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管理規則牴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懂法律請進!

Gullit168 wrote:
來一個很經典的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字第108號...(恕刪)


大大太厲害了
佩服、佩服!!

真的是非常專業的圖啊

PS.
可以教一下這篇判決是用什麼關鍵自找到的嗎?


很多人說台灣的法官恐龍
其實,更多時候是
一般人沒學過法律
不瞭解法律的解釋、解讀方法
因而不認同法官的判決
所以認為法官恐龍

法官恐龍也好
不恐龍也罷
最終上了法院
還是由法官來做判決
真的沒什麼好爭辯的


這樓的討論其實很簡單
兩個癥結點

第一、
不要把「專用道」的概念放進超車道
如交通部說的,內側車道是「超車道」也是「快車道」
如果可以理解
那就不會認為法規有抵觸

第二、
處罰條例的「……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與高管條例的「…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兩個放在一起看

若以最高速限行駛,會不會造成後方塞車?
立法者當然認為不會!
立法者總不能把違規超速的車輛也考慮進來吧

而很多超速的人
卻是認為只要前方車比我慢
就是堵塞

..................

其實搜尋一下新聞便知
交通部、警政署都知道駕駛人對內側車道有疑義
有兩派不同的說法
但為何始終不修法?

認為法律有衝突者
有去想過這個問題嗎?

228連假國道塞爆
還有人敢說內側車道只能超車用嗎?

......................

個人始終覺得
超車後能讓出內側車道,很好
可以從道德的角度去宣導
行車本來就該多禮讓

而少數狂飆、亂飆超速的
一直在內側車道閃大燈、按喇叭
這種我完全無法認同

超速,不是你技術好
只是大家怕被撞,閃你

超速不是沒事
是在增加鄰近周邊車輛的潛在風險


cyfu wrote:
大大太厲害了佩服、...(恕刪)

那判例的前車也開不到110
依絕對速限派所說
該怎麼做?

您怎麼沒說為什麼不到最高速限
憑甚麼還讓他留在超車道
恐龍法官?

hcs0525 wrote:
國道執法者請加油,不要只選擇性取締122以上超速,目前

內車道需以最高速限行駛,測速器商檢局檢驗有2公里誤差

值,所以麻煩在內側低於108都取締吧!目前內側違規車真的

太多了,立再多超車道標誌及勸導不如拍一些100-108龜

內線更有用,沒龜車就不會有過多超車.逼車讓國道更順暢

.安全,拜託了.......(恕刪)


這種論點很奇怪
速限110,超過122才取締
有12公里的容忍值

但行駛內側108就要取締
只有2公里的容忍值
這公平性在哪?

如果這樣就會交通順暢
那要不要乾脆把最低速限調高?

問題是
有用嗎?
cyfu wrote:
這種論點很奇怪速限110...(恕刪)

有關「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後段「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係屬例外規定,並無低速寬容值

不然怎麼叫絕對速限派?
只有110

8924132 wrote:
那判例的前車也開不到110
依絕對速限派所說
該怎麼做?

您怎麼沒說為什麼不到最高速限
憑甚麼還讓他留在超車道
恐龍法官?


首先
那只是一篇「判決」
不是「判例」
兩者差很多

其次
人不是機器
黃金右腳再厲害也無法始終保持110
就算車子有定速
還是無法始終維持110不變
所以會有容忍值

這就跟為何超速「通常」要超過120才會開罰
是一樣的意思

這不是法官恐龍
是您不瞭解所致!
cyfu wrote:
人不是機器
黃金右腳再厲害也無法始終保持110

您這是在打臉絕對速限派阿
小弟不忍直視....

有關「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後段「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係屬例外規定,並無低速寬容值
8924132 wrote:
有關「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後段「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係屬例外規定,並無低速寬容值。...(恕刪)


取締超速
「法律」一樣沒有寬容值
但實務作法就是有
沒什麼好爭辯的

事實上
這是有明文規定的
只不過規定不是在法律位階
寬容值的依據是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這沒有打臉誰的問題
別無聊了!

搞笑藝人總是愛搞笑
前面網友不是寫很清楚了?
看不懂?
那我再加一些

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下稱國道第二警
察隊)因民眾檢舉,查獲原告所有車牌XXXX號自用小客
車,於民國102 年1 月18日9 時57分許行經國道1 號南向83
公里處................
cyfu wrote:
取締超速
「法律」一樣沒有寬容值
但實務作法就是有
沒什麼好爭辯的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第一項第11款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
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
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您是哪國法律?
內政部訂的東西,執法機關能不遵守?

係屬例外規定,並無低速寬容值
需要翻譯蒟蒻?

劉奕兒612 wrote:
搞笑藝人總是愛搞笑...(恕刪)

逼車本來就違法
您想表達的是....?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87)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