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erita1998 wrote:
誰曲解法條還很難說...前面我說了阿, 如果能確定自己是維持最高速限我沒意見阿
交通部都打臉了 還很難說?
可是H神說非超車最高速限不能行駛內線耶 H神說超車還要用最高速限耶
就連你也打他臉...所以誰曲解法條???
原來路權觀念不錯就可以曲解法條???
Verita1998 wrote:
內側車道的最低速限是否就是該路段的最高速限, H大已經解釋完, 就不再說了.
Verita1998 wrote:
如果不堵塞行車狀況是指前方車流狀況 ,那我很好奇, 佔用內側車道, 如何對前方車輛產生嚴重
妨害其他用路人駕車用路之正確使用路權的作用? 引用之前判決書內文照片:
Verita1998 wrote:
法院說明前方沒有堵塞, 只是說當事人並無正當理由不加速維持在最高時速而已. 這個在外側車道最低60也是一樣道理, 可外側車道沒加也不需要加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其理甚明.
況且第8條後面已寫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自無再為車前狀況立不阻塞行車狀況的必要


herblee wrote:
這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都有規定, 怎麼會沒有定義 ????
依法 超車有二次變換車道 + 左側超越
法規白紙黑字

herblee wrote: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 ←這就是超車燈
herblee wrote:
33-2 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罰則述及的是錯的行為! 是要處罰的, 不是在說對的事! 不是在說要遵守的 ! 錯的講成對的???
herblee wrote:
這個要處罰的處罰條例33-2, 時空是超車後(車應該回到中線車道).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中線車道) 若"致堵塞"要處罰
居然前後時空不分? 將超車後 , 將沒有包含整體"超車"的超車後 , 說成"超車"就是一次變換車道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