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西濱嚴重車禍!21輛車連環撞「擠到變形」 死傷逾10人數字恐再增加

Mirage-Ulysses wrote:
這不是什麼交通規則的問題
而是一般人類 行動是由眼睛來控制。
當視野條件變差時,一定要有相對應的速度,盡量確保安全!
就這一點一直很奇怪 , 影片都已經是濃到看不見前面狀態, 怎都還開那麼快?

不了解你想表達甚麼,
我可以重複一次加上紅色,
"連環撞21台車中至少21人如果都不曉得這濃霧該減速的常識,
那一定是看著影片"懷疑他們沒減速"的人有問題
"


所以是那部影片 看起起來特別霧?

下次開車進濃霧區的時候可以打開手機鏡頭,
你會發現看著手機螢幕開車比直接目視前方看得更遠一些,


也看見一兩部 都沒開燈的(前後燈 都未開 霧燈 雙黃燈更不用講了)

你可以參考我上上一個回應裡面貼的影片,
新聞沒播過的影片

這台車有經過 255k濃霧段的橋,還差點撞上一台三菱,但他幸運煞住
且有錄到 瓦斯車 並超過它,後來的 銀 rav4就是撞到這台瓦斯車 才下車處理,導至銀rav4 事主被飼料車撞死
也造成後面的一連串...



下面這台應該是 中間的 toyota 海力士錄的

這台最後撞上 白HRV





motolove wrote:
新聞沒播過的影片這台(恕刪)
感謝分享! 估算了一下,進入霧區後,時速大概100公里........神風特攻隊!

第三台車的朱姓駕駛沒事還停在路中間看戲....這駕駛到底是什麼腦袋?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0221/2JXOHFXRKFEBHMYYL5C6DELBHE/
駕駛馬自達、逃過一劫的朱姓駕駛人表示,起初是一輛銀色RAV4休旅車撞上前方瓦斯車,2名駕駛理論質問:「為什麼霧這麼大還開那麼快?」他閃到旁邊沒事,還有一輛白色RAV4也停到旁邊,後來他們要移車,就有一輛飼料車追撞上來,後面就聽到「碰、碰、碰、碰!」陸陸續續撞成一團。

2分08秒處
酷里斯帝 wrote:
你認為高公局的解釋是錯的,是基於中文的表達方式,還是基於原始法條的本意?
若為前者我也沒說你錯。
herblee認為打雙黃燈不是錯,那請問你,我就有說那是錯的嗎?
大家都有思考能力,那大家就去照自己的想法解讀吧,不用糾結!
只有我不懂、也不是文學博士,只好乖乖聽高公局的話,
你們文學都很強,可以不用聽。
我只有自己相信,哪時強硬要求別人硬要相信啊?真是神了!
他不信高公局的解釋,不去跟高公局盧難道去跟拜登盧嗎?
明明僅對法條的內容解釋做討論,對於打閃燈的時機根本是另一題。

中文的表達方式就是原始法條的本意, 你是有什麼問題?
你不認為"herblee認為打雙黃燈不是錯"是錯
那你是在人家爭什麼?
標點符號的使用是義務教育就該學過的好嗎, 不需要什麼博士
我說過了, S網友貼高公局的回覆擅自解讀不能開雙黃燈
herblee認為高公局解釋有誤, 並認為不能開雙黃燈是錯
你回去自己看看你跳出來質疑是在質疑前者還是後者?
前者我多做了說明, 後者herblee也說了他的看法
你不想認同就麻煩針對事情提出理論去反駁
別一個成年人了還像個小孩在那邊盧

chiashin wrote:
光照字面意思來說,兩種解釋都通!
1. 【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 或 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2. 【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 或 【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憑什麼說高公局的解釋是錯的???

