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erita1998 wrote:
誰曲解法條還很難說...前面我說了阿, 如果能確定自己是維持最高速限我沒意見阿

交通部都打臉了 還很難說?

可是H神說非超車最高速限不能行駛內線耶 H神說超車還要用最高速限耶

就連你也打他臉...所以誰曲解法條???


原來路權觀念不錯就可以曲解法條???
Verita1998 wrote:
內側車道的最低速限是否就是該路段的最高速限, H大已經解釋完, 就不再說了.


所以你認可那個經H大大解釋過的高管規則8-1-3,然後最後會推導出全國國道警察未依法行政、官方的裁罰基準表是錯誤的論述
OK,那已經可以預知最後的結論,的確不適合再說下去了...



Verita1998 wrote:
如果不堵塞行車狀況是指前方車流狀況 ,那我很好奇, 佔用內側車道, 如何對前方車輛產生嚴重
妨害其他用路人駕車用路之正確使用路權的作用? 引用之前判決書內文照片:


因為未達最高速限行駛,不就代表可能會妨礙後方車輛
所以才要開罰,很難懂嗎??



Verita1998 wrote:
法院說明前方沒有堵塞, 只是說當事人並無正當理由不加速維持在最高時速而已. 這個在外側車道最低60也是一樣道理, 可外側車道沒加也不需要加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其理甚明.
況且第8條後面已寫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自無再為車前狀況立不阻塞行車狀況的必要


內側車道有例外規則『最高速限』行駛,外側車道沒有,怎麼會一樣??
那你知道那位H大大也是說「不堵塞行車」是前方有足夠的安全車距,非後方
H大大認為在內側車道超車時,要一直算與前方車距,有55米以上,內側車道『只有最高速限! 是沒有最低速限的!』
該不會他的文章你都只看一半??

那你說說看,以最高速限行駛卻堵塞內側車道的後車,有沒有違反高管規則8-1-3但書規定???
"讓"有這麼難嗎?






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
讓內線...很難,非常難,真的很難~不然也不會有這類型的發文,3不5時的就出來...

劉奕兒612 wrote:
不要每次被一堆人打臉就東扯西扯嘛...

說別人違規也提不出半點證據
只會說別人違規都是我授權?
你授權慢車堵你自己 就說是慢車沒道德跟你無關
這種搞笑的歪理要講幾次啊?

難怪G大會說:
【所以我都不回8哥的文
他亂套別人的邏輯比H哥還嚴重
又愛學H哥說話】

您自己都知道國道警察連他們自己的"說法"也沒辦法執行


100以上就不開單
那要怎麼開110?
把影片再放上來讓大家看看內側車道生態環境
比在這講半天有用吧

G大神自從被小弟笑拿手扶梯來套高速公路後
的確就不回小弟了
您可以請教看看需要什麼交通邏輯
才會拿"輸送帶"來套"自我驅動粒子"

看看你又在搞笑了...
超車的確不是兩次變換車道加一次超越
也沒任何法條有寫到...

沒有法條?
會發生錯誤認知,是挑選法規 , 而省略真正法規

這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都有規定, 怎麼會沒有定義 ????

依法 超車有二次變換車道 + 左側超越
法規白紙黑字,
一台車不可能是飛進內側車道
必須遵守路權
依據 中線車道路權
高管規則8-1-1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單向二車道(內側車道) ; 單向三車道(中線車道) )← 要換車道
要利用內/中車道 ? 依照規則,必須是 有一台外線前車, 超越前車才進入內/中車道, 不符條件是不能進來的 !
高管規則 8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高速公路都有設置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法規是指定/分配/排序, 在所有的車當中, 如果這台車是超車, 法規指定這台車去使用主線車道(內/中/外三個車道)當中的"內側車道"!
誰使用? 法規白紙黑字! 優先次序是"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而不是下方"無設置"標誌者 的 8-1-3 但書的規定!


