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D3 wrote:這不可能申訴過的,照你說的差3而已,多年前開台破車在國三被警察路邊攔檢說我超速,限速110拿測速槍給我看顯示121,我的破車錶速最高160(ESCUDO),所以我只是比法定誤差多1,豈不是更要懷疑這1公里剛好是儀器誤差 測速槍顯示的是GPS速度,121就代表你超速11公里了,不是只多1你當時的表速肯定是接近130
Daccordi wrote:限速90,實際時速77(恕刪) 謝樓主回覆,不才認為,塞車不是僅指車流不動才叫塞車不符合車流速度進而形成車陣即是,一般常見爬坡交流道,比如龍潭,速度不上去的個別車輛,往後堆擠的蝴蝶效應即是類似現象。舉個例子,不彷將心比心,舉樓主時速77而言,前方有一台車子開時速44且當領頭羊時,樓主的感受如何。無關違規與否,多設身處地考量一下,相信對用路人更美好。感謝且祝觀念再生
名稱想不出來 wrote:現在不是只有超車道才有罰嗎?? 這開罰算正當嗎?? 所有車道都有統一最低限速...難道你不知道嗎?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