如果兩種解釋都通
那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時到底要不要顯示危險警告燈?
前面可是有人很明確的講不該打燈
而既然這麼認為就表示1是錯的, 不是嗎?
herblee認為依法條的說明應該打燈
去質疑herblee這樣的說法是錯的不就是認為不該打燈?
麻煩你也不要隨便加引號, 前面他們已經吵過這個了
如果需要加引號才能讓人看得懂, 那是否法條類似的情形都該加引號?
這是寫的人的問題, 還是讀的人的問題?
container2011 wrote:
鐵包肉真的是比兩輪安(恕刪)


不一定~機車看到前面這樣,二台車子中間路肩等等就切過去了還會傻傻的停在中間讓後車撞?
路人39 wrote:

中文的表達方式就是原始法條的本意, 你是有什麼問題?
你不認為"herblee認為打雙黃燈不是錯"是錯
那你是在人家爭什麼?
標點符號的使用是義務教育就該學過的好嗎, 不需要什麼博士
我說過了, S網友貼高公局的回覆擅自解讀不能開雙黃燈
herblee認為高公局解釋有誤, 並認為不能開雙黃燈是錯
你回去自己看看你跳出來質疑是在質疑前者還是後者?
前者我多做了說明, 後者herblee也說了他的看法
你不想認同就麻煩針對事情提出理論去反駁
別一個成年人了還像個小孩在那邊盧


會有人需要高公局釋疑,就表示該法條的表達方式有所爭議。
你認為沒問題,不表示大部份的人都覺得沒問題。
就算別人中文沒學好,那人家請高公局釋疑有什麼問題?
更何況高公局的解釋和你們覺得的沒問題剛好相反,能說沒爭議?
和herblee爭什麼?爭那條法規的解讀方式啊!
是你自己以為在爭能不能開閃燈!
而且高公局的解釋麻煩你再去看一遍,
高公局只解釋法條的意思,並沒有說不能開閃燈好嗎!
所以我才說同文件下也說明了開閃燈的時機,且是一般用路人的習慣,
法規並沒有禁止開的條文。
你不認同別人的見解,也不必像小孩一樣說別人像小孩在盧,
各自發表自己的意見而已,何必惡言相向?
意見不同,不必強迫別人認同,
更不必硬說我強迫你們相信,大家信自己的就好(你信自己的解讀,我信高公局的解釋)。
至於能不能開閃燈真的是另一題,你還跳不出來。
我個人的認知:
若閃燈的警示強度大於霧燈,霧燈都不能亂開了,閃燈更不能亂開;
但該開霧燈時就要開,極端情況下該開閃燈也要開。
所以遇大雨或濃霧,是先想到霧燈而不是優先"只開"閃燈,
若情況很差警示性不足,視情況輔以閃燈。
只是個人認知,你不必同意我。


如果兩種解釋都通
那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時到底要不要顯示危險警告燈?
前面可是有人很明確的講不該打燈
而既然這麼認為就表示1是錯的, 不是嗎?
herblee認為依法條的說明應該打燈
去質疑herblee這樣的說法是錯的不就是認為不該打燈?
麻煩你也不要隨便加引號, 前面他們已經吵過這個了
如果需要加引號才能讓人看得懂, 那是否法條類似的情形都該加引號?
這是寫的人的問題, 還是讀的人的問題?

我不知道是不是二種解釋都通,我相信很多人也無法斷言。
但你只堅持其中一種,不表示都你對,別人都錯。
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時到底要不要顯示危險警告燈?-->照高公局的解釋版本就沒寫啊!
沒寫不等於不能打啊!為什麼質疑herblee的說法是錯的就是認為不該打燈?
這邏輯.....
有時一個問題爭了老半天,
其實大家的做法都是一樣的(可視情況打閃燈,大家認同吧),
現在卻在那邊為了法條怎麼解釋爭這麼久,非要說不過你才罷休.....
所以我就說,我信我的、你信你的吧!
weaber wrote:
你能搞到生和死,那就是你的問題了
我曾經開車在南投山路上起濃霧、下雨、夜晚、有些路段還沒路燈
能見度絕對比西濱還要差
霧燈效果不就比遠光燈還遠一點點而已
霧燈照遠一點,讓你有多一點反應時間,而反應時間又關係到你車速
你車速快也沒多少反應時間,車速慢反應時間長霧燈作用就沒那麼強
車速才是重點啦,還生跟死?