高管規則1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可能使用外側車道『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或是 超車(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所以由中線變換車道時,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依法不可能走右側超越前車
為何變換車道進入內側車道? 是因為中線車道車距不足了(車流密度增加),才進入內側車道超車(法律依據是高管規則6,8,11及處罰條例33)
處罰條例33-2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

101條
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 後行車始得超越
前行車減速(公約11條:避免加速)靠邊(公約第十條 位置靠在右邊的車道)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 ←這就是超車燈
超越是超越整個中線車所在的" 路權範圍 " , 除了超越其車身5m,還包括超越其安全車距40-55m
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 車道寬3.5-3.7m, 再加0.5m,寬度本來就不容二台小汽車於同車道超車,況且高管規則9有不得跨行車道之規定, 一定要變換車道,整台車進入左邊這個車道上, 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右邊車道上的前車) ←這就是第一次變換車道+超越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回到原車道(處罰條例 33-2))。←一直超越到有安全車距,駛回原行路線,這是第二次變換車道
法規白紙黑字


『超車』 是前後車互換位置 , 前車變後車, 後車變前車 ,是二次變換車道+超越
只有一次變換車道+超越辦得到嗎?能稱為超車? 根本沒有前後車互換位置!

忘記還有法律位階更高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0條,第11條,都有規定"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往右邊的那個車道, 超車後,要回到指定的位置
Article10→車輛最初始的位置一定是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即靠右邊的那個車道。已經在靠右邊了,只能由右邊往左邊超車。
Article1→車道寬度容納一列車流(不可能二列車流同車道, 一定要變換車道去超越), 配合高管規則11!
Article11 Overtaking超車→駕駛人必須立刻或最短時間回到第10條所描述的位置(儘量靠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 即儘量回到靠右邊的那個車道。

而33-2寫的很清楚 超車就是一次變換車道超越...

這個錯誤在上方59樓,87樓,139樓,192樓,201樓,246樓 已經說明
這是將罰則說成規則
33-2 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罰則述及的是錯的行為! 是要處罰的, 不是在說對的事! 不是在說要遵守的 ! 錯的講成對的???

警察大學蔡中志教授,於『「道路交通法」立法之研究』 一文當中, 對我國道路交通法規有一段評語,:我國道路交通的重要法律規範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但該法律以處罰為主文,並非以通行方法使用道路的權利義務為依歸,導致雜亂無章,失去合理的邏輯順序。
失去合理的邏輯順序!

處罰條例 33-2 的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基本邏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車在中線車道, 當然不會"致堵塞"超車道(內側車道)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這個要處罰的處罰條例33-2, 時空是超車後(車應該回到中線車道).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中線車道) 若"致堵塞"要處罰
居然前後時空不分? 將超車後 , 將沒有包含整體"超車"的超車後 , 說成"超車"就是一次變換車道超越?????


就說你是法規門外漢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白紙黑字
處罰條例 33-2 白紙黑字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居然違反法規,違反公約,還能說成
原未定義超車行為為何?
這是全世界都知道的事, 居然有相關業務承辦人不知道 ?????
herblee wrote:
這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都有規定, 怎麼會沒有定義 ????
依法 超車有二次變換車道 + 左側超越
法規白紙黑字

101-1-5沒看到【變換車道】這四個字啊?你有陰陽眼?

herblee wrote: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 ←這就是超車燈

原來在高速公路超越時要顯示左方向燈???
如果在中線超越時顯示左方向燈順便讓後車以為你要切內線???

【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
超車前 後車顯示超車燈光也是左方向燈???
讓前車以為你要左轉???

變換車道也是超車燈=左方向燈???

超越時也是超車燈=左方向燈???

原來在超車道超車要顯示左方向燈???

又在張冠李戴 指鹿為馬嗎?

還有
法條燈光中沒有超車燈這種東西
你這叫無中生有...擴張解釋

herblee wrote:
33-2 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罰則述及的是錯的行為! 是要處罰的, 不是在說對的事! 不是在說要遵守的 ! 錯的講成對的???

