的那一點

最高點最大車流量之後就是塞車, 車流是一種動態的平衡
都不離開,塞在一起創造瞬間最高車流量, 密度越來越高,之後就發生車流崩潰, 往 S 車流及 J 車流 走
車流是動態, 不會凍結 在那一點
壅塞是一種衝擊波, 不是說停就停,立即停止!如同煞車是事前就要踩的
這就是台灣國道的特徵, 一個又一個S同步流的車群散佈, 車群之間卻是空無一車的F自由車流
於是, 都是塞塞塞塞出車群之後, 前方突然海擴天空, 然後再碰上另一個車群又要降速,大家塞在一起,永遠是走走停停

為何要回到原車道? 因為要填滿外車道的空間, 讓每一公尺外車道的道路空間都被利用到!
"併駛"就是人為造成的堵塞 ,超不過, 相對車速沒有比右邊車速快, 即無"超車行為" 請不要停在紅框"超車道" 內(如圖) ,造成兩車併駛, 要移動到外側的橘框內

若不離開內車道, 這造成一個又一個車群, 切割很多道路空間是無車(黃框),閒置的! 造成整體車流量下降 ! 犧牲的是車流量 ! ,相同的車輛卻要更長的車道空間!
明明是人為造成的堵塞! 卻一直說車道空間不夠,要拓寬蓋新的車道???
很多堵塞是人為造成的 , 例如 併駛

併駛並不需要兩台車完全車頭對齊, 只要排列在前後的安全車距內, 後面的車就無法閃車縫超越了! 如圖, 留下過長的車距, 形成車群
超車後就離開,在1公里內,這16台車會在同一個車道上 (車距55m,FFS=110km/h)

如果超車後有幾輛車不離開,這16台車,同樣以車距55m分散在二個車道,交叉置放在二個車道上,同一個車道車距拉長為110m,但內側車和中線車的車距還是55m, 這樣的車距是無法變換車道的, 這第17台車無法在1km之內這種車距之間穿梭, 會被擠出這一公里之外
比起同一個車道放16台車, 二個車道交叉放置16台車, 車流量就降低了
兩者車速都是"最高速限", 但是歐盟國只用了一個車道, 台灣卻要二車道! 犧牲的是車流量 !

TVS wrote:
在不超速(不違規)的狀況下...內線車道為超車道
若已達最高速限(再上去就違規了)....可以以最高速限行車
這樣的立法精神不懂??

所有車道都不能超速! 和哪一個車道有甚麼關係???

您知道內側車道有二種速限嗎!
不知您依據那一種速限說自己不違規?

何時?變換為哪一種速限? 則要看當時的車流量
8-1-3但書,○○(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最高速限(適用那一個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
此速限為何不同於 高管規則5 ?
這是在說 變換速限! 機動速限! 隨車流密度Density(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機動改變速限!
能"最高速限行駛"是有條件的! 必須有"車距"!
依據高管規則6的規定
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110km(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LOS D之 17pc/km/ln車距 58.8m-5m=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無法依照"最高速限"標誌 行駛, 只能換成(最低-最高速限) ,依限行駛


TVS wrote:
一定要弄一堆有的沒有的來混淆視聽
還超速不代表路權喪失勒
那超速300公里撞前車...代表前方車輛不在超車狀態該讓後車不讓...

路權 Vorfahrtsregeln , Priority (Right of Way)

您要不要查一下字典 Vorfahrtsregeln 代表什麼意思? Priority代表什麼意思?
和您說的天差地遠
路權來自於法規,這些都是法規, 請依法律規定! 看來您永遠無法懂路權了!

TVS wrote:
所以前方車輛惡意逼車該罰是吧...
因為內側車道是超車道...所以超速車輛路權比超車車輛路權大是吧
(因為後車車速可以超越前車所以前車應讓車是吧??)
...(恕刪)

不懂說什麼? 比○●路權大??? 請依據路權
如圖
B車原本在外車道,是因為和前車(2.3.4車)產生速差, 造成安全車距不足(依高管規則6) , 此時不是降速去符合高管規則6的規定,就是換一個車道(內車道)超越2,3,4車 , 因超車取得內車道路權(高管規則8-1-3本文)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依據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因車速不同(80-110km),享有不同長度(40-55m)內側車道之路權
能超越在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法規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A 車超車
法規不只一條,是環環相扣的,並不能挖東牆補西牆

內側車道後車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無法要求路權範圍外的車"讓車"!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前車, 不是超內側車道"路權範圍外"的前車
路權範圍內受到法律的保護 !前車不必離開!
但是不再超車, 併駛 及 55m內空無一車, 都是喪失路權,不在路權保障的範圍內
超出路權範圍外,已超出法律保障的範圍, 其它車當然可以進入, 也可以要求前車離開!(沒必要迫近逼車)
因為前車已非超車,已自動喪失路權, 此時路權是屬於後車!