我比較過了,有沒有前霧燈當時效果可能低於半公尺不到,我主要還是用近燈照旁邊的車道線,然後20慢慢開,照遠真的沒有用,而時速20我看到前車一定有時間反應,前車有沒有後霧燈也沒差了
而後車不敢超我的車,我停路邊他也跟著停路邊,打死不前進

扯遠了.....
我也只是說很多人遇霧都不開霧燈,
你在能見度比這次事件的西濱還差的地方,怪霧燈沒用?
霧燈不是萬能,但也不是沒作用。
遇到極端情況導致霧燈效果薄弱時,你要開什麼燈沒人有意見的。
chiashin wrote:
感謝分享! 估算了一(恕刪)


一堆腦子有洞的
進濃霧還不會減速
活該撞車
酷里斯帝 wrote:
會有人需要高公局釋疑,就表示該法條的表達方式有所爭議。
你認為沒問題,不表示大部份的人都覺得沒問題。
就算別人中文沒學好,那人家請高公局釋疑有什麼問題?
更何況高公局的解釋和你們覺得的沒問題剛好相反,能說沒爭議?
和herblee爭什麼?爭那條法規的解讀方式啊!
是你自己以為在爭能不能開閃燈!
而且高公局的解釋麻煩你再去看一遍,
高公局只解釋法條的意思,並沒有說不能開閃燈好嗎!
所以我才說同文件下也說明了開閃燈的時機,且是一般用路人的習慣,
法規並沒有禁止開的條文。
你不認同別人的見解,也不必像小孩一樣說別人像小孩在盧,
各自發表自己的意見而已,何必惡言相向?
意見不同,不必強迫別人認同,
更不必硬說我強迫你們相信,大家信自己的就好(你信自己的解讀,我信高公局的解釋)。
至於能不能開閃燈真的是另一題,你還跳不出來。
我個人的認知:
若閃燈的警示強度大於霧燈,霧燈都不能亂開了,閃燈更不能亂開;
但該開霧燈時就要開,極端情況下該開閃燈也要開。
所以遇大雨或濃霧,是先想到霧燈而不是優先"只開"閃燈,
若情況很差警示性不足,視情況輔以閃燈。
只是個人認知,你不必同意我。

沒人說不能請高公局釋疑, 你是在腦補什麼?
法條的文法根本就沒爭議, 是你們看不懂才覺得有爭議
你要爭那條法規的解讀方式, 卻看不到你自己的解釋
因為你認為既然高公局那樣講就是對的
herblee對法條解釋的說明點
就是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時和路邊暫停都該配合打雙黃燈, 哪是什麼另一題?
你是看不懂herblee在250樓的說明?
所以我才會用文法的角度來補充說明
還說你不是在爭能不能開雙黃燈?
搞到最後你自己沒辦法解釋只好把鍋又推給高公局
你說不能亂開, 那怎樣才叫"亂開"?
極端情況下該開閃燈也要開, 那怎樣的情況叫極端情況?
像這種模稜兩可的說辭叫"認知"?

酷里斯帝 wrote:
我不知道是不是二種解釋都通,我相信很多人也無法斷言。
但你只堅持其中一種,不表示都你對,別人都錯。
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時到底要不要顯示危險警告燈?-->照高公局的解釋版本就沒寫啊!
沒寫不等於不能打啊!為什麼質疑herblee的說法是錯的就是認為不該打燈?
這邏輯.....
有時一個問題爭了老半天,
其實大家的做法都是一樣的(可視情況打閃燈,大家認同吧),
現在卻在那邊為了法條怎麼解釋爭這麼久,非要說不過你才罷休.....
所以我就說,我信我的、你信你的吧!

我就是認為我那樣說明是對的, 你認為我不對你可以說明反駁來討論啊
沒辦法說明在那邊盧跟個小孩子一樣耍賴是哪招?
標點符號文法解釋本來就只有一種, 不然逗號掛在那邊是掛好玩的?
知不知道古代沒有標點符號就常發生同一句話好幾種解釋的情況?
依我和herblee前面的說明, 法條解釋是講兩種情況都一定要打燈
高公局的公務函覆沒說不能打
那你覺得是否一定要打?
若要依法條, 那認為不用打當然就是錯的
你想解釋成不用打, 不就是對法條有意見?
但法條不能質疑
你當然只能質疑別人也就是herblee對法條的解釋是有問題的, 高公局講的才是對的
所以herblee才搬出法條高位於公務函覆來壓你
最後凹不過了才在那邊盧說高公局沒說不能打
自己邏輯不好前後對不起來也就罷了
別以為別人邏輯跟你不一樣就一定是比你差
請問你還想爭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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