原來【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是錯的行為???是要處罰的???不是在說對的事???不用遵守的???

herblee wrote:
這個要處罰的處罰條例33-2, 時空是超車後(車應該回到中線車道).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中線車道) 若"致堵塞"要處罰
居然前後時空不分? 將超車後 , 將沒有包含整體"超車"的超車後 , 說成"超車"就是一次變換車道超越?????

你不說超車是【變換車道+超越+變換回原車道】?

超車後(變換車道+超越+變換回原車道 後)車就在中線了 哪來的【超車後(車應該回到中線車道)】???

時空錯亂???

還是你說【超車後(車應該回到中線車道)】是指超車後車在內線?

【車應該回到中線車道】VS【車在中線車道】是一樣的意思嗎?


33-2
如果用正面論述 要怎麼寫?請H大神示範一下

-----------------------------------------------------

法律都打你臉了 還在拗?你比法律位階高?
47-2前項所稱超車,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

二、 因常有民眾將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與同一車道超車之行為混淆,並將其行駛應遵守之規範及處罰混為一談(例如誤認變換車道從右側超越前車係違規超車行為,衍生舉發及處罰疑義),為解決前揭爭議,有明確定義本條例超車行為係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與變換車道超越前車有別之需要,爰增訂第二項,以為明確。
之前問過交通部的東西
不過大概又是各自解讀吧


chang2520 wrote:
之前問過交通部的東...(恕刪)

反正都一速各錶了
101-1-5沒看到【變換車道】這四個字啊?你有陰陽眼?
這個規則本來就沒分車道, 是適用於所有"超車" ← 前車與後車互換位置

但是當你遵守《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並同時遵守高管規則9,不得跨行車道時, 自然會【變換車道】
當這個【變換車道】事實發生時, 你就要遵守【變換車道】的法規

法規之適用,應適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不去遵守,只看表面文字, 就以為其中沒有 ?

原來在高速公路超越時要顯示左方向燈???
超越可能"直線"飛過去嗎? 都不必轉彎或變換車道繞過前車 ?
任何時刻 ,轉彎或變換車道,都要顯示方向燈 ←遵守義務


如果在中線超越時顯示左方向燈順便讓後車以為你要切內線???
【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

在中線超越,請看法規高管規則8-1-1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是由外側車道 開始發動超越,外側進入中線車道當然要顯示方向燈, 怎麼可能 繞過中線飛進內側車道?
以為不需要路權? 後車?在那一個車道的後車??

真正守法的後面的車, 知道法規這是 "暫時利用"...超越前車, 不會誤認
因為持續這樣閃著,一定是在超車
是中線車道滿了, 才進入內側車道 ,不會螃蟹橫行侵入內側車道
是沒有路權概念,才會誤認

切內線? 必須有內側車道"路權", 不是打方向燈就有路權,不會誤認,方向燈的義務 , 和有無進入內車道的路權。
就是沒有路權概念才會誤認
安全規則第 91 條: 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
六、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

這本來就是""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在說的《相對路權》,有相對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8-1-3超車(8-1-1超越)者擁有 路權, 可以使用內中車道, 有權利但仍然有"顯示方向燈"的義務,仍然有"遵守速限"之義務!
法規對於前行車 與 後行車 , 都會有相對的 權利和 義務規定


超車前 後車顯示超車燈光也是左方向燈???
變換車道也是超車燈=左方向燈???
超越時也是超車燈=左方向燈???
原來在超車道超車要顯示左方向燈???
又在張冠李戴 指鹿為馬嗎?


不知道在說什麼?
法律之依據"安全規則101條"就是這樣寫的 , 那一點 張冠李戴 指鹿為馬 ?
白紙黑字, 汽車超車時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
安全規則第91條有同樣規定 : 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
同樣有規定

我國為法治國家, 不是人治, 現在的官府也要守法
依法行政原則(law-based administration)乃支配法治國家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首要原則,亦即一切行政行為應遵守之必要原則。簡而言之,乃指行政權力之行使必須依據法律之規範為之
在積極的面向上,要求行政行為須有法律之依據;在消極的面向上,則要求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

不知 『超車道超車不要顯示左方向燈』又是交通規則那條那一款的規定?