TVS wrote:
這是不是又違反了不違規狀態下啊??
所有又繞回去我國目前法規,在不違規(不違規不違規)狀態下,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你已違規所以無路權不是嗎??
...(恕刪)

不是 ,法規是: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最高速限(適用那一面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
堵塞?還是不堵塞? 無論F-S-J車流論, 或是 HCM2000, 都是以車距多少來定義堵塞
110km 行駛是有條件的, 請看高管規則6
不懂在說甚麼? 毫無路權摡念,法規不只一條,而且是環環相扣的,不能相互牴觸
herblee wrote:
前面每一條都是我國...(恕刪)

車輛上市時的表速都有經過交通部車測中心的鑑定,通過測試該車才能上市銷售,如果交通部你也不相信,那還有甚麼,是你願意相信的?你自己加油添醋的超車專用道?

路權並不是安全車距,規則裡從沒路權二字,你又加油添醋了。

"法律從沒說過用路人行車時不可以參考自己的表速",就如同法律沒說過安全車距等於路權。

你開車時都不看自己的表速嗎?那你都看哪裡來確定自己當時的車速?若你連當時的車速你都不能看自己的表速判斷,你怎樣知道你該走外側車道還是中線車道?你判斷的標準在哪裡?

此外,維也納公約並沒有不堵塞時,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的規定。
國外車少, 路大條. 此規定確實能實行的很好.

台灣車太多了, 試想一下, 平日早上大部分路段就都快跑不到 100km/h 了, 還要所有車全開在中線道? 那不就 80km/h 都不到了.
在加上許多車輛要上下密集的交流道, 可想而知後果...
到時一定超車超到亂七八糟的, 因為有超車道. 誰會跑回中線跟你塞? 而空者整條內側沒人用.

要遵守內側車超車後返回中線, 且能穩定行車. 請限制上高速車輛的數目, 匝道管制, 但以目前狀況看來, 要實施時, 應該很多交流道要封閉了, 不然以車流量來看, 穩死地, 這一定會引發民怨的.
法規很好, 但不符合國情使用.



herblee wrote:
前面每一條都是我國...(恕刪)


看到您這篇我只能表示讚嘆並快速掠過...這麼多內容很難消化呀~
台灣就是自由,想怎麼開就怎麼開...沒罰到、沒抓到就不算違規...
理論終歸理論...法規依然是法規...
內車道怎麼用...開心就好!
看到小賢子 wrote:
車輛上市時的表速都...(恕刪)


我讚成每台車出廠錶速有檢驗過,以錶速來行駛內車道OK;

如果前車用錶速最高速行駛內車道又沒超車行為,後車也以錶速

他的最高速從後方接近又想超越前車,那前車是否要禮讓後車?

又前車與中線並排或速度低於中線(也是錶速最高速)是否為阻塞或

非最高速行駛內車道,現在沒被開罰並不是沒違規,是執法者不嚴格

執行及無法檢舉⋯只好宣導基於錶速差異,後方有來車最好禮讓!!!

國外超完車會回原車道,是法規(超車道)明確及觀念正確,就算外線

慢車超完前車也會回外線(大車很多也有這個觀念),車輛依車速選擇

車道行駛;反觀我們法規加入不倫不類可以最高速限但書,不說大家

認定標準不同,就算都用錶速的標準也不相同,所以內車道是目前最多

最高速限駕駛選擇的車道;具觀察我們國道有一半以上駕駛上都是最高

速限行駛內車道或都在超車?小心超車及別超速了⋯

吵到現在大家都已經不知道在吵什麼了…重點在於明顯造成中外線比內線快又死都不讓的龜車,這才是造成大家吵鬧不休的重點,該譴責的是那些……………………例如寬嚴大師
可惜很多人主張他在超車道即便是超速也是可以的,應該的,有路權的,大爺我付得起罰單,何況不一定被開單。前車僅管已達最高限速了,仍是自私的,不對的,沒路權的,趕快給我滾。

hcs0525 wrote:
我讚成每台車出廠錶...(恕刪)

每台車的表速一定會有誤差,所以主管機關才會用"禮讓"後車的方式讓"更快速的後車"先行。
但這並不表示非超車時,小型車於不堵塞時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是違規的。
h兄講的只針對超車道的使用,是對的。但他忘記了內側車道與他國是不一樣的,所以講再多的國外例子都只是喊爽的而已。
TVS wrote:
而且先前高公局已有回函指出
後方車輛超速...前方依最高速限行駛車輛可不需讓道
所以到底是誰無理??


幫你補充

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是否應禮讓後方超速車?相關說明
一、有關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立法緣由,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故有上開但書之規定,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二、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三、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TVS wrote:
在不超速(不違規)的狀況下...內線車道為超車道
若已達最高速限(再上去就違規了)....可以以最高速限行車
這樣的立法精神不懂??


幫你補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交字第 116 號行政判決
法官:原告並非為超車而行駛內側車道,而內側車道亦查無堵塞行車之情形,故在該情況下
法規:但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法官:原告駕駛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限速行駛
法規: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官:始合於前述管制規則之規定
法規:高管規則8-1-3但書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05)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