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rdyune wrote:難道你會提供對自己不利的證據?做對自己不利的陳述?那我真的佩服到五體投地,說是聖人再世我都相信。 lordyune wrote:過失傷害,刑責是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易科罰金,所以被判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1萬元某種程度算是Jack大大所謂的司法一大進步,就如同大部分的鄉民認知傷者為大的觀念往往是行人違規的亂源,有此判例可確定用車族的路權開始獲得重視了 說用車族路權開始獲得重視是你講的,但與事實不符,這樣真的有得到重視?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也你講的,那老婦人是活該被你撞嗎?
辯贏了不是真的贏,誠心懺悔認錯才是上策8米巷道應該沒有人行道吧既然沒有人行道,你怎麼肯定阿婆一定是穿越馬路?..(反正你也不會公布行車紀錄)就連警察對穿越馬路的行人開罰,也要等他穿越馬路這個動作完成後,認定是"穿越馬路"才能上去開罰你憑什麼說阿婆一定是穿越馬路?搞不好阿婆只是走路回身或閃旁邊的停車或撿東西路是大家用的,車子有路權,行人就沒有行走權嗎?我如果是阿婆家屬一定告你亂撞人
lordyune wrote:難道你會提供對自己不利的證據?做對自己不利的陳述?那我真的佩服到五體投地,說是聖人再世我都相信。 所以閣下自己內心也明白自己有錯對吧如果認為自己沒錯就大大方方的把這篇文章送到法庭阿越來越覺得你來這發這篇文只是晚上吹口哨壯膽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