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dto4202 wrote:
那裡又看的出他一定有打方向燈?
轉彎沒讓直行 阿所以呢?
有反應不及而撞上去嗎?
影片中 那台汽車沒打方向燈還跨線慢慢往右靠
正常一點的人都看的出前方車疑似要右轉了 該慢下來然後看左邊後照鏡有無車輛
再從左邊切過去
你想當不正常的人 硬要加速往右邊鑽過去那就隨便你
鑽的過了不起早個7秒到家 鑽不過可能就是晚7天才回家
前方車輛違規那是他的事
硬要用生命去跟違規的人拼路權
這種人不是傻子就是嫌自己命太長...(恕刪)
是你說他沒打方向燈就請證明自己是對的
而不是憑空想像然後要人家證明你是錯的
如果撞上去的話會怎麼判?
判出來的結果就不會有這篇新聞啦
對的都能被你們說成錯的
那我以後開車都可以想彎就彎隨心所欲
不用確認右邊或後方有沒有機車
就算我沒打方向燈也沒事先變換車道靠右行駛
反正機車騎士一定也會怕撞上我而先讓我過
katana057 wrote:
我可沒說速度喔,
速度當然是依國家經濟部檢驗合格的測速儀器。
但圖像就可以證實距離喔,
你知道什麼叫做"比例"嗎?
...(恕刪)
那國家沒請你當執法者真是太可惜啦
用眼睛就能判決還需要什麼科學證據呢
連交警的初判表也不能當做最終判決書
憑什麼你用看的就能斷定責任歸屬?
katana057 wrote:
痾,可以去檢舉他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啊,
這點我沒反對過,
但你知道縱使別人違規,也不能不主動保持安全距離,
因不保持安全距離 = 不安全的行為,懂嗎?
這跟不禮讓直行車,完全不著邊,
照你的邏輯,那因違停,開車右轉為了守法,
需到最外側車道,可以撞著壓著過去囉?
因違停讓我不能守要先到外側車道的規則。
還有,我非常愛騎車喔,
我名下有兩台機車,
其中一台破10萬公里。...(恕刪)
已經說了違規不代表外線不是一個車道
你切不過去是受限汽車體積
但是機車可以不受限合法行駛在外側
佔用兩線道行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任意駛入連貫車流
是汽車切斷了直行車的安全距離,懂嗎?
katana057 wrote:
他占用兩車道行駛同樣算外側的直行車,
他一直都在保持左右安全車距的最外側,
是前後車關係,非直行車與轉彎車關係,
你可以檢舉他方向燈太晚打,前面就說過囉。...(恕刪)
一線車道一台車你知道的吧
未完成變換車道那路權就是直行車
虛線是參考用的嗎
醒醒吧
你擁有的只是一台車而不是一條路
katana057 wrote:
不,這點你最強大了,
快回答超速有沒有優先路權好嗎?
前面你說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就沒有優先路權。

圖片貼給你看了你還不懂?
你可以親身去體會一下或多看新聞
交通大隊交通安全組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條第1項第7款,在民國95年以前為「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95年修訂後,認定「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直行車享有絕對路權,但修法後,仍有許多人停留在修法前「相對路權」。
陳姓交警指出,車禍現場處理時,轉彎車被直行車撞擊位置若在車頭,很明顯,轉彎車未注意後方直行來車造成,須負全部肇責。
交通局分析事故肇因,發現駕駛人有疏失者占98.4%,其中「未依規定讓車」占20%,比例最高。因此交通局也呼籲駕駛人,應有「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的路權觀念,並沒有轉彎車先達中心處就較直行車優先的規定。
katana057 wrote:
變換車道與轉彎車,當然要禮讓後方直行車,且須使用方向燈,
但如果是前後車關係,根本跟禮不禮讓毫無關聯,
台灣因設立了機車需在最外側行駛,且過度放縱鑽車縫,
造成了非常多的事故與不能注意的情況,
有分割機車道時(因禁行機車而生,
台灣獨創且唯一,大陸禁摩但也抄過去用在電動車上),
才能直接了當的說轉彎車不禮讓直行車。
還有同一車道,是禁止右側超車...
台灣的左快右慢非常不明確,
事故率很高,跟中國差不多,
比日本美國還誇張很多。
同一車道當然是後車要讓前車
今天的狀況就是前車始終未完成變換車道
後方不管是機車或汽車都一樣要讓
機車在法規上屬於汽車你不會不知道吧
一般道路都適用轉彎禮讓直行車
不管有沒有機車優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