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llit168 wrote:
來一個很經典的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字第108號...(恕刪)
大大太厲害了
佩服、佩服!!
真的是非常專業的圖啊
PS.
可以教一下這篇判決是用什麼關鍵自找到的嗎?
很多人說台灣的法官恐龍
其實,更多時候是
一般人沒學過法律
不瞭解法律的解釋、解讀方法
因而不認同法官的判決
所以認為法官恐龍
法官恐龍也好
不恐龍也罷
最終上了法院
還是由法官來做判決
真的沒什麼好爭辯的
這樓的討論其實很簡單
兩個癥結點
第一、
不要把「專用道」的概念放進超車道
如交通部說的,內側車道是「超車道」也是「快車道」
如果可以理解
那就不會認為法規有抵觸
第二、
處罰條例的「……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與高管條例的「…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兩個放在一起看
若以最高速限行駛,會不會造成後方塞車?
立法者當然認為不會!
立法者總不能把違規超速的車輛也考慮進來吧
而很多超速的人
卻是認為只要前方車比我慢
就是堵塞
..................
其實搜尋一下新聞便知
交通部、警政署都知道駕駛人對內側車道有疑義
有兩派不同的說法
但為何始終不修法?
認為法律有衝突者
有去想過這個問題嗎?
228連假國道塞爆
還有人敢說內側車道只能超車用嗎?
......................
個人始終覺得
超車後能讓出內側車道,很好
可以從道德的角度去宣導
行車本來就該多禮讓
而少數狂飆、亂飆超速的
一直在內側車道閃大燈、按喇叭
這種我完全無法認同
超速,不是你技術好
只是大家怕被撞,閃你
超速不是沒事
是在增加鄰近周邊車輛的潛在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