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寶爸爸 worte:
你寫那麼多的規定,問題是我這樣子開已經比很多人快非常多,而且十幾年來從來沒收到罰單,代表我一定沒有錯,喜歡超車大部分是少數他們可以自己去想辦法,我一樣可以繼續在內線
...(恕刪)
對不起,完全看不懂您的邏輯為何 ???
法規 明文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明明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比很多人快非常多? 這既非法規更不是路權 ? 沒有路權為何可以行駛 ?
況且完全沒有法規說是"先搶先贏"????
全都在拼速,搶快?佔位? 交通怎麼會不亂?
交通規則全都在說 "禮讓" ,並沒有搶快佔位這種事!
而是要依據"路權", 而路權來自於法規
擁有路權者有優先使用的權利, 喪失路權就有相對禮讓的義務 !
且依據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最高速限 是「限5」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最高速限 根本不是指用路人的車速!(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這根本不是有權行駛這條車道, 反而,『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是這條車道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指定以此種速限, 是排除了最低速限!
從來沒有先搶先贏 !
不是快就有路權?? 是要比中線車快才取得路權
才符合法律規定的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 不是永久
超車後有安全車距,不再超車就喪失路權了, 必須離開
三寶爸爸 worte:
而且十幾年來從來沒收到罰單,代表我一定沒有錯,...(恕刪)
文明國家的公民應該遵守法規
法規的明文規定這麼多條? 您都沒有遵守"車道路權"
違反規則當然有罰則 !
這就是處罰條例33-1-3 "未依(超車道) 規定行駛(內側)車道。的違法行為!
是走錯車道的違規行為!
看不懂您的邏輯?沒收到罰單?根本不能代表沒有錯 !
守法的公民是遵守規則? 不是閃躲了罰單沾沾自喜?
這是典型的『邏輯誤謬』
難道房子沒被拆除就不是違建 ?
超過追訴期沒被抓到就不是違法行為 ?
法規白紙黑字請遵守 !














(其實我已很依靠道路邊側行駛嚕)





爆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