還有
法條燈光中沒有超車燈這種東西
你這叫無中生有...擴張解釋

無中生有 ?
安全規則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處罰條例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原來【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是錯的行為???是要處罰的???不是在說對的事???不用遵守的???
你不說超車是【變換車道+超越+變換回原車道】?
超車後(變換車道+超越+變換回原車道 後)車就在中線了 哪來的【超車後(車應該回到中線車道)】???
時空錯亂???

要這樣顛倒 , 果然毫無邏輯次序

還是你說【超車後(車應該回到中線車道)】是指超車後車在內線?
【車應該回到中線車道】VS【車在中線車道】是一樣的意思嗎?

罰則和規則 又再此混淆
罰則寫 :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這是錯誤的行為!

這只是基本邏輯問題
P →Q 的同義就是 ~Q → ~P

法律都打你臉了 還在拗?你比法律位階高?
47-2前項所稱超車,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
二、 因常有民眾將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與同一車道超車之行為混淆,並將其行駛應遵守之規範及處罰混為一談(例如誤認變換車道從右側超越前車係違規超車行為,衍生舉發及處罰疑義),為解決前揭爭議,有明確定義本條例超車行為係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與變換車道超越前車有別之需要,爰增訂第二項,以為明確。


民眾都非常清楚, 是寫這份文字的承辦人混淆

主要的錯誤是沒有"車道路權"的概念, 不知道車道線是路權的起點以及終點
不知道不同車道有不同路權 !
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與同一車道超車之行為
差別根本不是 超車與超越 , 超車(前後車互換位置)本身就包含有超越
同車道超車 是 前後車互換位置
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仍然是 前後車互換位置
差別 在於《車道路權》! 路權範圍 局限於車道之內 , 同車道沒有重新取得【車道路權】的問題, 不涉及法規指定/分配/排序行駛那一條車道
問題根本不涉及 "超車" !
應該加註的是相關"路權"規定, 不是去改"超車"的定義 !

(例如誤認變換車道從右側超越前車係違規超車行為,衍生舉發及處罰疑義)
誤認 ? 右側超車本來就是違法行為
車速是 內>中>外 , 不可能發生 右側超越 !
安全規則第 98 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外側車道行駛速度較慢, 要如何右側超車 ?

完全混淆了 "超車動作"(動作) 與 超車每個階段,該車應在什麼位置上
這是位置錯誤的問題, 行駛在錯誤的車道上
是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 走錯車道 !
右側超車本來就是違法行為! 是沒有路權觀念, 才會覺得是三個車道隨便行駛,還可以左右開弓 ????

如果依據 高管規則 所規定的 "車道之使用", 不可能發生"右側超車"
擁有路權使用, 喪失路權讓離
高管規則 8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超車道 在左邊不在右邊, 怎麼可能發生 "右側超車"?
高管規則1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應使用內側車道, 不可能使用外側車道『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或是 超車(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所以由中線變換車道時,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依法不可能走右側超越前車
依據 中線車道路權
高管規則8-1-1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單向二車道(內側車道) ; 單向三車道(中線車道)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在左邊! 右邊是路肩!
車在外側車道, 要走左邊的車道超越前車,只是暫時利用,要回到"外側車道", 這是左側超越!
車在中線車道, 要走左邊的"超車道" 超車 !
不知要怎麼走才能"右側超車"?????

忘記還有法律位階更高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0條,第11條,都有規定"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往右邊的那個車道, 超車後,要回到指定的位置
Article10→車輛最初始的位置一定是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即靠右邊的那個車道。已經在靠右邊了,只能由右邊往左邊超車。
Article1→車道寬度容納一列車流(不可能二列車流同車道, 一定要變換車道去超越), 配合高管規則11!
Article11 Overtaking超車→駕駛人必須立刻或最短時間回到第10條所描述的位置(儘量靠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 即儘量回到靠右邊的那個車道。

不知依照法規"要如何能"右側超車"?????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66)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